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证义务是与原债务同时订立的,或者与债权人接受原债务同时订立的,并且与该债务一起构成对其的对价的一部分,则无需存在其他对价。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必须存在独立于原债务的对价。
保证保证的设立
Section § 279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承诺在债务本身产生的同时为他人的债务负责,那么这项承诺不需要额外的条件就能生效,因为它已经是原始交易的一部分。但是,如果这项担保是在之后才提供的,那么就需要有额外的对价才能使其有效。
保证义务 原债务 对价
Section § 2793
在加州,如果有人同意担任保证人,即承诺在他人未能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承担该债务或义务,则此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保证人签署。然而,该文件无需说明作出此承诺的原因,即所谓的“对价”。
保证义务 书面要求 保证人签署
Section § 2794
本法律解释了在某些情况下,当某人承诺偿还他人的债务时,该承诺被视为其自身的原始义务,因此无需书面形式。这可能发生在承诺人已收到他人的财产并同意按承诺使用,或者他们因作出承诺而获得利益时。也可能发生在债权人放弃有价值的东西,旧债务因新承诺而被取消,或者某人的财产因该承诺而免于扣押或避免监禁。其他例子包括商业代理人承诺为佣金销售商品并同时担任担保人,或者某人在清偿自身债务时转让金融票据并就该票据作出承诺。
为他人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均被视为承诺人的原始义务,无需书面形式:
(1)CA 民法 Code § 2794(1) 承诺人已收到他人的财产,并承诺根据该承诺使用该财产;或承诺人因该承诺而获得全部或部分债务免除;
(2)CA 民法 Code § 2794(2) 债权人因承诺所涉债务而放弃价值或承担义务,且其条款或情况使得承诺人成为主债务人,而为其作出承诺的人成为其保证人;
(3)CA 民法 Code § 2794(3) 该承诺是针对他人的先前债务,且其作出是基于接收方取消先前债务,接受新承诺作为替代的对价;或基于接收方解除对他人财产的扣押,或解除因先前债务判决执行而对其人身施加的监禁的对价;
(4)CA 民法 Code § 2794(4) 该承诺是基于对承诺人有利的对价,无论该对价是来自先前债务的任何一方,还是来自其他人;
(5)CA 民法 Code § 2794(5) 代理商为佣金而承诺销售商品并就该销售行为担任保证人;
(6)CA 民法 Code § 2794(6) 货币支付凭证的持有人,第三方可能或已经对其承担责任,将其转让以偿还自己的先前债务,或作为新的对价,并在该转让中就该凭证作出承诺。
承诺 原始义务 已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