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根据本法典可由任何人实施或针对任何人实施的任何行为,均可为此目的由该人的代理人实施或针对该人的代理人实施,除非明确表示相反意图。
代理总论代理人权限
Section § 2307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你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设立代理关系(即让别人代表你行事):一是事先给予他们许可,二是在他们采取行动后同意他们的行为。
代理关系可以设立,权限可以授予,通过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的方式。
代理设立 事前授权 事后追认
Section § 2309
这项法律规定,大多数事情你可以口头授权。但是,如果你授权某人签订一份法律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合同,那么这项授权也必须是书面形式的。
口头授权足以用于任何目的,但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授权,只能通过书面文书授予。
口头授权 口头许可 书面合同
Section § 23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批准或确认未经他们许可而做的事情,他们需要以与授予原始许可相同的方式进行。或者,只要他们知情,他们也可以简单地接受或保留该行为的利益。
追认 原始授权 口头授权
Section § 2313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有人做了他们不被允许做的事情,并且这会伤害到其他人,那么除非那个受伤害的人同意,否则这项行为不能在事后被追溯地认定为有效。
任何未经授权的行为,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追溯地使其有效,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未经授权行为 追溯性生效 损害第三方利益
Section § 2314
你可以撤销一项追认(即正式批准一项已经完成的事情),如果你在批准时没有获得必要的同意,或者你没有完全理解你所批准事项的重要细节。但是,你不能因为其他任何原因撤销它。
撤销追认 不完全了解 合同同意
Section § 2316
这项法律是关于“实际授权”的,即一个人授予另一个人代表其行事的权力。当负责人(委托人)明确地将此权力授予另一个人(代理人)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或者即使委托人无意,也让代理人合理地相信他们拥有此权力。
实际授权 委托人 代理人
Section § 2317
简单来说,表见代理权是指当负责人(比如老板)让第三方合理地认为某个代理人或代表有权代表他们行事时,就会产生这种权力。这可能是因为负责人故意造成这种印象,也可能是因为他们不够谨慎而未能阻止这种情况发生。
表见代理权 本人 代理人
Section § 2318
这项法律规定,代理人通常拥有本套规则赋予他们的权力,除非他们的委托人(即他们所代表的人)明确收回了部分权力。然而,其他人可以假定代理人仍然拥有这些权力,除非他们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些限制。
代理人权限 委托人限制 表见权限
Section § 2319
这项法律赋予代理人权力,使其能够做其代理工作所需的一切事情,比如典型的商业行为。他们还可以就对其权限至关重要的事实作出陈述,只要这些事实的真实性无法被对方轻易核实。
代理人拥有以下权限:
1.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为实现其代理目的而做一切必要、适当和通常的事情;以及,
2. 就任何事实事项作出陈述,但不包括其权限条款,而是其行使权限的权利所依赖的事实,且该事实的真实性无法由接受该陈述的人通过合理勤勉来确定。
代理权限 正常业务行为 事实陈述
Section § 2320
如果代理人认为不听从委托人的指示明显对委托人更有利,并且来不及联系委托人以获得新的指示,那么代理人可以不理会这些指示。
代理人在处理代理事项时,如果明显符合其委托人的利益且没有时间与委托人沟通,则有权不遵从指示。
代理人酌情权 委托人利益 不遵从指示
Section § 2322
即使一个人被授予了广泛的权力,有些事情他们仍然不能做。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事,除非在业务中通常就是这样做的;他们不能自行决定自己拥有多大的权力;他们也不能违反适用于受托人的任何规定。
即使授权条款措辞宽泛,代理人也无权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民法 Code § 2322(a) 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行事,除非这是业务的通常做法。
(b)CA 民法 Code § 2322(b) 界定代理权限的范围。
(c)CA 民法 Code § 2322(c) 违反受托人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 16002、16004、16005 或 16009 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代理人限制 广泛授权 以代理人名义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