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675(a) 本节所用“住宅物业”指主要由住宅组成的房地产,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民法 Code § 1675(a)(1) 该住宅包含不超过四个住宅单元。
(2)CA 民法 Code § 1675(a)(2) 在签订购买和出售该物业的合同时,买方打算将该住宅或其一个单元作为其住所。
(b)CA 民法 Code § 1675(b) 购买和出售住宅物业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规定买方未能完成物业购买时,其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应构成对卖方的违约金,该条款在以现金或支票(包括远期支票)形式实际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有效,如果该条款符合第1677节和第1678节以及本节(c)款或(d)款的要求。
(c)CA 民法 Code § 1675(c) 如果根据违约金条款实际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则该条款在实际支付款项的范围内有效,除非买方证明该金额作为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d)CA 民法 Code § 1675(d) 如果根据违约金条款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购买价格的3%,则该条款无效,除非主张该条款有效的一方证明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是合理的。
(e)CA 民法 Code § 1675(e) 就(c)款和(d)款而言,实际支付的违约金金额的合理性应通过考虑以下两项来确定:
(1)CA 民法 Code § 1675(e)(1) 签订合同时存在的情况。
(2)CA 民法 Code § 1675(e)(2) 任何后续出售或购买同一物业的合同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情况,如果该出售或合同是在买方违约后六个月内签订的。
(f)Copy CA 民法 Code § 1675(f)
(1)Copy CA 民法 Code § 1675(f)(1) 尽管有(c)款或(d)款的规定,对于根据第783节定义的、新建的连体公寓单元的首次销售,如果涉及位于包含10个或更多住宅公寓单元的建筑物内的连体住宅公寓单元的销售,且根据违约金条款实际支付给卖方的金额超过该交易中住宅单元购买价格的3%,则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675(f)(1)(A) 卖方应就与该住宅单元的建造和销售相关且合理可分配的成本和收入进行核算,并在该建筑物内单元销售最终托管结束后的60个日历日内完成。
(B)CA 民法 Code § 1675(f)(1)(B) 该核算应包括与住宅物业的建造和销售相关的所有成本和收入,以及因买方违约造成的任何延误。卖方应尽合理努力减轻因违约造成的任何损害。卖方应向买方退还此前作为违约金保留的款项中,超出以下两者中较大金额的部分:即原约定住宅物业购买价格的3%或根据核算得出的因买方违约造成的卖方损失金额。
(2)CA 民法 Code § 1675(f)(2) 退款应在建筑物内所有住宅公寓单元的销售或租赁最终托管结束后的90天内寄送至买方最后已知的地址。
(3)CA 民法 Code § 1675(f)(3) 如果卖方在核算后保留的金额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则该金额有效,除非买方根据(e)款证明该金额作为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4)Copy CA 民法 Code § 1675(f)(4)
(d)Copy CA 民法 Code § 1675(f)(4)(d)款不适用于根据本款保留的任何违约金金额合理性方面的任何争议。
(5)CA 民法 Code § 1675(f)(5) 尽管有(1)款规定的核算执行时限,如果新的合格买方已签订购买相关住宅物业的合同,卖方应在新的合格买方签订购买合同后的60个日历日内进行核算。
(6)CA 民法 Code § 1675(f)(6) 本款所用“建筑物”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675(f)(6)(A) 建在共同地基上的改良物。
(B)CA 民法 Code § 1675(f)(6)(B) 由同一所有者建造的改良物,由于改良物的设计特征或改良物所在物业的物理特征,必须同时建造。
(7)CA 民法 Code § 1675(f)(7) 本款所用“新的合格买方”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