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交易产生的义务信用服务
Section § 1789.11
这项法律强调了信用对消费者的重要性,并承认许多人需要帮助来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信用。它指出了信用服务机构在提供这种帮助方面的作用,但也指出其中一些机构使用误导性广告和做法,这可能会损害经济上脆弱和缺乏经验的消费者。该法律旨在确保消费者拥有正确的信息,以便在使用信用服务时做出明智选择,并保护他们免受不公平做法的侵害。应以最能实现这些保护性目标的方式来解释该法律。
Section § 1789.12
本节定义了加州信用服务和报告相关的关键术语。“通信”指分享任何与债务或信用相关的信息。“消费者”是指购买信用服务机构服务的任何人。“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改善信用或帮助获取贷款服务的企业,但它不包括持牌贷款机构、银行、金融机构、持牌律师和非营利组织。“信贷”是指为个人或家庭债务推迟付款。该法律还明确了在这些法规下谁被视为“数据提供者”或“个人”。
Section § 1789.13
本法律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的行为。他们不能在完成服务前收费,必须在180天内完成约定的服务,并且需要提供月度更新。他们不能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也不能删除准确的信用信息。他们被禁止使用虚假个人信息创建新的信用记录,并禁止误导客户关于其服务。未经注册的广告是不允许的,他们必须维持一名法律送达代理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他们不能联系信用机构,也不能误导信贷授予人。他们还被禁止直接提供信贷或使用欺骗手段规避这些规定。
Section § 1789.14
Section § 1789.15
本节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一份信息声明。该声明必须清楚地列出所提供的服务、涉及的总费用以及与信用服务相关的消费者权利信息。它包括在服务出现问题时如何处理的详细信息,包括如何追索保证金,并提供投诉联系方式。该声明还告知消费者非营利性信用咨询服务的可用性,并解释他们在州和联邦法律下的权利,例如每年获取免费信用报告、对不准确信息提出异议,以及了解某些信息在信用报告中保留的时长。此外,它还提及消费者有权在五天内取消与该机构的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经济义务。最后,它声明如果该机构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
Section § 1789.16
如果信用服务公司想向您提供服务,他们必须给您一份包含特定细节的书面合同。合同必须包含他们的联系方式、详细的服务描述和付款条款,由您签署,并告知您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取消。您还必须收到一份“取消通知”表格,其中解释了如何无罚款取消。如果您确实取消了,他们必须在15天内退还所有款项。合同的完整副本应立即提供给您。
Section § 1789.18
在加州,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必须持有十万美元的担保债券。这份债券旨在保护可能因该机构行为而受损的人。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他们可以起诉该机构和债券提供方以追回损失,但债券只赔偿实际损失,不包括惩罚性赔偿。所有受影响者可索赔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债券的价值。该机构在停止在该州运营后,必须将此债券保留两年,并且一份副本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Section § 1789.19
本节规定,消费者不能放弃本法律项下的权利,任何试图让他们放弃权利的行为都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如果信用服务机构试图让消费者放弃这些权利,则构成违法行为。此外,如果有人声称他们豁免于这些规定,他们必须自行证明。
Section § 1789.20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的规定,这将被视为轻罪,也就是一种较轻的犯罪。法院可以介入制止这些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职责由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和市检察官承担。他们可以提起刑事指控,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来防止进一步的违规行为。然而,这并不妨碍其他人行使其合法权利。卖方仅仅违反本篇所涵盖的合同,根据本法不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1789.21
如果消费者因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法律或违反相关合同而受到损害,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金钱赔偿,或者请求法院停止某些行为。他们至少可以收回支付给该机构的款项,并且还可以报销律师费。根据法院的决定,他们甚至可能获得额外的惩罚性赔偿。此外,与信用报告相关的个人或实体,例如信用报告机构或信用报告使用者,如果本法律被违反,也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他们胜诉,他们也可以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
Section § 1789.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律的某个特定部分被发现无效,或者不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那么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且仍然可以适用于其他人或不同的情况。
Section § 1789.24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信用服务机构以存款代替保证金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人对这笔存款提出索赔,他们必须向州务卿出示法院判决的证据。一旦索赔获得州务卿批准,需等待240天后才能支付。在同一240天期限内所有获批的索赔将从存款中支付,如果资金不足,则按比例分配。如果支付索赔后存款仍有余额,240天后可以重新启动索赔程序。一旦存款用尽,州务卿将不再支付任何索赔。如果信用服务机构停止经营,存款通常会保留两年,除非法官另有指示。但这些资金不能被用于扣押该机构的其他债务。州务卿负责管理这些事务,如果法官确认没有未决索赔,可以提前返还存款。
Section § 1789.25
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前,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向司法部注册并获得证书。为此,该机构需要提交保证金并支付100美元的费用。申请必须包含公司所在地、主要股东以及任何相关诉讼或投诉等详细信息。司法部可能会核实这些信息,如果需要调查,可能会要求预付调查费用。机构必须将重大变更通知司法部,并且只能使用一个商业名称。注册有效期为一年,并可付费续期。此外,机构必须在注册时附上客户合同和保证金副本。如果机构违反某些法律或使用误导性做法,将不会获得注册。司法部将在网上公布已注册机构的名单。
Section § 1789.26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强制执行关于备案和维护某些财务担保(如保证金或替代保证金的方案)的规定。他们可以为此项服务收取费用,但费用不得超过处理保证金或其替代方案的成本。
Section § 1789.134
如果一个人由信用服务机构代理,信用报告机构或债务催收人等实体必须与该机构沟通,除非该机构在30天内未回应,或者该人另有要求。如果相关账户已解决、已从信用报告中移除、或已根据特定法规进行验证,或者争议被认定为无关紧要或无意义,则这些实体无需与信用服务机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