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正式名称为“1986年阿雷亚斯信用卡全面披露法案”,其重点是确保信用卡协议的透明度。

本法案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6年阿雷亚斯信用卡全面披露法案”。

Section § 1748.11

Explanation

如果您申请用于个人用途的信用卡,并且申请表是通过邮件寄送的,债权人必须在申请表中附带特定的披露信息。这些披露信息包括利率详情、您将支付的任何费用,以及如果您全额还款是否有一个不收取利息的期限。债权人可以使用图表、列表或文本形式进行这些披露,并且不必以特定格式呈现。债权人还需要遵守联邦披露法律,这可能足以满足这些要求。本法律适用于邮寄的申请,但不适用于杂志或报纸中的申请。它不包括有担保的信用账户或某些其他实体。

(a)CA 民法 Code § 1748.11(a) 任何于1987年10月1日或之后,由债权人或代表债权人(无论债权人是否位于本州)邮寄给居住在本州的消费者,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循环信用卡账户的申请表或预先批准的书面邀请,但不包括刊登在杂志、报纸或其他由非债权人分发的出版物中的申请表或邀请,应当包含或附带以下任一披露:
(1)CA 民法 Code § 1748.11(a)(1) 在适用情况下,披露以下各项:
(A)CA 民法 Code § 1748.11(a)(1)(A) 任何可能适用于该账户的周期性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如果该账户适用浮动利率,债权人可以披露特定日期的利率并说明利率可能浮动,或指明指数以及添加到或从该指数中减去的用于确定利率的金额或百分比。就本节而言,该金额或百分比应称为“利差”。
(B)CA 民法 Code § 1748.11(a)(1)(B) 为提供信用卡账户可能收取的任何会员费或参与费,以年化金额表示。
(C)CA 民法 Code § 1748.11(a)(1)(C) 任何可能对购物收取的每笔交易费用,在适用情况下,以金额或交易百分比表示。
(D)CA 民法 Code § 1748.11(a)(1)(D) 如果债权人提供一个期限,在此期间消费者可以偿还账单上反映的、归因于从债权人或参与信用卡计划的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余额,而无需支付额外财务费用,债权人应披露该期限的天数,该天数从上一个账单周期的截止日期计算至发送给消费者的账单中指定的、必须收到付款以避免额外财务费用的日期,或说明该期限的计算方式。就本节而言,该期限应称为“免息期”或“免还期”。如果债权人不为购物提供此期限,披露中应予以说明。
(2)CA 民法 Code § 1748.11(a)(2) 符合Z条例(Regulation Z)初始披露声明要求的披露。
(b)CA 民法 Code § 1748.11(b) 债权人无需以图表形式呈现(a)款(1)项所要求的披露,也无需使用任何特定术语,除非本节明确规定。以下图表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判断选择不使用此类图表的债权人是否以符合(a)款(1)项要求的方式提供了所需披露的标准。然而,如果债权人使用大致如下标题的图表并填写适用的条款,或者债权人以表格、列表或叙述形式呈现适用条款,并使用与以下图表中标题大致相似的术语,则披露应被推定为符合(a)款(1)项的要求:
以下信息根据1986年《阿雷亚斯信用卡全面披露法案》提供:
本信用卡账户的利率、费用和购物免息期





率 (1)



浮动
利率
指数和
利差 (2)
年化
会员
费或
参与




交易





免息
期 (3)
_____
(1)CA 民法 Code § 1748.11(1) 适用于固定利率。如果是浮动利率,债权人可以选择披露截至特定日期的利率,并注明该利率可能变动。
(2)CA 民法 Code § 1748.11(2) 适用于浮动利率。如果是固定利率,债权人可以删除该栏、留空该栏,或注明“否”或“无”或“不适用”。
(3)CA 民法 Code § 1748.11(3) 例如,“30天”或“是,如果下次账单日期前收到全额付款”或“是,如果新余额全额在到期日前支付”。
(c)CA 民法 Code § 1748.11(c) 就本节而言,“Z条例”具有第1802.18条所赋予的含义,本节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均具有联邦Z条例(12 C.F.R. 226.1 et seq.)所赋予的相同含义。就本节而言,“开放式信用卡账户”不包括通过第1747.02条(a)分节(2)款所述设备访问的账户。
(d)CA 民法 Code § 1748.11(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禁止债权人连同本节要求的披露,披露额外的条款、条件或信息,无论其是否与本节要求的披露相关。
(e)CA 民法 Code § 1748.11(e) 如果债权人根据联邦法律被要求在申请表或招揽材料中披露适用于信用卡账户的任何条款,则如果债权人遵守联邦披露要求,则应视为其已遵守(a)分节(1)款关于这些申请表或招揽材料的要求。例如,债权人可以选择披露Z条例下广告中必须披露的具体条款,以代替遵守(a)分节(1)款的要求,如果申请表或招揽材料构成Z条例下必须披露具体条款的广告。
(f)CA 民法 Code § 1748.11(f) 如果因任何原因,本节的要求不平等地适用于本州境内的债权人和非本州境内的债权人,则适用于本州境内债权人的要求应自动减少到必要程度,以建立两类债权人的平等要求,直至在涉及本州境内债权人为当事方的诉讼中由法院另行裁定。
(g)CA 民法 Code § 1748.11(g) 所有于1987年10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分发的开放式信用卡账户申请表,除通过邮件分发的以外,均应包含大致以下形式的声明:
“如果您希望根据1986年《阿雷亚斯信用卡全面披露法案》接收本信用卡的条款披露,请在此处打勾并寄回本申请表上的地址。”
应在此声明内或旁边印制一个方框,供打勾使用。
然而,如果申请表包含本篇规定的披露,则本分节不适用。
(h)CA 民法 Code § 1748.11(h) 本篇不适用于任何申请表、书面广告或开放式信用卡账户,如果所提供的信用将以不动产或动产或不动产和动产的留置权作为担保。
(i)CA 民法 Code § 1748.11(i) 本篇不适用于受第2篇第1章第10.5条(始于第1810.20条)管辖的任何人。

Section § 1748.1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信用卡发行机构在出于营销目的分享持卡人个人信息时的规则。如果信用卡公司计划分享您的购物和消费数据,他们必须书面通知您,并告知您如何阻止这种分享。您可以通过邮寄表格或拨打免费电话来选择退出。首次分享信息前60天、收到新卡时以及此后每年都必须发出此通知。一旦您拒绝信息分享,该决定将在30天后生效。然而,本法不适用于与您的信用卡协议相关方或与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分享的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748.12(a)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748.12(a)(1) “持卡人”指任何获发信用卡之消费者,但若同一账户已获发多于一张信用卡,则所有持有该等信用卡的人士可被视为单一持卡人。
(2)CA 民法 Code § 1748.12(a)(2) “信用卡”指任何卡、牌、优惠券簿或其他单一信用工具,其存在目的为不时出示以信用方式获取金钱、财产、劳务或服务。“信用卡”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民法 Code § 1748.12(a)(2)(A) 在公共事业费率下的任何交易中,用于获取电话财产、劳务或服务的任何单一信用工具。
(B)CA 民法 Code § 1748.12(a)(2)(B) 任何可根据电子资金转账获取信用的工具,但仅限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达成协议,在消费者资产账户透支时提供信用或维持消费者资产账户中指定最低余额的情况下获取的信用。
(C)CA 民法 Code § 1748.12(a)(2)(C) 在自动售货点用于获取或购买《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3401条 (c) 款所定义石油产品的任何钥匙或卡钥匙,且该等产品将主要用于商业而非个人或家庭目的。
(3)CA 民法 Code § 1748.12(a)(3) “营销信息”指信用卡发行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购物模式、消费历史或从账户活动中得出的行为特征编制的持卡人分类,并为对价提供给商品或服务营销商或收集信息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关联机构。“营销信息”不包括根据持卡人的购物模式、消费历史或从账户活动中得出的行为特征而无法识别持卡人的汇总数据,也不包括与任何转账、处理、账单、收款、退单、欺诈预防、信用卡追回或信用卡账户的获取或相关联的任何通信。
(b)CA 民法 Code § 1748.12(b) 若信用卡发行机构向任何人披露有关持卡人的营销信息,该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书面通知,清晰醒目地说明持卡人有权禁止披露揭示持卡人身份的有关持卡人的营销信息。该通知应采用10点字体,并告知持卡人可通过填写预印表格或拨打免费电话号码来行使此权利。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2(c)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2(c)(b) 款的规定应通过向持卡人提供以下通知来满足:
(1)CA 民法 Code § 1748.12(c)(1) 在信用卡发行机构首次披露有关持卡人的营销信息之前至少60天。
(2)CA 民法 Code § 1748.12(c)(2) 对于2002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所有新信用卡,在信用卡交付给持卡人时,在新信用卡所附表格上。
(3)CA 民法 Code § 1748.12(c)(3) 每年至少一次,向根据《联邦法规》第12卷第226.9条(Z条例)有权接收年度账单权利声明的每位持卡人提供。本款要求的通知可包含在任何定期对账单上或随附于定期对账单,或随续期卡的交付一并提供。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2(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2(d)(1) 持卡人选择禁止披露营销信息,仅对信用卡发行机构在收到持卡人禁止披露的选择(通过新信用卡所附表格或预印表格上的指定地址,或通过电话)后30天开始向任何方披露的营销信息有效。这不适用于持卡人通知信用卡发行机构其选择之前披露的营销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48.12(d)(2) 禁止披露营销信息的选择,在信用卡发行机构收到持卡人通知其禁止披露的选择不再有效的通知后终止。
(e)CA 民法 Code § 1748.12(e)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信用卡发行机构的以下任何营销信息通信:
(1)CA 民法 Code § 1748.12(e)(1) 与信用卡协议的任何一方或协议中指定的商户的通信,或与信用卡上显示姓名的人士或为其发行信用卡的人士的通信。
(2)CA 民法 Code § 1748.12(e)(2) 与《民法典》第1785.3条 (d) 款所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的通信。

Section § 174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信用卡公司在每份账单的首页提醒加州持卡人,只支付最低还款额会增加利息,并延长还清余额所需的时间。他们还必须提供具体信息,说明如果只支付最低还款额,以标准利率偿还特定余额(如1,000美元或2,500美元)需要多长时间。零售信用卡发卡机构也有类似规定,但示例余额较低。此外,发卡机构需要提供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供消费者致电获取有关还款时间和总成本的个性化信息。如果最低还款额至少是余额的10%或账单周期内没有财务费用,则本法律不适用。

(a)CA 民法 Code § 1748.13(a) 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向本州持卡人提供的每份账单,在账单首页的正面以不小于任何其他要求披露的字体(但无论如何不得小于8磅大写字体)提供以下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48.13(a)(1) 以下形式的书面声明:“最低还款警告:仅支付最低还款额将增加您支付的利息并延长还清余额所需的时间。”
(2)CA 民法 Code § 1748.13(a)(2) 以下任一选项:
(A)CA 民法 Code § 1748.13(a)(2)(A) 以下形式的书面声明,包含条款 (i) 或 (ii) 中所述的信息(如适用):
(i)CA 民法 Code § 1748.13(a)(2)(A)(i) 以下三行书面声明:
“一千美元 ($1,000) 的余额将需要17年零三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两千五百九十美元三十五美分 ($2,590.35)。
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余额将需要30年零三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七千七百三十三美元四十九美分 ($7,733.49)。
五千美元 ($5,000) 的余额将需要40年零两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一万六千三百零五美元三十四美分 ($16,305.34)。
此信息基于17%的年利率和2%或十美元 ($10) 的最低还款额(以较高者为准)。”
或者,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以根据适用于持卡人账户的年利率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提供这三个指定金额的信息。所提供的声明应紧接在第 (1) 款要求的声明之后。
(ii)CA 民法 Code § 1748.13(ii) 零售信用卡发卡机构应提供以下三行书面声明,以代替条款 (i) 要求的信息:
“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余额将需要两年零八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三百二十五美元二十四美分 ($325.24)。
五百美元 ($500) 的余额将需要四年零五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七百零九美元九十美分 ($709.90)。
七百五十美元 ($750) 的余额将需要五年零五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一千零九十四美元四十九美分 ($1,094.49)。
此信息基于21%的年利率和5%或十美元 ($10) 的最低还款额(以较高者为准)。”
或者,零售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以根据适用于持卡人账户的年利率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提供这三个指定金额的信息。所提供的声明应紧接在第 (1) 款要求的声明之后。如果持卡人余额少于五百美元 ($500),则零售信用卡发卡机构无需提供此声明。
(B)CA 民法 Code § 1748.13(B) 一份书面声明,提供个性化信息,说明如果持卡人仅根据信用协议条款支付开放式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则还清全部余额所需的年数和月数估算以及大致总成本。仅就本分段而言,如果账户受浮动利率约束,债权人可以根据披露日期的全部余额利率进行披露,并注明利率可能会变动。此外,应向持卡人提供转介服务,或者提供全国信用咨询基金会的“800”电话号码,通过该号码可以将持卡人转介至其居住县内或最近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该信用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全国信用咨询基金会中信誉良好,或获得儿童和家庭服务认证委员会的认证。债权人仅在持卡人自2002年7月1日之后连续六个月未支付超过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或继续提供本段要求的信息。
(3)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3(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3(3)(A) 一份以下形式的书面声明:“如需估算您仅支付最低还款额偿还余额所需的时间以及这些还款的总金额,请拨打此免费电话号码:(Insert toll-free telephone number)。” 本声明应紧随第 (2) 段 (A) 分段所要求的声明之后提供。如果已提供第 (2) 段 (B) 分段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则信用卡发卡机构无需提供本声明。
(B)CA 民法 Code § 1748.13(3)(A)(B) 该免费电话号码应在太平洋标准时间每周七天,上午 8 点至晚上 9 点之间可用,并应为消费者提供与真人而非录音对话的机会,以便从其处获取 (A) 分段所述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48.13(3)(A)(C)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应制定一份详细表格,说明如果消费者仅支付规定的最低月还款额,并且账户上没有产生其他额外费用或收费(例如额外信用额度、自愿信用保险、滞纳金或退票费),偿还未偿余额所需的大致月数和大致总成本,并假设以下所有情况:
(i)CA 民法 Code § 1748.13(3)(A)(C)(i) 大量不同的年利率。
(ii)CA 民法 Code § 1748.13(3)(A)(C)(ii) 大量不同的账户余额,连续余额示例之间的差额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iii)CA 民法 Code § 1748.13(3)(A)(C)(iii) 大量不同的最低还款金额。
(iv)CA 民法 Code § 1748.13(3)(A)(C)(iv) 仅支付最低月还款额,且账户上没有产生额外费用或收费,例如额外信用额度、自愿信用保险、滞纳金或退票费。
(D)CA 民法 Code § 1748.13(3)(A)(D) 债权人通过 (A) 分段披露的免费电话号码收到持卡人根据 (A) 分段所述信息提出的请求,或被要求提供第 (2) 段 (B) 分段所要求的信息时,可以通过仅披露 (C) 分段所述表格中列出的信息来履行其披露估算持卡人偿还余额所需时间及大致总成本的义务。将完整图表与账单一起提供不符合本节规定的义务。
(b)CA 民法 Code § 1748.13(b)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748.13(b)(1) “信用卡”的含义与第 1748.12 节 (a) 款第 (2) 段中的含义相同。
(2)CA 民法 Code § 1748.13(b)(2) “开放式信用卡账户”指债权人根据一项计划向消费者授予信用额度的账户,在该计划中,债权人合理预期会发生重复交易,债权人可以不时地对未偿余额收取财务费用,并且在计划期限内可向消费者提供的信用额度通常在任何未偿余额偿还后以及在债权人设定的任何限额内可用。
(3)CA 民法 Code § 1748.13(b)(3) “零售信用卡”指由零售商或代表零售商发行的信用卡,或仅限于特定零售商客户的自有品牌信用卡。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3(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3(c)(1)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账单周期,在该账单周期中,账户协议要求最低还款额至少为未偿余额的 10%。
(2)CA 民法 Code § 1748.13(c)(2) 本节不适用于未收取财务费用的任何账单周期。

Section § 174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本法律章节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这种放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旨在保护的宗旨,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