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加州处于止赎过程中的房主,使其免受房屋净值购买者的剥削。这些情况通常是由于房价高企而产生,可能导致房主被骗以远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房产。该法律旨在向房主提供做出明智决定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所有销售协议都透明、公平地达成。它还提供保护措施,例如取消不公平交易的机会。总体目标是维护房主的经济利益,并在困境下的房地产交易中促进公平的商业实践。

(a)CA 民法 Code § 169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住宅处于止赎状态的房主遭受了房屋净值购买者的欺诈、欺骗和不公平交易。近期房价的快速上涨,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导致房屋净值大幅增加,而房屋净值通常是本州房主拥有的最大金融资产。在止赎程序启动至预定止赎出售日期之间,经济困难的房主,特别是贫困、年迈和缺乏金融知识的房主,易受净值购买者的纠缠,这些购买者通过通常涉及口头和书面虚假陈述、欺骗、恐吓及其他不合理商业行为的计划,诱使房主以远低于其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房屋。
(b)CA 民法 Code § 1695(b) 立法机关声明,保护和维护房屋净值这一宝贵资产以及房屋所有权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是本州的明确政策。
(c)CA 民法 Code § 1695(c)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净值购买者对本州及其地方社区的经济和福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章的规定对于促进公共福利是必要的。
(d)CA 民法 Code § 1695(d) 本章的意图和目的如下:
(1)CA 民法 Code § 1695(d)(1) 向每位房主提供做出关于将其房屋出售给净值购买者的知情和明智决定所需的信息;要求销售协议以书面形式表达;保护公众免受欺骗和经济困难;确保、促进和鼓励止赎房屋买卖中的公平交易;禁止可能误导的陈述;禁止或限制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为房主提供合理且有意义的机会撤销向净值购买者的销售;以及为本州房主保护和维护房屋净值。
(2)CA 民法 Code § 1695(d)(2) 本章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此意图并达成这些目的。

Section § 16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购买和出售止赎房屋相关的术语。“股权购买者”是指购买止赎房屋的人,但不是用于个人居住,也不是通过某些例外情况(如家庭成员转让或法院命令)购买的。“止赎住宅”是指所有者居住且目前面临止赎的房屋。“股权出售者”是指出售此类房屋的人。“营业日”不包括星期日和特定的节假日。“合同”一词指的是买方和卖方之间关于房屋出售的协议。“财产所有者”是指止赎开始时拥有该房屋的人。

本章适用以下定义:
(a)CA 民法 Code § 1695.1(a) “股权购买者”指获得任何止赎住宅所有权的人,但以下列方式获得该所有权的人除外:
(1)CA 民法 Code § 1695.1(a)(1) 以将该财产用作个人居所为目的。
(2)CA 民法 Code § 1695.1(a)(2) 通过记录在案的任何自愿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以契代赎契据。
(3)CA 民法 Code § 1695.1(a)(3) 通过受托人根据信托契据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出售权,在根据第3部第4编第14章第2节第1条(自第2920条起)进行的止赎出售中出具的契据。
(4)CA 民法 Code § 1695.1(a)(4) 在任何经法规授权的财产出售中。
(5)CA 民法 Code § 1695.1(a)(5) 通过任何法院的命令或判决。
(6)CA 民法 Code § 1695.1(a)(6) 从配偶、血亲或配偶的血亲处获得。
(b)CA 民法 Code § 1695.1(b) “止赎住宅”和“止赎住宅房地产”指由一至四户住宅单元组成的住宅房地产,其中一户为所有者作为其主要居所占用的,并且存在根据第3部第4编第14章第2节第1条(自第2920条起)记录的未决违约通知。
(c)CA 民法 Code § 1695.1(c) “股权出售者”指任何止赎住宅的出售者。
(d)CA 民法 Code § 1695.1(d) “营业日”指除星期日或以下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日历日:元旦、华盛顿诞辰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独立日、劳动节、哥伦布日、退伍军人节、感恩节和圣诞节。
(e)CA 民法 Code § 1695.1(e) “合同”指股权购买者与股权出售者之间与止赎住宅出售相关的任何要约或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或其任何条款。
(f)CA 民法 Code § 1695.1(f) “财产所有者”指在违约通知记录时,止赎住宅房地产的登记所有权人。

Section § 16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购买止赎房屋的合同必须以大而清晰的字体(至少10磅粗体字)书写,并使用谈判期间所用的语言。在房屋正式转让之前,合同必须由买方和卖方双方完整填写、签署并注明日期。

每一份合同应以10磅粗体字大小的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产权购买者和产权出售者主要用于协商止赎住宅出售的同一种语言。该合同应在止赎住宅的任何转让文书执行之前,由产权出售者和产权购买者完整填写、签署并注明日期。

Section § 16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涉及出售止赎房屋的合同,都必须包含买卖双方所有约定的条款。合同中应列明买方的联系方式、房屋地址、总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以及买方承诺提供的任何服务。合同还必须明确买方何时取得房屋占有权、任何租赁条款,并包含一份关于卖方取消合同权利的通知。这份通知应醒目显示,并填写买方的姓名。即使在所有权文件转让之后,这些合同也仅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每份合同应包含双方的完整协议,并应包括以下条款:
(a)CA 民法 Code § 1695.3(a) 产权购买者的姓名、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民法 Code § 1695.3(b) 处于止赎状态的住宅地址。
(c)CA 民法 Code § 1695.3(c) 产权购买者与销售相关或附带的全部对价。
(d)CA 民法 Code § 1695.3(d) 付款条款或其他对价的完整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购买者声明其将在销售前后为产权出售者提供的任何性质的服务。
(e)CA 民法 Code § 1695.3(e) 占有权转移给产权购买者的时间。
(f)CA 民法 Code § 1695.3(f) 任何租赁协议的条款。
(g)CA 民法 Code § 1695.3(g) 依照第1695.5条 (b) 款规定提供的取消通知。
(h)CA 民法 Code § 1695.3(h) 如果合同是印刷的,则以至少14磅粗体字;如果合同是打字的,则以大写字母显示以下通知,并填写产权购买者的姓名,紧接在第1695.5(a)条要求的声明上方:
“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要求的通知
在您取消本合同的权利终止之前,
_____ (姓名) _____
或任何为 _____ (姓名) _____ 工作的人

不得要求您签署或让您签署任何契约或其他文件。”
本条要求的合同在止赎住宅的任何转让文书交付后仍然有效,且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不产生效力。

Section § 169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房主(产权出售方)额外的时间,使其在根据特定类型的合同出售房屋时,可以退出与买方(产权购买方)签订的合同。他们可以在签署合同后的第五个营业日午夜之前,或在房产预定出售日的上午8点之前取消合同,以较早发生者为准。要取消合同,房主必须将书面通知送达或发送电报至合同中提供的地址。取消通知无需特定格式,只要清楚表明房主不打算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图即可。

Section § 16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当您根据产权合同出售房屋时,合同必须清楚地告知您有权取消交易。在您的签名行旁边,应该有一份粗体声明,说明您可以在指定时间之前无任何罚金地取消,并且该时间必须填写完整。您还会收到一份附在合同上的取消通知表格,您可以轻松拆下并使用它,在指定时间之前将其送达给购买方以取消协议。购买方必须向您提供合同和此通知的副本。在购买方满足这些要求之前,您可以随时取消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695.5(a) 合同应在紧邻为产权出售方签名预留的空白处,包含一份醒目声明,如果合同是印刷的,字体大小应至少为12磅粗体;如果合同是打字的,则应为大写字母,内容如下:
“您可在此房屋出售合同中, 在以下时间之前随时取消,无需承担任何罚金或义务:
_____ (日期和时间) _____ 。
请参阅所附的取消通知表格,以了解此项权利的解释。”
产权购买方应准确填写撤销权终止的日期和时间。
(b)CA 民法 Code § 1695.5(b) 合同应附带一式两份的完整表格,标题为“取消通知”,如果合同是印刷的,字体大小应至少为12磅粗体;如果合同是打字的,则应为大写字母,后面应留有空白,供产权购买方填写产权出售方签署任何合同的日期。此表格应附在合同上,应易于拆卸,并应包含以下与合同所用语言相同的声明,如果合同是印刷的,字体大小应至少为10磅;如果合同是打字的,则应为大写字母:
“取消通知
_____ (填写合同签署日期) _____
您可在此房屋出售合同中,在以下时间之前随时取消,无需承担任何罚金或义务:
_____ (填写日期和时间) _____ 。
若要取消此交易,请亲自递交一份已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本取消通知副本,或发送电报
至  _____ (购买方姓名) _____ ,
在  _____ (购买方营业场所的街道地址) _____
不迟于 (填写日期和时间) 。
我特此取消此交易 _____ (日期) _____ 。
(出售方签名)”
(c)CA 民法 Code § 1695.5(c) 产权购买方应向产权出售方提供合同副本和所附的取消通知。
(d)CA 民法 Code § 1695.5(d) 在产权购买方遵守本节规定之前,产权出售方可取消合同。

Section § 169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产权购买者”(即购买止赎房屋的人)的规定。他们在与“产权出售者”(即房主)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在出售者的取消期结束之前,产权购买者不得接受出售者的任何文件、备案房产文件、将房产权益转让给他人或向出售者付款。如果出售者取消合同,购买者必须在10天内退还所有文件。产权购买者还被禁止就房产价值或任何交易细节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售者保留回购房屋的权利,购买者未经出售者同意不得在该房屋上设定额外抵押。

(a)CA 民法 Code § 1695.6(a) 产权购买者应按照第1695.2、1695.3和1695.5条的要求,提供并完成符合这些条款规定的合同。
(b)CA 民法 Code § 1695.6(b) 在产权出售者可以取消交易的时间完全届满之前,产权购买者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695.6(b)(1) 接受任何产权出售者签署或诱使任何产权出售者签署任何止赎住宅中权益的转让文书。
(2)CA 民法 Code § 1695.6(b)(2) 向县记录员备案任何由产权出售者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转让文书。
(3)CA 民法 Code § 1695.6(b)(3) 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定负担,或声称转让或设定负担止赎住宅中的任何权益,但任何权益的授予或负担的设定,对于善意购买者或有偿且不知晓本章违规行为的受押人而言,不得被撤销或影响,且任何此类个人或实体知晓该财产为“止赎住宅房地产”不构成知晓本章违规行为。本节不应被视为废除对止赎住宅房地产占有人的权利或权益进行调查的任何现有义务。
(4)CA 民法 Code § 1695.6(b)(4) 向产权出售者支付任何对价。
(c)CA 民法 Code § 1695.6(c) 在收到根据第1695.4和1695.5条发出的取消通知后10天内,产权购买者应无条件退还任何原始合同以及产权出售者签署的任何其他文件。
(d)CA 民法 Code § 1695.6(d) 产权购买者不得就止赎住宅的价值、止赎出售后产权出售者将收到的收益金额、任何合同条款、因销售交易附带或产生的产权出售者的权利或义务、产权购买者诱使产权出售者签署的任何文件的性质,或关于将止赎住宅出售给产权购买者的任何其他不真实或误导性陈述。
(e)CA 民法 Code § 1695.6(e) 凡产权购买者因任何交易而声称持有所有权,在该交易中,产权出售者通过声称是绝对转让的任何文书授予止赎住宅,并保留或由产权购买者给予回购该住宅的选择权,则产权购买者未经产权出售者的书面同意,不得在该财产上设定任何负担或将该财产中的任何权益授予任何其他人。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适用 (b) 款的 (3) 项。

Section § 16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卖房者(法律上称为“产权出售方”)可以起诉买方(法律上称为“产权购买方”),如果买方违反了某些房地产规则的特定条款。如果产权出售方胜诉,他们可以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以及他们的律师费。法院还可以判决买方支付额外的赔偿金,特别是当买方违反了某项严重的规定时。然而,对于某些严重违规行为,法院必须判处至少三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另一方面,法院可以不判额外赔偿金,而是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民事罚款,但不能同时判处额外赔偿金和罚款。任何诉讼都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年内提起。

产权出售方可因产权购买方违反第1695.6条或第1695.13条的任何细分条款而对其提起损害赔偿或其他衡平法救济之诉。产权出售方应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此外,如果法院认为适当,可以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或衡平法救济,或两者兼有;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于违反第1695.6条(b)款第(3)项或第1695.13条的任何行为,判处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产权出售方实际损害赔偿的三倍;或者法院可以判处最高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但不得同时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和民事罚款。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应在涉嫌违规之日起四年内提起。

Section § 1695.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购买房产净值时违反了特定规定或欺骗了房屋净值出售者,他们将面临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包括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和监禁。

任何房屋净值购买者,如果违反第1695.6条的任何款项,或对房屋净值出售者实施任何构成欺诈或欺骗的行为,一旦定罪,将受到以下处罚:处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或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69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本章的规定并非唯一适用的法律。除了本章内容,您还有其他法律选择和权利,包括不同的处罚和补救措施。

本章的规定并非排他性的,而是对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权利、补救措施和处罚的补充。

Section § 169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放弃或规避遵守本章的规定。如果你试图这样做,那是不允许的,并且不具法律效力,因为它违背了社会普遍认为的正确原则。

Section § 169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某一部分或其在某些情况下的适用被认定违宪,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且可以适用于其他情况和人群。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任何适用被裁定违宪,本章的其余部分及其规定对其他人和其他情况的适用不受影响。

Section § 1695.12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出售一套处于止赎状态的房屋,并将其转让给他人,但又约定可以回购,那么这通常会被推定为一笔贷款,而非彻底的出售。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否则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此规定不影响那些在不知晓任何违法问题的情况下,真正购买房产或对房产拥有权利主张的人。仅仅知道房屋处于止赎状态,并不意味着你知晓任何问题。这也不改变核查止赎房屋中可能拥有权利的人的责任。

在任何交易中,如果股权出售方声称通过任何看似绝对转让的文书将止赎中的住宅授予股权购买方,并为自己保留或由股权购买方给予回购选择权,则此类交易应产生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除非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反证,否则该推定可被推翻,即该交易为贷款交易,且所谓的绝对转让实为抵押;但是,此推定不适用于善意购买者或有偿抵押权人,如果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收到违反本章规定的通知,且任何此类个人或实体仅知晓该房产为“止赎中的住宅房地产”不应构成违反本章规定的通知。本条不应被视为废除对止赎中的住宅房地产占有人的权利或权益进行调查的任何现有义务。

Section § 169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以极其不公平的方式剥削止赎中的房主,从而发起、协商或完成涉及止赎中房屋的交易,均属非法。

Section § 1695.1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涉及一项关于止赎房屋的不公平财产交易,您可以在两年内取消该交易。为此,您必须通知买方并将此通知在县政府办公室备案。某些例外情况适用,例如新业主是支付了公平价值的真正买方。如果买方未能在20天内将房产产权转回,您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强制执行取消。此外,如果您在法庭上胜诉,您可以收回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本法律是对您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选择的补充。

(a)CA 民法 Code § 1695.14(a) 任何涉及止赎中的住宅不动产(如第1695.1条所定义)且违反第1695.13条的交易均可撤销,且产权所有人可在止赎中的住宅不动产转让记录之日起两年内撤销该交易。
(b)CA 民法 Code § 1695.14(b) 此类撤销应通过按照第1691条规定向产权购买人及其权益继承人(如果该继承人并非(c)款所述的善意购买人或有偿抵押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该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记录该通知来生效,记录期限为自向产权购买人转让记录之日起两年内。撤销通知应包含产权所有人的姓名和产权购买人的姓名,以及任何持有该不动产登记产权的权益继承人的姓名,并应详细描述该不动产。产权购买人及其权益继承人(如果该继承人并非(c)款所述的善意购买人或有偿抵押权人)应在通知送达后20天内,将该不动产的产权重新转让,且该不动产应无撤销交易后产生的任何产权负担。未能在此期限内重新转让产权的,撤销方可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撤销并要求取消契约。
(c)CA 民法 Code § 1695.14(c) 本条规定不影响善意购买人或有偿抵押权人的权益,如果此类购买或抵押发生在根据(b)款记录撤销通知之前。即使知道该不动产是止赎中的住宅不动产,也不应损害此类个人或实体作为善意购买人或有偿抵押权人的地位。本款不应被视为废除对止赎中的住宅不动产占有人的权利或权益进行调查的任何现有义务。
(d)CA 民法 Code § 1695.14(d)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强制执行撤销的诉讼中,胜诉方有权获得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e)CA 民法 Code § 1695.14(e)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169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购买正在止赎的房屋,他们应对自己或其任何工作人员在收购该房屋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这包括旨在说服房主或其家人出售房屋的误导性行为或陈述。在这里,“代表”一词指的是任何鼓励或说服房主在止赎过程中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买方的人。

(a)CA 民法 Code § 1695.15(a) 产权购买者对其代表以任何方式与产权购买者收购止赎住宅、从产权出售方或代表产权出售方收取任何对价或财产,或实施本章禁止的任何行为相关的任何陈述或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害承担责任。
(b)CA 民法 Code § 1695.15(b) 就本条而言,“代表”是指以任何方式招揽、诱导或促使任何产权所有人转让产权,或招揽产权所有人的任何家庭成员或同住成员以诱导或促使任何产权所有人将止赎住宅的产权转让给产权购买者的人。

Section § 169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合同试图限制股权购买交易中买方的责任,卖方可以选择使整个合同无效。买方必须赔偿卖方因这种限制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此外,合同中任何试图强制仲裁(一种在法庭外解决争议的方式)本章项下问题的条款,卖方可以使其无效,但前提是存在取消合同的有效理由。这些规定适用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695.16(a) 任何合同条款,凡试图或声称限制股权购买者根据第1695.15条所承担的责任,均应属无效,且经股权出售方选择,可使股权购买合同无效。股权购买者应就该条款直接造成的所有损害向股权出售方承担责任。合同中任何试图或声称要求对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进行仲裁的条款,仅在存在撤销任何合同的理由时,经股权出售方选择,方可无效。
(b)CA 民法 Code § 1695.16(b) 本条适用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合同。

Section § 1695.17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代表某人购买房屋产权的,您需要证明您持有加州房地产销售执照,并且您的保险金额是房屋价值的两倍。您还必须在交易完成前向所有相关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确认这些信息属实,并宣誓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如果您不这样做,卖方可以取消合同,并且您可能需要赔偿他们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a)CA 民法 Code § 1695.17(a) 任何代表,如第1695.15条(b)款所定义,被视为产权购买者的代理人或雇员,或同时是代理人和雇员的,均须提供以下两项:
(1)CA 民法 Code § 1695.17(a)(1) 向产权出售方提供书面证明,证明该代表持有有效的现行加州房地产销售执照,且该代表已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相当于合同标的房地产公平市场价值的两倍。
(2)CA 民法 Code § 1695.17(a)(2) 一份书面声明,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该代表持有有效的现行加州房地产销售执照,已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至少相当于合同标的房地产价值的两倍,并已遵守(1)款规定。本款所要求的书面声明应在合同标的房地产的任何权益转让之前提供给合同的所有当事方。
(b)CA 民法 Code § 1695.17(b) 未能遵守(a)款规定,经产权出售方选择,可使产权购买合同无效,且产权购买方须对因未能遵守规定而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害向产权出售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