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39.7(a) 在本节中:
(1)CA 民法 Code § 1739.7(a)(1) “签名收藏品”是指带有特定人物签名的物品,其售价或要价为五十美元 (50) 或以上(不包括销售税和运费),且经销商对该签名物品的要价高于其对无签名可比物品的要价。
(2)CA 民法 Code § 1739.7(a)(2) 就本节而言,签名收藏品应限于以下物品:
(A)CA 民法 Code § 1739.7(a)(2)(A) 体育用品,包括但不限于照片、门票、奖牌、体育节目单、交易卡、体育器材或服装,或其他体育纪念品。
(B)CA 民法 Code § 1739.7(a)(2)(B) 与音乐、电视和电影相关的娱乐媒体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照片、唱片、光盘、数字视频光盘、门票、节目单、戏单、服装、帽子、海报、玩具、奖牌、交易卡、乐器,或其他娱乐纪念品。
(3)CA 民法 Code § 1739.7(a)(3) 就本节而言,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签名收藏品不包括以下物品:
(A)CA 民法 Code § 1739.7(a)(3)(A) 美术作品,如第 982 节 (d) 款第 (1) 项所定义,属于原件或编号复制品,并由艺术家或创作者签名。
(B)CA 民法 Code § 1739.7(a)(3)(B) 家具和装饰品,包括陶器、珠宝和设计作品,并由艺术家或创作者签名。
(C)CA 民法 Code § 1739.7(a)(3)(C) 签名的书籍、手稿和信函,以及与体育或娱乐媒体无关的短暂性物品。
(D)CA 民法 Code § 1739.7(a)(3)(D) 签名的钱币物品或金银条。
(4)CA 民法 Code § 1739.7(a)(4) “消费者”是指任何从经销商处购买签名收藏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自然人。“消费者”也包括符合这些标准的潜在购买者。
(5)Copy CA 民法 Code § 1739.7(a)(5)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39.7(a)(5)(A) “经销商”是指专门或非专门从事签名收藏品销售或要约销售业务,并在 12 个月内销售三件或以上签名收藏品的人。“经销商”包括在公开拍卖中销售签名收藏品的拍卖师或拍卖公司。“经销商”包括从事邮购、电话订购、在线或电视销售签名收藏品业务的人。
(B)CA 民法 Code § 1739.7(a)(5)(A)(B) “经销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方:
(i)CA 民法 Code § 1739.7(a)(5)(A)(B)(i) 根据《金融法典》第 8 编第 3 章(自第 21300 节起)获得许可的典当商,如果该签名收藏品是通过抵押贷款的止赎而获得的,前提是该典当商并未声称自己拥有与签名收藏品相关的特殊知识或技能。
(ii)CA 民法 Code § 1739.7(a)(5)(A)(B)(ii) 签名收藏品的人。
(6)CA 民法 Code § 1739.7(a)(6) “限量版”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签名收藏品:
(A)CA 民法 Code § 1739.7(a)(6)(A) 某公司已生产特定数量的签名收藏品并将其投放市场。
(B)CA 民法 Code § 1739.7(a)(6)(B) 签名收藏品的生产商已在其主要营业地点张贴通知,说明其将应任何消费者的要求,提供一份通知副本,其中载明该系列限量版中生产的签名收藏品的确切数量。
(C)CA 民法 Code § 1739.7(a)(6)(C) 生产商应消费者要求提供证据,表明在生产指定数量的签名收藏品后,用于制作该签名收藏品的电子编码、胶片、模具或印版已被销毁。
(D)CA 民法 Code § 1739.7(a)(6)(D) 签名收藏品的序列号和该限量版中生产的总数量印在签名收藏品上。
(7)CA 民法 Code § 1739.7(a)(7) “人”是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商号、信托、协会或其他实体,无论其组织形式如何。
(8)CA 民法 Code § 1739.7(a)(8) “陈述”是指任何口头或书面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册、目录、传单、发票、招牌、广播或电视节目、在线通讯、互联网网页、电子邮件或其他商业或促销材料中的陈述。
(9)CA 民法 Code § 1739.7(a)(9) “拍卖师”是指如第 1812.601 节 (d) 款所定义的拍卖师,或拍卖师的代表或代理人。
(10)CA 民法 Code § 1739.7(a)(10) “拍卖公司”是指如第 1812.601 节 (c) 款所定义的拍卖公司,或拍卖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人。
(b)CA 民法 Code § 1739.7(b) 经销商在向消费者销售或要约销售签名收藏品时,如果向消费者作出陈述,声称该签名收藏品上的签名是特定人士的亲笔真实签名,则应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提供一份明示保证。经销商应保留该明示保证的副本不少于七年。该明示保证可包含在销售单或发票中,并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民法 Code § 1739.7(b)(1) 以至少10磅字体书写。
(2)CA 民法 Code § 1739.7(b)(2) 由经销商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包含经销商的真实法定名称、营业街道地址,以及(如适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颁发的经销商销售许可证账号的最后四位数字。
(3)CA 民法 Code § 1739.7(b)(3) 明确注明销售日期和购买价格。
(4)CA 民法 Code § 1739.7(b)(4) 描述签名收藏品并明确注明签名人的姓名。
(5)CA 民法 Code § 1739.7(b)(5) 明示保证该签名收藏品为真品,且该保证被推定为交易的组成部分。该保证不得因缺乏“保证”或“担保”等字样,或因经销商没有作出保证的特定意图或授权,或因任何与签名收藏品相关的陈述是、声称是或可能仅仅是经销商的意见而被否定或限制。
(6)CA 民法 Code § 1739.7(b)(6) 如果签名收藏品作为限量版之一出售,则明确注明 (A) 签名收藏品和该版本如何编号,以及 (B) 该版本的数量和任何先前或预期未来版本的数量(如经销商知晓)。如果该版本的数量和任何先前或预期未来版本的数量未知,则保证书应包含明确的声明。
(7)CA 民法 Code § 1739.7(b)(7) 表明经销商是否有担保债券或另有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免受经销商的错误和疏漏,如果已投保或有担保,则提供相关证明。
(8)CA 民法 Code § 1739.7(b)(8) 表明签名收藏品是否在经销商在场的情况下签名,并提供任何相关证明。如知晓且适用,明确注明签名日期、地点以及见证人姓名。
(9)CA 民法 Code § 1739.7(b)(9) 明确所有经销商在作出签名收藏品为真品陈述时所依据的信息。
(10)CA 民法 Code § 1739.7(b)(10) 表明一个识别序列号,该序列号(如有)与签名收藏品上印有的识别号相对应。
(11)CA 民法 Code § 1739.7(b)(11) 表明该物品是否从第三方获得或购买。
(c)CA 民法 Code § 1739.7(c) 经销商应在2018年1月1日之后,保留(b)款第(11)项所述的第三方姓名和地址记录。该第三方信息在民事纠纷中可能可被发现。然而,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当事人以隐私权为由反对发现请求。该第三方信息应存档七年。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39.7(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39.7(d)(1) 除现有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外,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规定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消费者有权在购买经销商声称是真品的签名收藏品之日后的第三日午夜之前取消合同。取消通知可以亲自或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供,一经传达或发送即视为生效。签名收藏品应在销售后30天内以出售时的相同状况退还给经销商,退还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应在收到退回的签名收藏品后10天内退还。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双方在消费者购买签名收藏品之日后的第三日午夜之后同意取消合同。
(2)CA 民法 Code § 1739.7(d)(2)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739.7(d)(2)(A) 拍卖师或拍卖公司通过拍卖出售的签名收藏品。
(B)CA 民法 Code § 1739.7(d)(2)(B) 通过以物易物或交换其他物品购买的签名收藏品。
(C)CA 民法 Code § 1739.7(d)(2)(C) 在展销会上出售的签名收藏品。
(D)CA 民法 Code § 1739.7(d)(2)(D) 经销商之间相互出售的签名收藏品。
(e)Copy CA 民法 Code § 1739.7(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39.7(e)(1) 任何经销商不得展示或出售签名收藏品,除非在签名收藏品出售地点且紧邻签名收藏品商品处,有一个醒目的标牌,上面写着:
“签名收藏品销售:依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出售任何被描述为签名的收藏品的经销商,必须在销售时提供书面明示保证和三日退货权。本经销商可办理履约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投保,以确保本经销商所售任何签名收藏品的真实性。”
“签名收藏品销售:依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出售任何被描述为签名的收藏品的经销商,必须在销售时提供书面明示保证和三日退货权。本经销商可办理履约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投保,以确保本经销商所售任何签名收藏品的真实性。”
(2)CA 民法 Code § 1739.7(e)(2) 本款不适用于拍卖师或拍卖公司通过拍卖出售的签名收藏品,或在展销会上出售的签名收藏品。
(f)CA 民法 Code § 1739.7(f) 在展销会上销售的经销商,以及拍卖师或拍卖公司,均不得展示或出售签名收藏品,除非在签名收藏品出售地点且紧邻签名收藏品商品处,有一个醒目的标牌,上面写着:
“签名收藏品销售:依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出售任何被描述为签名的收藏品的经销商,必须在销售时提供书面明示保证。本经销商可办理履约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投保,以确保本经销商所售任何签名收藏品的真实性。”
“签名收藏品销售:依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出售任何被描述为签名的收藏品的经销商,必须在销售时提供书面明示保证。本经销商可办理履约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投保,以确保本经销商所售任何签名收藏品的真实性。”
(g)CA 民法 Code § 1739.7(g) 任何从事签名收藏品邮购、电话订购或在线销售业务的经销商:
(1)CA 民法 Code § 1739.7(g)(1) 应当以醒目字体大小,在任何与签名收藏品相关的书面广告中,包含(e)款规定的披露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39.7(g)(2) 应当在每个与签名收藏品相关的电视或在线广告中包含以下书面屏幕信息,该信息应显著显示、易于阅读且清晰可见,持续时间不少于五秒,并在广告最初四分钟后的每个四分钟片段中重复显示五秒:
“依照法律规定,每件签名收藏品均附有书面明示保证。本经销商可办理履约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投保,以确保本经销商所售任何签名收藏品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规定,每件签名收藏品均附有书面明示保证。本经销商可办理履约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投保,以确保本经销商所售任何签名收藏品的真实性。”
(3)CA 民法 Code § 1739.7(g)(3) 应当在每个签名收藏品广播广告的口头信息中包含(e)款规定的披露信息。
(h)CA 民法 Code § 1739.7(h) 在消费者对经销商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适用以下规定:
(1)CA 民法 Code § 1739.7(h)(1) 经销商未能提供明示保证,或提供的明示保证不符合(b)款所有要求的,应处以最高一千美元($1,000)的民事罚款,支付给消费者。
(2)CA 民法 Code § 1739.7(h)(2) 经销商提供虚假明示保证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处以最高一千美元($1,000)的民事罚款,支付给消费者。
(3)CA 民法 Code § 1739.7(h)(3) 经销商提供虚假明示保证,且其行为或不作为构成严重过失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处以三千美元($3,000)的民事罚款,或相当于实际损害赔偿三倍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支付给消费者。
(4)CA 民法 Code § 1739.7(h)(4) 经销商明知而提供虚假明示保证,或明知而未能提供本条所要求的明示保证,且其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消费者受损的,应处以五千美元($5,000)的民事罚款,或相当于实际损害赔偿五倍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支付给消费者。
(5)CA 民法 Code § 1739.7(h)(5) 消费者可追回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利息以及专家证人费(如适用),根据第(2)至(4)款(含)所述的诉讼。
(6)CA 民法 Code § 1739.7(h)(6)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法律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而非替代。法院可根据经销商行为的恶劣程度,酌情判处惩罚性赔偿。
(i)CA 民法 Code § 1739.7(i) 经销商可办理履约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投保,以弥补因签名收藏品的鉴定、销售或转售而产生的错误和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