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48.13(a) 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向本州持卡人提供的每份账单,在账单首页的正面以不小于任何其他要求披露的字体(但无论如何不得小于8磅大写字体)提供以下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48.13(a)(1) 以下形式的书面声明:“最低还款警告:仅支付最低还款额将增加您支付的利息并延长还清余额所需的时间。”
(2)CA 民法 Code § 1748.13(a)(2) 以下任一选项:
(A)CA 民法 Code § 1748.13(a)(2)(A) 以下形式的书面声明,包含条款 (i) 或 (ii) 中所述的信息(如适用):
(i)CA 民法 Code § 1748.13(a)(2)(A)(i) 以下三行书面声明:
“一千美元 ($1,000) 的余额将需要17年零三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两千五百九十美元三十五美分 ($2,590.35)。
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余额将需要30年零三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七千七百三十三美元四十九美分 ($7,733.49)。
五千美元 ($5,000) 的余额将需要40年零两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一万六千三百零五美元三十四美分 ($16,305.34)。
此信息基于17%的年利率和2%或十美元 ($10) 的最低还款额(以较高者为准)。”
或者,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以根据适用于持卡人账户的年利率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提供这三个指定金额的信息。所提供的声明应紧接在第 (1) 款要求的声明之后。
(ii)CA 民法 Code § 1748.13(ii) 零售信用卡发卡机构应提供以下三行书面声明,以代替条款 (i) 要求的信息:
“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余额将需要两年零八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三百二十五美元二十四美分 ($325.24)。
五百美元 ($500) 的余额将需要四年零五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七百零九美元九十美分 ($709.90)。
七百五十美元 ($750) 的余额将需要五年零五个月才能还清,总成本为一千零九十四美元四十九美分 ($1,094.49)。
此信息基于21%的年利率和5%或十美元 ($10) 的最低还款额(以较高者为准)。”
或者,零售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以根据适用于持卡人账户的年利率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提供这三个指定金额的信息。所提供的声明应紧接在第 (1) 款要求的声明之后。如果持卡人余额少于五百美元 ($500),则零售信用卡发卡机构无需提供此声明。
(B)CA 民法 Code § 1748.13(B) 一份书面声明,提供个性化信息,说明如果持卡人仅根据信用协议条款支付开放式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则还清全部余额所需的年数和月数估算以及大致总成本。仅就本分段而言,如果账户受浮动利率约束,债权人可以根据披露日期的全部余额利率进行披露,并注明利率可能会变动。此外,应向持卡人提供转介服务,或者提供全国信用咨询基金会的“800”电话号码,通过该号码可以将持卡人转介至其居住县内或最近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该信用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全国信用咨询基金会中信誉良好,或获得儿童和家庭服务认证委员会的认证。债权人仅在持卡人自2002年7月1日之后连续六个月未支付超过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或继续提供本段要求的信息。
(3)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3(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3(3)(A) 一份以下形式的书面声明:“如需估算您仅支付最低还款额偿还余额所需的时间以及这些还款的总金额,请拨打此免费电话号码:(Insert toll-free telephone number)。” 本声明应紧随第 (2) 段 (A) 分段所要求的声明之后提供。如果已提供第 (2) 段 (B) 分段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则信用卡发卡机构无需提供本声明。
(B)CA 民法 Code § 1748.13(3)(A)(B) 该免费电话号码应在太平洋标准时间每周七天,上午 8 点至晚上 9 点之间可用,并应为消费者提供与真人而非录音对话的机会,以便从其处获取 (A) 分段所述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48.13(3)(A)(C)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应制定一份详细表格,说明如果消费者仅支付规定的最低月还款额,并且账户上没有产生其他额外费用或收费(例如额外信用额度、自愿信用保险、滞纳金或退票费),偿还未偿余额所需的大致月数和大致总成本,并假设以下所有情况:
(i)CA 民法 Code § 1748.13(3)(A)(C)(i) 大量不同的年利率。
(ii)CA 民法 Code § 1748.13(3)(A)(C)(ii) 大量不同的账户余额,连续余额示例之间的差额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iii)CA 民法 Code § 1748.13(3)(A)(C)(iii) 大量不同的最低还款金额。
(iv)CA 民法 Code § 1748.13(3)(A)(C)(iv) 仅支付最低月还款额,且账户上没有产生额外费用或收费,例如额外信用额度、自愿信用保险、滞纳金或退票费。
(D)CA 民法 Code § 1748.13(3)(A)(D) 债权人通过 (A) 分段披露的免费电话号码收到持卡人根据 (A) 分段所述信息提出的请求,或被要求提供第 (2) 段 (B) 分段所要求的信息时,可以通过仅披露 (C) 分段所述表格中列出的信息来履行其披露估算持卡人偿还余额所需时间及大致总成本的义务。将完整图表与账单一起提供不符合本节规定的义务。
(b)CA 民法 Code § 1748.13(b)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748.13(b)(1) “信用卡”的含义与第 1748.12 节 (a) 款第 (2) 段中的含义相同。
(2)CA 民法 Code § 1748.13(b)(2) “开放式信用卡账户”指债权人根据一项计划向消费者授予信用额度的账户,在该计划中,债权人合理预期会发生重复交易,债权人可以不时地对未偿余额收取财务费用,并且在计划期限内可向消费者提供的信用额度通常在任何未偿余额偿还后以及在债权人设定的任何限额内可用。
(3)CA 民法 Code § 1748.13(b)(3) “零售信用卡”指由零售商或代表零售商发行的信用卡,或仅限于特定零售商客户的自有品牌信用卡。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3(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48.13(c)(1)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账单周期,在该账单周期中,账户协议要求最低还款额至少为未偿余额的 10%。
(2)CA 民法 Code § 1748.13(c)(2) 本节不适用于未收取财务费用的任何账单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