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9.1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这项法律的官方名称是《1984年信用服务法》。

Section § 178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信用对消费者的重要性,并承认许多人需要帮助来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信用。它指出了信用服务机构在提供这种帮助方面的作用,但也指出其中一些机构使用误导性广告和做法,这可能会损害经济上脆弱和缺乏经验的消费者。该法律旨在确保消费者拥有正确的信息,以便在使用信用服务时做出明智选择,并保护他们免受不公平做法的侵害。应以最能实现这些保护性目标的方式来解释该法律。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a)CA 民法 Code § 1789.11(a) 获得和使用信用的能力对消费者而言已变得至关重要,消费者在建立和维持其信用资质和信用状况方面拥有切身利益。因此,经历过信用问题的消费者可能会向信用服务机构寻求帮助,这些机构提供获取信用或改善这些消费者信用状况的服务。
某些信用服务机构的某些广告和商业行为给本州人民造成了经济困难,通常是那些经济能力有限且在信用事务方面缺乏经验的人。信用服务机构对本州及其人民的经济和福祉具有重大影响。
(b)CA 民法 Code § 1789.11(b) 本篇章的宗旨是向信用服务机构服务的潜在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以便他们就购买这些服务做出明智决定,并保护公众免受不公平或欺骗性广告和商业行为的侵害。
(c)CA 民法 Code § 1789.11(c) 本篇章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这些宗旨。

Section § 1789.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信用服务和报告相关的关键术语。“通信”指分享任何与债务或信用相关的信息。“消费者”是指购买信用服务机构服务的任何人。“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改善信用或帮助获取贷款服务的企业,但它不包括持牌贷款机构、银行、金融机构、持牌律师和非营利组织。“信贷”是指为个人或家庭债务推迟付款。该法律还明确了在这些法规下谁被视为“数据提供者”或“个人”。

本篇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民法 Code § 1789.12(a) “通信”指通过任何方式或媒介,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传达有关债务、信用记录、信用历史或信用评级的任何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89.12(b) “消费者”指任何被招揽购买或购买信用服务机构服务的自然人。
(c)CA 民法 Code § 1789.12(c)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具有第1785.3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d)CA 民法 Code § 1789.12(d) “信用服务机构”指就他人提供信贷而言,为换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而销售、提供或履行,或声称其能够或将销售、提供或履行以下任何服务的个人:
(1)CA 民法 Code § 1789.12(d)(1) 改善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历史或评级。
(2)CA 民法 Code § 1789.12(d)(2) 为消费者获取贷款或其他信贷。
(3)CA 民法 Code § 1789.12(d)(3) 就第 (1) 或 (2) 款向消费者提供建议或协助。
(e)CA 民法 Code § 1789.12(e) “信用服务机构”不包括以下任何实体:
(1)CA 民法 Code § 1789.12(e)(1) 任何根据本州或美国法律持有发放贷款或信贷许可,并受本州或美国官方或机构就发放该等贷款或信贷进行监管和监督,且其主要业务为发放该等贷款或信贷的个人。
(2)CA 民法 Code § 1789.12(e)(2) 任何《金融法典》第103节中定义的银行,或《金融法典》第5102节 (a) 或 (b) 款中规定的储蓄机构,其存款或账户符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资格的。
(3)CA 民法 Code § 1789.12(e)(3) 任何经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许可的比例分配人,且该个人在其许可范围内行事。
(4)CA 民法 Code § 1789.12(e)(4) 任何根据《房地产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编第1部分(自第10000节起))要求持有房地产执照并从事需要该执照的行为,且在其执照范围内行事的房地产经纪人。
(5)CA 民法 Code § 1789.12(e)(5) 任何在本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且该律师在法律执业范围内提供服务,除非该律师是信用服务机构的雇员或与其直接关联。这包括定期参与诉讼以协助消费者解决信用问题的律师。
(6)CA 民法 Code § 1789.12(e)(6) 任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经纪自营商,且该经纪自营商在监管范围内行事。
(7)CA 民法 Code § 1789.12(e)(7) 任何《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节所述的非营利组织,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最终裁定或决定,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民法 Code § 1789.12(e)(7)(A)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a)节免税。
(B)CA 民法 Code § 1789.12(e)(7)(B) 不是《国内税收法典》第509节中定义的私人基金会。
美国国税局关于免税或基金会地位的预先裁定或决定不符合本款的要求。
(f)CA 民法 Code § 1789.12(f) “数据提供者”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16篇第660.2节中“提供者”一词的相同含义。
(g)CA 民法 Code § 1789.12(g) “信贷”指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而提供或授予的,推迟偿还债务或产生债务并推迟其偿还的权利。
(h)CA 民法 Code § 1789.12(h) “个人”包括个体、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任何商业实体。

Section § 1789.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的行为。他们不能在完成服务前收费,必须在180天内完成约定的服务,并且需要提供月度更新。他们不能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也不能删除准确的信用信息。他们被禁止使用虚假个人信息创建新的信用记录,并禁止误导客户关于其服务。未经注册的广告是不允许的,他们必须维持一名法律送达代理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他们不能联系信用机构,也不能误导信贷授予人。他们还被禁止直接提供信贷或使用欺骗手段规避这些规定。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代理人、代表和独立承包商,凡销售或试图销售信用服务机构服务的,均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民法 Code § 1789.13(a) 在信用服务机构已同意为消费者或代表消费者完全履行服务之前,收取或接受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
(b)CA 民法 Code § 1789.13(b) 未能在消费者签署该服务合同之日起180天内履行约定服务。
(c)CA 民法 Code § 1789.13(c) 未能向消费者提供详细说明所执行服务的月度报表。
(d)CA 民法 Code § 1789.13(d) 为将消费者转介给零售商或其他可能向消费者提供信贷的信贷授予人而收取或接受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89.13(d)(1) 已向或将向消费者提供的信贷 (A) 其条款与向公众提供的条款基本相同,或 (B) 其条款与在没有信用服务机构协助的情况下本应向消费者提供的条款基本相同。
(2)CA 民法 Code § 1789.13(d)(2) 该金钱或对价由信贷授予人支付,或来源于消费者向信贷授予人支付的费用、手续费、融资费用或本金。
(e)CA 民法 Code § 1789.13(e) 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已向消费者提供信贷的人、数据提供者或任何消费者正在申请信贷延期的人,作出或建议或劝告消费者作出不真实或误导性的陈述,且该陈述已知或通过合理谨慎应已知为不真实或误导性,例如关于消费者身份、家庭住址、信用状况、信用等级或信用能力的陈述。
(f)CA 民法 Code § 1789.13(f) 从消费者信用记录中删除或协助或建议消费者删除准确或未过时的不良信息。
(g)CA 民法 Code § 1789.13(g) 通过使用不同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员工识别号码,创建或协助或建议消费者创建新的信用记录。
(h)CA 民法 Code § 1789.13(h) 在提供或销售信用服务机构服务时,作出或使用不真实或误导性的陈述,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89.13(h)(1) 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声明信用服务机构能够删除不良信用历史,除非该陈述以与担保同样醒目的方式明确披露,这只有在信用历史不准确或已过时且提交信息的债权人未声称其准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2)CA 民法 Code § 1789.13(h)(2) 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声明信用服务机构能够获得信贷延期,无论消费者之前的信用问题或信用历史如何,除非该陈述以与担保同样醒目的方式明确披露获得信贷延期的资格要求。
(i)CA 民法 Code § 1789.13(i) 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提供或销售信用服务机构服务时构成或将构成对他人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
(j)CA 民法 Code § 1789.13(j) 未经司法部注册,以任何方式广告或促使广告信用服务机构的服务。
(k)CA 民法 Code § 1789.13(k) 未在本州维持一名诉讼送达代理人。
(l)CA 民法 Code § 1789.13(l) 转让或让与其注册证书。
(m)CA 民法 Code § 1789.13(m) 未经消费者事先书面授权,致电或提交任何通信给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债权人、债务催收人或债务购买人。消费者与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议或合同中的相关授权足以满足本款目的。
(n)CA 民法 Code § 1789.13(n) 在争议账户从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删除超过180天后,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债权人、债务催收人或债务购买人提交消费者争议。
(o)CA 民法 Code § 1789.13(o) 未经消费者事先书面授权,使用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债权人、债务催收人或债务购买人的在线电子门户、电子邮件系统或电话系统提交消费者争议或请求披露。消费者与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议或合同中的相关授权足以满足本款目的。
(p)CA 民法 Code § 1789.13(p) 直接或间接向消费者提供信贷。
(q)CA 民法 Code § 1789.13(q) 将消费者转介给与信用服务机构存在共同所有权、管理或控制(包括共同的所有者、董事或高级职员)关系的信用授予人。
(r)CA 民法 Code § 1789.13(r) 将消费者转介给信用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或安排第三方提供与信用授予相关的服务(例如承保、账单处理、支付处理或债务催收)的信用授予人。
(s)CA 民法 Code § 1789.13(s) 向信用授予人提供保证,确保信用服务机构转介的消费者所获得的信用授予的一部分将得到偿还,包括提供担保、信用证或收购信用授予人在该信用授予中的部分金融权益的协议。
(t)CA 民法 Code § 1789.13(t) 使用计划、手段或诡计规避本节所载的禁止规定。
(u)CA 民法 Code § 1789.13(u) 未能将代表消费者发送给任何信用报告机构、数据提供者或上述任何一方的法律顾问的书面通信提供给消费者查阅。
(v)CA 民法 Code § 1789.13(v) 未能随其首次发送给信用报告机构或数据提供者的书面通信提供任何足以调查账户的信息。
(w)CA 民法 Code § 1789.13(w) 寻求获取或获取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以及为确定消费者对任何账户重新调查的需求而执行的其他必要服务,如果该活动是在消费者事先书面、电子或录音口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则不构成根据第1789.16条 (a) 款要求签订合同的信用服务机构服务。

Section § 1789.14

Explanation
在与信用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之前,该公司必须向您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包含法律要求他们提供的具体信息。他们还需要在您的合同结束或完成后的四年内,将这份声明的副本存档。

Section § 1789.1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一份信息声明。该声明必须清楚地列出所提供的服务、涉及的总费用以及与信用服务相关的消费者权利信息。它包括在服务出现问题时如何处理的详细信息,包括如何追索保证金,并提供投诉联系方式。该声明还告知消费者非营利性信用咨询服务的可用性,并解释他们在州和联邦法律下的权利,例如每年获取免费信用报告、对不准确信息提出异议,以及了解某些信息在信用报告中保留的时长。此外,它还提及消费者有权在五天内取消与该机构的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经济义务。最后,它声明如果该机构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

信息声明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1789.15(a) 信用服务机构将为消费者或代表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的完整详细描述,以及消费者将为这些服务支付或有义务支付的总金额。
(b)CA 民法 Code § 1789.15(b) 消费者在第 1789.18 节规定的情况下和方式下追索保证金的权利。
(c)CA 民法 Code § 1789.15(c) 出具保证金的担保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d)CA 民法 Code § 1789.15(d) 关于非营利性信用咨询服务可用性的完整准确声明。
(e)CA 民法 Code § 1789.15(e) 以下通知:如果您对本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收取的费用有任何投诉,您可以将投诉提交至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收件人:____,邮政信箱 944255,萨克拉门托,加利福尼亚州 94244-2550。
信息声明应以至少 10 磅粗体字印刷,并应包括以下声明:
您有权从信用报告机构免费获取一份您的信用报告。您可以通过访问 www.AnnualCreditReport.com 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您的信用报告。您将能够查看您的信用报告,对声称的不准确之处提出异议,并免费获取额外信息。如果提出要求,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必须提供人员帮助您解读信用档案中的信息。
您有权通过直接联系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来对不准确的信息提出异议。但是,您或任何信用修复公司或信用服务机构均无权将准确、最新且可核实的信息从您的信用报告中删除。根据《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只有在准确的负面信息超过七年时才必须将其从您的报告中删除。破产信息可以报告 10 年。
如果您已书面通知信用报告机构您对信用档案中信息的准确性有异议,则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必须重新调查并修改或删除不准确的信息。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不得为此项服务收取费用。您应将所有与错误相关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副本提供给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如果重新调查未能令您满意地解决争议,您可以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发送一份简短声明,将其保存在您的档案中,解释您认为该记录不准确的原因。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在其发布的任何关于您的报告中包含您关于争议信息的声明。
您有权在签署合同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午夜之前,以任何理由取消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同。如果您在此期间因任何原因取消合同,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如果信用服务机构误导您,您有权起诉它。”

Section § 1789.16

Explanation

如果信用服务公司想向您提供服务,他们必须给您一份包含特定细节的书面合同。合同必须包含他们的联系方式、详细的服务描述和付款条款,由您签署,并告知您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取消。您还必须收到一份“取消通知”表格,其中解释了如何无罚款取消。如果您确实取消了,他们必须在15天内退还所有款项。合同的完整副本应立即提供给您。

(a)CA 民法 Code § 1789.16(a) 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除非依据符合本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消费者与信用服务机构之间为购买信用服务机构服务而签订的每份合同,均应载明信用服务机构的实际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如适用)传真号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注明日期,应当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应当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789.16(a)(1) 紧邻买方签名预留处,以至少10磅粗体字大小的醒目声明,内容如下:
“您,即消费者,可以在您签署本合同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午夜之前的任何时间取消本合同。有关此项权利的解释,请参阅所附的取消通知表格。”
(2)CA 民法 Code § 1789.16(2) 付款条款和条件,包括消费者将要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无论是支付给信用服务机构还是其他任何人。
(3)CA 民法 Code § 1789.16(3) 信用服务机构将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的完整详细描述,包括信用服务机构将寻求合理重新调查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信息列表,如《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81i节所述,所有担保和所有全额或部分退款承诺,以及提供服务的预计时长,不得超过180天,或司法部可能规定的、符合本篇宗旨的更短期限。
(4)CA 民法 Code § 1789.16(4) 信用服务机构的主要营业地址,以及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除外)获授权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民法 Code § 1789.16(b) 合同应附带一式两份的完整表格,标题为“取消通知”,该表格应附在合同上且易于拆卸,并应以至少10磅的字体包含以下以合同所用相同语言书写的声明:
“您可以在您签署本合同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午夜之前,无需承担任何罚款或义务,取消本合同。
如果您取消,您根据本合同所做的任何付款必须在卖方收到您的取消通知后15天内退还。
要取消本合同,请将本取消通知的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副本,或任何其他书面通知,邮寄或送达至
_____ (卖方名称) _____ 地址
_____ (卖方地址)(营业地点) _____
不迟于午夜 (日期)。
“我特此取消此交易。”
(日期) _____ (购买者签名) _____
完整填写的合同副本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要求买方签署的所有其他文件,应当在签署时提供给消费者。

Section § 1789.17

Explanation
如果卖方违反了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或任何相关义务,这将被视为违反本法律。

Section § 1789.18

Explanation

在加州,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必须持有十万美元的担保债券。这份债券旨在保护可能因该机构行为而受损的人。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他们可以起诉该机构和债券提供方以追回损失,但债券只赔偿实际损失,不包括惩罚性赔偿。所有受影响者可索赔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债券的价值。该机构在停止在该州运营后,必须将此债券保留两年,并且一份副本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任何信用服务机构,除非首先获得由获准担保人签发的一份本金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 的担保债券,并且该债券符合以下所有规定,否则不得在本州开展业务:
(a)CA 民法 Code § 1789.18(a) 该债券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为受益人,以保障因违反本篇规定而遭受损害的任何人的利益。该债券也应以因上述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任何个人为受益人。
(b)CA 民法 Code § 1789.18(b) 任何因违反本篇规定而对该债券提出索赔的人,可以对信用服务机构和担保人提起法律诉讼。担保人仅对实际损害赔偿负责,而不对第 1789.21 节所允许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担保人对因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篇规定而遭受损害的所有人的总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债券金额。
(c)CA 民法 Code § 1789.18(c) 该债券应在信用服务机构停止在本州开展业务之日起两年内保持有效。
债券副本应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Section § 1789.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消费者不能放弃本法律项下的权利,任何试图让他们放弃权利的行为都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如果信用服务机构试图让消费者放弃这些权利,则构成违法行为。此外,如果有人声称他们豁免于这些规定,他们必须自行证明。

(a)CA 民法 Code § 1789.19(a) 消费者作出的任何放弃本篇规定的行为,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且不可执行。任何信用服务机构试图让消费者放弃本篇赋予的权利,均构成对本篇的违反。
(b)CA 民法 Code § 1789.19(b) 在任何涉及本篇的诉讼中,证明豁免或定义例外情况的举证责任由主张该豁免或例外情况的人承担。

Section § 1789.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的规定,这将被视为轻罪,也就是一种较轻的犯罪。法院可以介入制止这些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职责由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和市检察官承担。他们可以提起刑事指控,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来防止进一步的违规行为。然而,这并不妨碍其他人行使其合法权利。卖方仅仅违反本篇所涵盖的合同,根据本法不被视为轻罪。

(a)CA 民法 Code § 1789.20(a) 任何违反本篇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本州的任何高等法院均有衡平法管辖权,以制止和禁止违反本篇的任何规定。
提起针对违反本篇行为的诉讼的职责,包括制止和禁止此类违反行为的衡平法程序,特此赋予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和市检察官。司法部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市检察官可以提起轻罪诉讼或提起衡平法程序,或两者兼而有之。
本节不应被视为禁止任何人行使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
(b)CA 民法 Code § 1789.20(b) 本节的轻罪规定不适用于卖方违反受本篇约束的合同。

Section § 1789.21

Explanation

如果消费者因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法律或违反相关合同而受到损害,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金钱赔偿,或者请求法院停止某些行为。他们至少可以收回支付给该机构的款项,并且还可以报销律师费。根据法院的决定,他们甚至可能获得额外的惩罚性赔偿。此外,与信用报告相关的个人或实体,例如信用报告机构或信用报告使用者,如果本法律被违反,也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他们胜诉,他们也可以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

(a)CA 民法 Code § 1789.21(a) 任何因违反本篇规定或因信用服务机构违反受本篇约束的合同而受损的消费者,均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禁令救济,或两者兼有。判决应判给实际损害赔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消费者支付给信用服务机构的金额,外加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果审判法院认为适当,可以判给惩罚性赔偿。
(b)CA 民法 Code § 1789.21(b) 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第1785.3条(d)款所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以及《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法》(第1.6篇(自第1785.1条起))项下的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任何消费者或使用者,以及《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法》项下的任何信用信息提供者,均可因违反本篇规定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禁令救济,或两者兼有。任何提起此类诉讼并胜诉的人,均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Section § 1789.22

Explanation
本法明确,本节的规定不取代或取消其他法律义务。如果你违反本节的规定,根据其他法律,你可能会面临本节之外的额外惩罚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178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律的某个特定部分被发现无效,或者不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那么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且仍然可以适用于其他人或不同的情况。

如果本篇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任何适用被认定无效,本篇的其余部分以及该规定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Section § 178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信用服务机构以存款代替保证金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人对这笔存款提出索赔,他们必须向州务卿出示法院判决的证据。一旦索赔获得州务卿批准,需等待240天后才能支付。在同一240天期限内所有获批的索赔将从存款中支付,如果资金不足,则按比例分配。如果支付索赔后存款仍有余额,240天后可以重新启动索赔程序。一旦存款用尽,州务卿将不再支付任何索赔。如果信用服务机构停止经营,存款通常会保留两年,除非法官另有指示。但这些资金不能被用于扣押该机构的其他债务。州务卿负责管理这些事务,如果法官确认没有未决索赔,可以提前返还存款。

(a)CA 民法 Code § 1789.24(a)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95.710条规定,当以存款代替保证金时,对该存款提出索赔的人,应向州务卿提供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证据,以及证明索赔人是第1789.18条(b)款所述人员的证据,以此确立索赔,而非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96.430条进行。
(b)CA 民法 Code § 1789.24(b) 当一个人向州务卿确立索赔后,州务卿应审查并批准该索赔,并在其上注明批准日期。该索赔应被指定为“已批准索赔”。
(c)CA 民法 Code § 1789.24(c) 当针对特定存款的第一笔索赔获得批准后,在州务卿批准之日起240天期限届满之前,该索赔不予支付。在同一240天期限内获得州务卿批准的后续索赔,也应在240天期限届满之前不予支付。240天期限届满后,州务卿应全额支付该240天期限内的所有已批准索赔,除非存款不足,在此情况下,每笔已批准索赔应按存款的比例份额支付。
(d)CA 民法 Code § 1789.24(d) 当州务卿在240天期限届满后批准针对特定存款的第一笔索赔时,该索赔的批准日期应开始一个新的240天期限,(c)款应适用于存款中剩余的任何金额。
(e)CA 民法 Code § 1789.24(e) 存款用尽后,州务卿不再支付任何索赔。根据(c)款或(d)款已获得全额或部分支付的索赔人,无需为其他索赔人的利益退还从存款中收到的资金。
(f)CA 民法 Code § 1789.24(f) 当根据(a)款规定以存款代替保证金时,该存款金额不应因针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诉讼或判决而受到扣押、传讯或执行,但州务卿本应退还给信用服务机构的、不再为本标题目的所需或要求的金额除外。
(g)CA 民法 Code § 1789.24(g) 州务卿应自收到存款转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两年内保留现金存款,该通知表明转让人已停止从事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或已根据第1789.18条提交保证金,前提是该存款没有未决索赔。该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1) 转让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2) 存款所在银行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3) 存款账号;以及 (4) 一份声明,说明转让人是停止从事信用服务机构业务还是已向州务卿提交保证金。州务卿应向通知中所示地址的转让人转发一份书面通知收讫确认书,其中应注明书面通知的收到日期和预计的存款解除日期。
(h)CA 民法 Code § 1789.24(h) 本条适用于州务卿保留的所有存款。
(i)CA 民法 Code § 1789.24(i) 高等法院法官可以根据令其满意的证据,即该存款没有未决索赔,命令在两年期满前返还存款,或者命令州务卿将存款保留超过(g)款规定的两年期限的足够长时间,以解决针对存款账户的未决索赔。

Section § 1789.2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前,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向司法部注册并获得证书。为此,该机构需要提交保证金并支付100美元的费用。申请必须包含公司所在地、主要股东以及任何相关诉讼或投诉等详细信息。司法部可能会核实这些信息,如果需要调查,可能会要求预付调查费用。机构必须将重大变更通知司法部,并且只能使用一个商业名称。注册有效期为一年,并可付费续期。此外,机构必须在注册时附上客户合同和保证金副本。如果机构违反某些法律或使用误导性做法,将不会获得注册。司法部将在网上公布已注册机构的名单。

(a)CA 民法 Code § 1789.25(a) 每个信用服务机构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前,都应向司法部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注册证书。司法部在第1789.18条要求的保证金已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并且司法部确定申请证书的机构符合 (f) 款的要求之前,不得颁发注册证书。申请应附带一百美元 ($100) 的注册费。注册申请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89.25(a)(1) 信用服务机构实际开展业务的名称和地址。
(2)CA 民法 Code § 1789.25(a)(2)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信用服务机构10%或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地址和驾驶执照号码。
(3)CA 民法 Code § 1789.25(a)(3) 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789.25(a)(3)(A) 完整披露针对信用服务机构提起的任何诉讼,或已向总检察长或本州、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提交的、与信用服务机构运营相关的已解决或未解决的投诉。对于披露中识别的每项已解决投诉,披露应包含解决方案的简要说明。
(B)CA 民法 Code § 1789.25(a)(3)(B) 一份经确认的宣誓声明,作伪证者将受处罚,声明未提起任何诉讼,且未向总检察长或本州、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提交任何与该机构运营相关的未解决投诉。
(4)CA 民法 Code § 1789.25(a)(4) 司法部在申请时或之后要求的其他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89.25(b) 司法部可以进行调查以核实注册申请的准确性。如果申请涉及本州以外的调查,司法部可以要求申请人信用服务机构预付足够资金以支付调查的实际费用。根据本条申请注册的任何非居民应指定并维持一名本州居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用于接收送达法律文书。
(c)CA 民法 Code § 1789.25(c) 每个信用服务机构应在 (a) 款要求的信息变更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司法部,但变更公司名称或地址,或拥有该机构10%以上股份的人员,则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获得司法部的批准。根据本条注册的每个信用服务机构最多只能使用一个虚构名称或商业名称,并应在其档案中保留一份注册申请副本。该机构应应买方要求允许其查阅注册申请。
(d)CA 民法 Code § 1789.25(d) 根据本条颁发的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后到期,但可以通过提交续期申请并附带费用进行续期,费用金额由司法部每年确定,以合理且必要地满足其根据本篇履行监管信用服务机构职责的成本。司法部可以定期增加费用,但费用金额不得超过满足其根据本篇履行监管信用服务机构职责的成本的合理且必要金额。
(e)CA 民法 Code § 1789.25(e)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注册声明中附上其拟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副本以及所需保证金的副本。
(f)CA 民法 Code § 1789.25(f) 司法部不得根据本篇向任何从事或拟从事违反第1789.13条、任何禁止使用不真实或误导性陈述的法律,或任何与向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提供信贷相关的法律的活动的人员颁发注册证书。
(g)CA 民法 Code § 1789.25(g) 司法部应在公开可用的互联网网站上维护一份在本州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Section § 178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强制执行关于备案和维护某些财务担保(如保证金或替代保证金的方案)的规定。他们可以为此项服务收取费用,但费用不得超过处理保证金或其替代方案的成本。

(a)CA 民法 Code § 1789.26(a) 州务卿应执行本篇中规范保证金以及替代保证金的存款的备案和维护的规定。
(b)CA 民法 Code § 1789.26(b) 州务卿应收取和征收备案费,该费用不得超过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95.710条备案保证金或替代保证金的存款的成本。

Section § 1789.13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由信用服务机构代理,信用报告机构或债务催收人等实体必须与该机构沟通,除非该机构在30天内未回应,或者该人另有要求。如果相关账户已解决、已从信用报告中移除、或已根据特定法规进行验证,或者争议被认定为无关紧要或无意义,则这些实体无需与信用服务机构沟通。

(a)CA 民法 Code § 1789.134(a)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债权人、债务催收人或债务购买人,如果知道消费者由信用服务机构代理,并且了解或能够轻易查明该信用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则应当与该信用服务机构沟通,除非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89.134(a)(1) 信用服务机构未在30天内回应来自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债权人、债务催收人或债务购买人的沟通。
(2)CA 民法 Code § 1789.134(a)(2) 消费者明确指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债权人、债务催收人或债务购买人不要与信用服务机构沟通。
(b)CA 民法 Code § 1789.134(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债权人或债务催收人无需就存在争议的账户与信用服务机构沟通:
(1)CA 民法 Code § 1789.134(b)(1) 存在争议的账户已支付、和解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并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报告为已支付、和解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2)CA 民法 Code § 1789.134(b)(2) 存在争议的账户已从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移除。
(3)CA 民法 Code § 1789.134(b)(3) 债务催收人已向信用服务机构或消费者提供了《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92g(b)节所述的关于存在争议账户的验证信息或文件。
(4)CA 民法 Code § 1789.134(b)(4) 债务购买人已向信用服务机构或消费者提供了第1788.52节 (a) 和 (b) 款所述的关于存在争议账户的信息或文件。
(5)CA 民法 Code § 1789.134(b)(5)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债权人或债务催收人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81i(a)(3)节或第1681s-2(a)(1)(F)节,合理认定该争议是无意义的或不相关的。

Section § 1789.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件或快递发送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保护这些信息。他们只能显示社会安全号、账户号等重要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字,以及出生日期的月份和年份。只有在法律要求或为实现特定目标所必需时,才能使用完整的个人信息。按照本规定隐去信息,不构成对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