(a)CA 民法 Code § 1812.30(a) 任何人,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如果其拥有管理和控制权的收入及其他财产足以使管理和控制相同数额收入及其他财产的异性获得信贷,则不得拒绝以其本人名义获得信贷。
(b)CA 民法 Code § 1812.30(b) 任何人,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如果其管理和控制着收入及其他财产,则不得获得比寻求同类型信贷并管理和控制相同数额收入及其他财产的异性所获得的信贷条款更不利的信贷。
(c)CA 民法 Code § 1812.30(c) 任何未婚人士,如果其收入及其他财产足以使管理和控制相同数额收入及其他财产的已婚人士获得信贷,则不得拒绝其获得信贷。
(d)CA 民法 Code § 1812.30(d) 任何未婚人士,不得获得比管理和控制相同数额收入及其他财产的已婚人士所获得的信贷条款更不利的信贷。
(e)CA 民法 Code § 1812.30(e) 对于1977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账户,或对于1977年1月1日已存在且在该日期之后收到其信息的账户,信用报告机构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到识别此类账户负责人的联名信贷账户信息,或收到反映夫妻双方参与的信息时,应: (1) 在收到此类信息时,将此类信息分别归档在每个个人或配偶名下,或以其他方式归档,使任何个人或配偶能够自动获取信用历史,而无需以任何方式列出或提及他人的姓名,并且 (2) 以每个个人或配偶的名义提供对该账户所有信息的访问权限。
(f)CA 民法 Code § 1812.30(f) 对于1977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所有账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在任何时候,根据已婚或曾婚人士的书面或个人请求,核实出现在该人士配偶或前配偶档案中的联名信贷账户的合同责任、法律规定的责任或该人士的授权使用情况,并且,如果适用,应将此类信息分别归档,此后继续以每个对联名账户负责的人的名义或以其他方式归档,使任何对联名账户负责的人能够自动获取信用历史,而无需以任何方式列出或提及他人的姓名。
(g)CA 民法 Code § 1812.30(g) 就本章而言,“信贷”指以延期付款方式获得金钱、财产、劳务或服务。
(h)CA 民法 Code § 1812.30(h) 就本章而言,收入应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家庭和子女抚养费、养老金、社会保障、残疾或遗属福利。配偶、家庭和子女抚养费应与工资、薪金或其他来源的收入以相同方式考虑,前提是这些付款是根据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收到的,并且此类付款的可靠性已得到确立。债权人在评估此类付款可靠性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收到付款的时间长短;收到的规律性;以及是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
(i)CA 民法 Code § 1812.30(i)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人: (1) 利用收入可靠性评估,前提是此类评估适用于所有人,不分性别或婚姻状况;或 (2) 调查并利用根据《家庭法典》规定,共有财产所承担的债务评估,仅为确定债权人就特定信贷延期所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前提是此类做法适用于所有申请人,不分性别;或 (3) 利用任何其他相关因素或方法来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提供信贷,前提是此类因素或方法适用于所有申请人,不分性别或婚姻状况。就本款而言,申请人处于育龄期并非相关因素。
(j)CA 民法 Code § 1812.30(j) 获得金钱、商品、劳务或服务的信贷申请应明确规定,申请人(如果已婚)可以申请单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