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交易产生的义务信用卡
Section § 1747.01
Section § 1747.02
本节解释了信用卡相关术语的含义。“信用卡”是一种借款工具,但不包括电话卡或商业加油卡等。“已接受的信用卡”是指您申请并获得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是向您发卡的一方,而“持卡人”是使用信用卡的人。“零售商”是指您使用信用卡购物的任何商家,但不包括政府机构。“未经授权使用”是指他人在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您的信用卡,且您未从中受益。“查询”是指对账单错误的投诉,而“回复”是发卡公司对此的回应,必须在大约90天内完成。“账单错误”是指您账单上的错误,而不是对产品质量的争议。“充分通知”是指向您发出的明确警告。“担保信用卡”是指以财产作为担保的信用卡。“学生信用卡”是指仅因某人是学生而发行的信用卡。最后,还定义了关于“加油机”和用于购买燃料的电子支付系统的术语。
Section § 1747.03
本法律规定,与信用卡使用相关的权利或义务不适用于两类交易:一是联邦储备委员会定义的电子资金转账;二是在加油站使用卡钥匙进行商业用途的交易。但是,如果用于商业加油的卡钥匙丢失或被盗,个人或公司在通知发行方后,不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
Section § 1747.04
Section § 1747.05
这项法律规定,信用卡只能在有人申请时,或者作为现有信用卡的替换或续期卡时才能签发。对于替换卡,发卡机构必须提供一种在使用前激活卡片的方式,例如先打电话给他们。该法律还允许在现有信用卡上已设置的透支和循环付款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Section § 1747.06
Section § 1747.08
这项法律限制了信用卡交易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它规定商家在顾客使用信用卡支付时,不能要求顾客提供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详细信息。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信用卡用作押金、存在某些合同义务,或者为运输等特殊目的收集信息。商家可以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明,但不能将身份证明上的详细信息记录在交易单上。违反此法可能会被处以罚款,但如果能证明是无意且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的错误,则可能免除罚款。
Section § 1747.09
这项法律规定,接受信用卡或借记卡的商家不得在任何收据上打印超过卡号的最后五位数字或有效期。这包括提供给客户的收据以及商家留存的收据,无论交易是否涉及签名或个人识别码(PIN)输入。此规定仅适用于电子打印的收据,不适用于手写或压印的收据。某些内部文件不受此要求限制。关于商家留存收据的特定部分规定于2009年生效。
Section § 1747.10
Section § 1747.20
如果一家公司向其员工发放了同一发卡机构的10张或更多信用卡,那么关于谁对未经授权的消费负责的规定,公司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以单独协商。但是,当涉及到让员工个人对这些未经授权的消费承担责任时,公司或发卡机构仍必须遵循另一特定条款中概述的常规法律规定。
Section § 1747.40
如果信用卡公司没有及时回复持卡人关于某笔费用的问题,那么在持卡人发出问题到公司最终回复这段时间内,公司就不能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1747.50
如果信用卡发卡机构在您的账单上犯了错误,并且您告知了他们,他们必须在两个账单周期内或最迟90天内纠正。如果他们没有纠正,他们就不能向您收取超出正确余额的任何额外金额,也不能收取因该错误产生的任何利息。如果发卡机构故意违反这些规定并因此给您造成损失,您可以起诉他们要求赔偿,可能获得实际损失金额的三倍赔偿,外加律师费和诉讼费。
Section § 1747.60
如果商店在你的账单上出了错,你寄出书面查询后,他们有60天时间来纠正。如果他们没有及时纠正,他们需要承担你因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如果商店故意不遵守规定,你可以起诉他们要求赔偿,并且可能获得三倍的损失赔偿,以及你的律师费。这里的“查询”指的是你邮寄到商店指定处理账单问题的地址的书面信件。
Section § 1747.65
Section § 1747.70
本法律条款规定,信用卡公司不得明知故犯地分享关于持卡人信用的虚假信息,不得在解决账单错误之前报告负面信用信息,也不得因持卡人对账单错误提出异议而取消信用卡。如果信用卡公司故意违反这些规定,受影响的持卡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可能获得高达实际损失三倍的赔偿,以及其法律费用。
Section § 1747.8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信用卡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某些个人特征(比如种族或性别)而拒绝给某人发放信用卡。如果公司故意违反这项规定,他们必须向被拒绝发放信用卡的人支付其遭受的损失,外加250美元。该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公司按照通常的条款和条件向其发放信用卡。
Section § 1747.81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信用卡公司决定向已婚女性发卡时,卡片上可以显示她的娘家姓氏或夫姓,具体取决于她的偏好。但是,如果她希望卡片上显示她的娘家姓氏,公司可能会要求她以该姓氏开立一个新账户。
Section § 1747.85
Section § 1747.90
本法律解释了信用卡发卡机构对使用其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争议负责的条件。如果您对超过 $50 的交易有异议,您必须首先尝试与商家解决。争议还必须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或您在加利福尼亚州地址的 100 英里范围内。但是,如果商家与信用卡发卡机构有关联或受其影响,这些地点和金额限制则不适用。此外,当您将问题告知发卡机构时,您的索赔金额不能超过您在该交易中未偿还的金额。本法律不涵盖借记卡或支票担保卡的问题。
Section § 1747.94
这项法律要求信用卡发行方在广告和宣传中,明确标明并解释信用卡是“担保”的,这意味着它有抵押物作担保。他们必须具体说明是何种抵押物为信用卡提供担保。如果信托契据与此类信用卡相关联,契据中应说明其担保用途,但即使没有这项说明,契据也不会因此失效。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带有购买款担保的信用卡,也不适用于受特定联邦法案管辖的贷款。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不正当商业行为。
Section § 1748
Section § 1748.1
在加州,零售商不得向选择使用信用卡而非现金、支票或其他方式支付的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但是,如果现金支付折扣对所有人都开放,则是允许的。如果零售商故意违反此规定,收取信用卡附加费,并且在收到要求后30天内未退还,则必须向客户支付三倍的损害赔偿金以及任何法律费用。如果金额适合,客户可以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零售商只接受电话信用卡支付和现场现金支付,则本法律不适用。第三方信用卡服务产生的额外费用也算作非法附加费。如果电力、燃气或水务公司等公用事业的收费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则不受此规则约束。
Section § 1748.5
Section § 1748.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通过零售商账户处理信用卡费用是违法的,除非该零售商确实提供了所收费用的商品或服务。零售商也不能允许他人在其账户下进行此类操作。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对于大型综合商品零售店内的商家、某些特许经营安排,或者如果每年交易额低于500美元。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处罚可能包括被判轻罪、罚款以及承担受损方的法律费用。该法律还为此目的澄清了“综合商品零售商”、“特许人”和“受许人”等术语的含义。
Section § 1748.9
如果信用卡公司向您提供支票或汇票用于借款,他们必须提前清楚地告知您,使用这些支票或汇票将对您的信用账户产生费用。他们还必须公开说明您将支付的利率以及他们如何计算任何费用。此外,他们需要让您知道使用支票是否会立即开始产生费用。
Section § 1748.95
如果有人发现自己的信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用于申请信用卡,他们可以向信用卡公司索取申请详情。只要该人出示警方报告并确认自己的信息,信用卡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这些详情。如果执法部门需要这些详情,该人必须签署一份表格,允许信用卡公司在特定时间内共享信息。信用卡公司会告知该人,他们可以随时取消此授权。法规中将执法人员定义为治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