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94.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减肥合同”。它指的是与减肥计划或中心签订的协议,这些计划或中心提供由非执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关于减肥、塑身、节食和饮食习惯的指导等服务。它还包括使用减肥设施、为减肥目的加入会员,以及提供预包装减肥食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另一特定条款,本法律不适用于健身房服务合同。

(a)CA 民法 Code § 1694.5(a) 就本章而言,减肥合同是指与任何提供以下任何服务的减肥计划或中心签订的合同:
(1)CA 民法 Code § 1694.5(a)(1) 由非执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关于减肥、塑身、饮食和饮食习惯的指导、咨询、监督或协助。
(2)CA 民法 Code § 1694.5(a)(2) 为第 (1) 款规定的任何目的使用减肥中心的设施。
(3)CA 民法 Code § 1694.5(a)(3) 加入为第 (1) 款规定的任何目的而成立的任何团体、俱乐部、协会或组织。
(4)CA 民法 Code § 1694.5(a)(4) 由减肥计划或中心提供的预包装或预量“减肥食品”。
(b)CA 民法 Code § 1694.5(b) 本章不适用于第 1812.81 节所定义的任何健身房服务合同。

Section § 1694.6

Explanation

如果您报名参加了减肥计划,您有权在签署合同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午夜之前取消合同。要取消,您需要通过邮件、电报或亲自送达的方式,将书面通知发送到协议中列出的地址。如果通过邮件发送,只要您正确填写地址并预付邮资寄出,通知即为有效。

您无需使用任何特殊的取消表格——任何明确的取消通知都有效。您支付的所有费用应在收到取消通知后10天内退还。如果您使用信用卡或支票付款,您可以在三天期限内致电该计划,要求停止处理您的付款,但您仍需按照规定补交正式的书面取消通知。

(a)CA 民法 Code § 1694.6(a) 除撤销要约的任何其他权利外,买方有权在签署购买该等服务的协议或要约之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午夜之前取消减肥合同或要约。
(b)CA 民法 Code § 1694.6(b) 取消发生在买方通过邮件、电报或亲自送达的方式,向协议或要约中指定的卖方地址发出书面取消通知时。
(c)CA 民法 Code § 1694.6(c) 取消通知,如果通过邮件发出,在正确填写地址并预付邮资后投入邮件时生效。
(d)CA 民法 Code § 1694.6(d) 买方发出的取消通知无需采用合同或购买要约中规定的特定形式,无论如何表达,只要表明买方不愿受减肥合同约束的意图,即为有效。
(e)CA 民法 Code § 1694.6(e) 根据任何减肥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在收到取消通知后10天内退还。
(f)CA 民法 Code § 1694.6(f) 买方可在本节规定的三天期限内,通过电话通知减肥计划其取消合同的意图,并停止信用卡凭证或支票的处理。然而,这并不免除买方根据本节要求通过邮件、电报或亲自送达方式取消合同的义务。

Section § 1694.7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减肥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签署人必须收到一份副本。这些合同需要在买方签名附近包含一份清晰的声明,解释他们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周日和节假日)无罚款取消合同。

取消合同应通过邮寄或递交书面通知给商家来完成。合同的第一页必须显示商家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签署日期。合同不能要求超过两年的付款期限,服务也不能超过三年。如果合同不遵守这些规定,买方可以随时取消。

(a)CA 民法 Code § 1694.7(a) 减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副本应在买方签署合同时提供给买方。
(b)CA 民法 Code § 1694.7(b) 每份减肥合同的正面,以及紧邻买方签名预留位置处,应包含一份醒目声明,其字号应至少为10磅粗体字,内容如下:
“您,即买方,可以在本合同日期后的原合同卖方第三个营业日午夜之前,随时取消本协议,无需承担任何罚款或义务,周日和节假日除外。要取消本协议,请邮寄或递交一份已签名并注明日期的通知,或发送一份电报,声明您,即买方,正在取消本协议,或表达类似意思的词语。此通知应发送至:
_____ (向您出售合同的商家名称) _____
_____ (向您出售合同的商家地址) _____ 。”
(c)CA 民法 Code § 1694.7(c) 减肥合同的第一页,应以不小于文件正文常用字号的字体,载明应邮寄取消通知的减肥计划运营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买方签署合同的日期。
(d)CA 民法 Code § 1694.7(d) 任何减肥合同均不得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以上的期限内进行付款或融资,任何此类合同的期限也不得以买方寿命为衡量标准。根据合同向买方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延长。
(e)CA 民法 Code § 1694.7(e) 如果减肥合同不符合本章规定,买方可随时取消合同。

Section § 169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签订了减肥合同,但因死亡或残疾无法继续,您或您的遗产可以停止支付未来的服务费用。任何已预付但未使用的服务费用必须退还,除非残疾预计持续时间少于六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免费延长六个月,而不是取消。

如果您需要搬家到距离减肥中心 50 英里以外的地方,并且无法转让您的合同,您也可以停止付款并获得未使用的服务退款。但是,您可能需要支付一笔小额费用,最高不超过 100 美元;如果合同期限已过半,则最高不超过 50 美元。

每一份减肥合同均应包含以下条款:
(a)CA 民法 Code § 1694.8(a) 如果买方因死亡或残疾而无法接受其已签约的所有服务,买方及其遗产可选择免除支付除死亡或残疾发生前已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义务,但第 (3)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1)CA 民法 Code § 1694.8(a)(1) 如果买方已预付任何服务费用,则预付款中可归属于买方尚未接受的服务的部分应及时退还给买方或其代表。
(2)CA 民法 Code § 1694.8(a)(2) “残疾”指在残疾期间,买方无法实际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且该状况经由买方指定并支付报酬的医生书面核实。医生的书面核实应提交给卖方。
(3)CA 民法 Code § 1694.8(a)(3) 如果医生确定残疾持续时间将少于六个月,卖方可以延长合同期限六个月,且不向买方收取额外费用,以代替取消合同。
(b)CA 民法 Code § 1694.8(b) 如果买方将其主要住所迁至距离减肥中心 50 英里以外的地方,且无法将合同转让给同等设施,买方可选择免除支付除搬迁前已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义务;如果买方已预付任何减肥服务费用,则预付款中可归属于买方尚未接受的服务的部分应及时退还给买方。根据本款选择免除进一步义务的买方,可能会被收取一笔预定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或者,如果合同期限已过半,则预定费用不得超过五十美元 ($50)。

Section § 1694.9

Explanation

在加州,减肥服务合同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且无法执行。如果卖方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促成合同签订,该合同也无法执行。如果买方因违反这些规定而受损,他们可以在法庭上寻求赔偿;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他们可能获得实际损害赔偿的三倍,并且如果胜诉,其律师费也可能得到报销。如果买方的合同被取消,他们有权获得未接受服务的退款,其中融资费用部分将根据“78法则”计算。最后,买方任何放弃这些保护的尝试都是无效的。

(a)CA 民法 Code § 1694.9(a) 任何不符合本章规定的减肥服务合同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民法 Code § 1694.9(b) 卖方在故意欺诈或误导性信息或广告下签订的任何减肥服务合同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c)CA 民法 Code § 1694.9(c) 任何因违反本章规定而受损的买方,均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判决金额可为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的三倍。合理的律师费可判给胜诉方。
(d)CA 民法 Code § 1694.9(d) 尽管有任何合同的相反规定,只要合同价格分期支付,且买方根据本章规定免除进一步付款或有权获得退款,买方有权获得现金价格中与买方未实际获得的服务相对应的部分退款或退款抵免。任何融资费用的退款应根据“余额总和法”(亦称“78法则”)计算。
(e)CA 民法 Code § 1694.9(e) 买方对本章规定的任何弃权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