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698(a) 书面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合同修改。
(b)CA 民法 Code § 1698(b) 书面合同可以通过口头协议修改,但仅限于该口头协议已由当事人履行。
(c)CA 民法 Code § 1698(c) 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书面合同可以通过有新对价支持的口头协议修改。如果修改后的合同属于欺诈法(第1624条)的规定范围,则必须满足欺诈法的要求。
(d)CA 民法 Code § 1698(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在适当情况下适用有关禁止反言、口头更新和替代新协议、通过口头协议撤销书面合同、放弃书面合同条款或口头独立附随合同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