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671(a)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明确适用于该合同的法规规定了确定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有效性的规则或标准的情形。
(b)CA 民法 Code § 1671(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有效,除非寻求使该条款无效的一方证明该条款在合同订立时存在的情形下是不合理的。
(c)CA 民法 Code § 1671(c) 当违约金拟向以下任一方追偿时,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应根据 (d) 款而非 (b) 款确定:
(1)CA 民法 Code § 1671(c)(1) 该当事人零售购买或租赁个人财产或服务的合同当事人,且主要用于该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或
(2)CA 民法 Code § 1671(c)(2) 不动产租赁合同当事人,且该不动产用于该当事人或依赖该当事人供养的人居住。
(d)CA 民法 Code § 1671(d) 在 (c) 款所述情形下,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但该合同当事人可在其中约定一个金额,当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实际损害赔偿额不切实际或极其困难时,该金额应被推定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害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