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性质合意
Section § 1565
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自愿同意,他们必须都同意合同条款,并且必须明确地将他们的同意告知对方。
Section § 1566
如果有人同意某事,但他们的同意并非自愿,这并不意味着该协议自动失效。然而,相关方可以选择通过遵循撤销协议的特定规则来取消或撤销该协议。
Section § 1567
本条规定,如果某人看似在压力或操纵下同意某事,其同意并非真实或自愿。如果同意是通过威胁、欺骗、过度影响、恐吓或误解获得的,则该同意不真实。
Section § 1568
Section § 1568.5
在本条中,如果未成年人声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同意某事,该声明不应被视为实际同意。
Section § 1569
Section § 1570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胁迫”,即一种威胁。它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所述,对某人施加严重压力的威胁;对某人或其财产造成非法和暴力伤害的威胁;或者可能损害某人名誉的威胁。
Section § 1572
Section § 1573
本节解释了推定欺诈发生于以下情况:当某人违反义务并获得不公平优势,即使他们无意欺骗任何人。它也可能发生于法律认为某种行为或不行为是欺诈性的情况,无论是否存在实际的欺诈意图。
Section § 1575
本法律解释了不正当影响的发生,即当某人利用其权力或信任,以不公平地使自己受益而损害他人为代价。这可能发生在一个人利用信任他们的人、利用他人的精神弱点,或利用某人的紧急需求或困境时。
Section § 1577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合同背景下什么是“事实错误”。这意味着某人犯错并非因为他们忽视了法律义务,而是因为他们对合同中的某个重要事实不知情或遗忘。这种错误也可能表现为相信某事现在或过去是真实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Section § 1578
本法律解释了在签订合同时,何为“法律错误”。它指出,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即构成法律错误:所有签约方都误解了法律,却以为自己理解正确;或者一方误解了法律,而其他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这一点却不纠正。
Section § 1580
Section § 1581
Section § 1583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有人同意一项提议并将其接受发送回提出提议的人,该接受即被视为有效。这意味着协议在接受被发送的那一刻达成,而不是在提议人收到时。
Section § 158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收到通过邮件寄送的、你没有要求或订购的商品或服务,这些物品将被视为免费赠品。你可以自由保留、使用或丢弃它们,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发送方随后试图向你收费,你可以采取法律行动阻止他们,并可能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该条款还规定了定期发送商品的卖方的规则,要求他们在发送任何商品之前必须获得你的明确同意。某些订阅或会员计划存在例外情况,前提是它们向你提供了明确的指示以及选择退出或取消的选项。
Section § 1584.6
Section § 1585
Section § 1586
只要对方还没有告诉你他们接受了你的提议,你就可以收回该提议;但一旦对方表示接受,你就不能再撤回了。
Section § 1587
这项法律解释了要约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取消。第一,如果提出要约的人(提案人)在对方接受之前告知对方要约已撤销。第二,如果要约有时间限制,并且在该时间限制内没有被接受,或者如果没有设定时间限制,则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被接受。第三,如果可能接受要约的人未能满足接受前所需的某些条件。最后,如果提出要约的人死亡或丧失作出决定的法律能力,要约也会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