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解释为取代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包括《政府法典》第1编第10分编第5部第2章第2条(自第7924.100条起),或《政府法典》第7922.000条中的任何豁免,或《政府法典》第7920.505条中列出的任何规定,这些规定授权任何机构向个人隐瞒根据本章规定本应可查阅的包含个人信息的任何记录。
信息实践法与其他法律的解释
Section § 1798.70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其他州法律允许某个机构向个人隐瞒个人信息,那么本章具有优先权,并且如果本章规定可以查阅,则该信息应可查阅。它凌驾于其他可能允许机构向个人隐瞒个人记录的法律之上。
取代州法律 个人信息查阅 机构记录隐瞒
Section § 1798.71
本法明确,此处的规定不会剥夺或减少参与法律案件的人根据本州其他法律收集信息的权利。
本章不应被视为缩减或限制本州证据开示法律或判例法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程序当事人)的权利。
诉讼当事人权利 行政程序 证据开示权
Section § 1798.73
本节强调,本章中的隐私保护措施不应被解释为削减或干涉《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保障的隐私权。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否认或限制源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款的任何隐私权。
隐私权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隐私保护
Section § 1798.75
本节阐明,本章的规定不取代另一套政府法规的某些部分,但有三个特定条款(1798.60、1798.69和1798.70)除外,在这些条款上,本章可能优先适用。
本章不应被视为取代《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开始),但第1798.60条、第1798.69条和第1798.70条的规定除外。
第10分部 《政府法典》 第7920.000条
Section § 1798.76
本法律明确指出,本章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或取消任何现有法律或法院裁决,这些法律或裁决赋予人们查阅警方记录或获取法庭案件所需证据的权利。
执法记录查阅 法规条款 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