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表面上看起来是债务主要负责人(即主债务人)的人,可以证明他们实际上只是提供担保(即保证人),这意味着他们不是主要的还款责任人。但是,这条规定不适用于那些相信此人是主要债务人并因此行事的人。他们不需要证明债权人接受了他们作为保证人的身份。

表面上是主债务人的人,无论通过书面文书的条款还是其他方式,均可证明其实际上是保证人,但此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基于其表面上的主债务人身份而行事的人。他无需证明债权人接受其作为保证人。

Section § 283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审视保证合同(即承诺对他人债务或义务负责的合同)时,你应该像解释其他合同一样解释它。然而,除另一条款中的某些具体规定外,从协议中获得利益的保证人,其待遇与未获得任何直接利益的保证人相同。

Section § 2838

Explanation
即使债权人对保证人赢得了诉讼,保证人仍然是保证人。这意味着他们的责任和地位不会仅仅因为他们被起诉并输掉了官司而改变。

Section § 2839

Explanation

如果主债务得到履行,或者适当提出履行,那么提供担保的人(保证人)就免除了责任。

第二千八百三十九条。主债务的履行,或依照本法典规定正式提出的履行该债务的要约,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Section § 2845

Explanation
如果你作为保证人,即你担保他人的义务时,你可以要求被欠债的人(债权人)首先尝试向直接负责的人(主债务人)追讨债务,或采取其他可能减轻你自身风险的行动。如果债权人忽视你的请求,并且你因此遭受损失,你可能会部分免除该义务的责任。

Section § 2846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保证人,也就是说你为别人的义务提供了担保,你可以在义务到期时要求承担该义务的人履行它。

保证人可在义务到期时强制其主债务人履行义务。

Section § 2847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个保证人,也就是说你承诺如果别人不还钱,你会替他们还,并且你最终替他们还了钱,那么最初欠钱的人(主债务人)就必须把钱还给你,包括你不得不支付的任何费用。但是,你不能要求其他人还钱给你,除非法律的下一条规定你可以这样做。

如果保证人履行了主债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无论是否经过法律程序,主债务人均有义务偿还其已支付的款项,包括必要的费用和开支;但保证人无权向其他人要求偿还,即使他们可能因其行为而受益,除非下一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284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担保了一笔债务并最终偿还了它,那个人就可以使用债权人(出借方)会用的同样方法,从最初的债务人那里把钱要回来。此外,他们还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也分摊一部分,不管他们各自是什么时候同意担保这笔债务的。

Section § 2849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保证人,也就是说你为他人的债务或义务提供担保,那么你就有权使用债权人或另一位担保人持有的任何抵押品或担保,无论你在同意成为保证人时是否知晓这些担保的存在。

保证人有权享有债权人或共同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持有的、或其此后取得的、用于履行主债务的每项担保的利益,无论保证人是否知晓该担保。

Section § 2850

Explanation
如果保证人(即承诺在他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代为偿还的人)将其财产与原债务人的财产一起抵押,那么保证人有权要求优先使用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所欠款项。

Section § 28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你钱,并且有另一个人(保证人)承诺为这笔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当债务到期时,你可以使用保证人从欠债人那里获得的任何担保物或抵押品,来确保你能够收回欠款。

债权人有权享有保证人从债务人处收到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一切利益,并且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强制适用该担保以使其得到清偿。

Section § 2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是针对主要当事人(即主债务人)作出的,它不会自动适用于该当事人的担保人,即承诺承担某些义务的人。该法律旨在在处理这类仲裁结果时,适用现行规则。

针对主债务人单独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得是、不得被视为、也不得被用作针对其保证人作出的裁决。
本立法的意图是将现有法律适用于仲裁裁决。

Section § 2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担保人或保证人(指同意为他人债务负责的人)可以选择放弃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向债务人追偿的能力。法律允许这些弃权有效,即使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措辞,只要放弃的意图明确即可。此外,法律规定此类弃权不适用于某些房屋抵押贷款。通常,债权人可以不先止赎财产就要求担保人付款,如果债务与不动产相关,担保人会失去某些抗辩权。此外,对于借款人居住的多户住宅相关贷款的弃权,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如果弃权是在1997年之前达成的,则适用当时的规定。

(a)CA 民法 Code § 2856(a) 任何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包括由不动产或定期地产担保的票据或其他债务的担保人,可以放弃以下任何或所有权利:
(1)CA 民法 Code § 2856(a)(1) 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追偿权、赔偿权和分担权,以及根据第2787条至第2855条(含)的规定,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已经或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抗辩。
(2)CA 民法 Code § 2856(a)(2) 因债权人选择救济方式而产生的,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就其作为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的义务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或抗辩。
(3)CA 民法 Code § 2856(a)(3)因主债务人的票据或其他债务由不动产或定期地产担保而产生的,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或抗辩。这些权利或抗辩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基于《民事诉讼法典》第580a条、第580b条、第580d条或第726条适用于主债务人的票据或其他债务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抗辩。
(b)CA 民法 Code § 2856(b) 表明放弃(a)款所述任何或所有权利和抗辩意图的合同条款,应有效放弃这些权利和抗辩,无论合同中是否包含任何特定措辞或短语以放弃任何权利和抗辩,或是否提及法定条款或司法判例。
(c)CA 民法 Code § 2856(c) 在不限制债权人或任何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使用任何其他语言表达放弃(a)款第(2)项和第(3)项所述任何或所有权利和抗辩意图的情况下,合同中的以下条款应有效放弃(a)款第(2)项和第(3)项所述的所有权利和抗辩:
担保人放弃因债务人的债务由不动产担保而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和抗辩。这尤其意味着:
(1)CA 民法 Code § 2856(1) 债权人可以不先对债务人质押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抵押品进行止赎,而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2)CA 民法 Code § 2856(2)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质押的任何不动产抵押品进行止赎:
(A)CA 民法 Code § 2856(A) 债务金额只能按该抵押品在止赎出售中的售价减少,即使抵押品的价值高于售价。
(B)CA 民法 Code § 2856(B) 即使债权人通过止赎不动产抵押品,损害了担保人可能拥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任何权利,债权人仍可向担保人追偿。
这是对担保人因债务人的债务由不动产担保而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和抗辩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放弃。这些权利和抗辩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民事诉讼法典》第580a条、第580b条、第580d条或第726条的任何权利或抗辩。
(d)CA 民法 Code § 2856(d) 在不限制债权人或任何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使用任何其他语言表达放弃因债权人选择救济方式而产生的所有保证人权利和抗辩意图的情况下,以下条款应有效放弃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因债权人选择救济方式而就其作为保证人的义务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和抗辩:
担保人放弃因债权人选择救济方式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和抗辩,即使该救济方式的选择,例如对担保债务的担保物进行非司法止赎,已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80d条的规定或其他方式,损害了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
(e)Copy CA 民法 Code § 2856(e)
(b)Copy CA 民法 Code § 2856(e)(b)款、(c)款和(d)款不适用于就以信托契约或抵押担保的、不超过四户住宅的贷款所作的担保或其他类型的保证义务,条件是该住宅全部或部分由借款人占用,且该贷款实际上用于支付该住宅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格。
(f)CA 民法 Code § 2856(f) 1997年1月1日之前签署的弃权书的有效性,应根据弃权书签署之日存在的法律的适用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