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7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转让一项义务,你需要获得从中受益的人的许可。虽然存在例外情况,但这些例外在其他条款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因为某人对你负有义务而享有一项权利,那么这项权利就属于你。你也可以将这项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Section § 1459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份不能像现金一样直接交易的合同(即不可转让合同),你仍然可以通过在上面签字将其转让给他人,就像转让支票一样。这种转让使新的人获得你在该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但他们也必须承担在转让时,合同原订立人已经存在的任何问题或抗辩。

用于支付金钱或个人财产的不可转让书面合同,可以像可转让票据一样通过背书转让。该背书应将转让人在该文书项下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但受制于在背书时存在于合同订立人一方的所有衡平法上的抗辩和普通法上的抗辩。

Section § 1459.5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某些关于商业合同的联邦规定,起诉并赢得了针对某公司的官司,你可以要求他们支付你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此外,这项权利不能被放弃——任何试图放弃这项权利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a)CA 民法 Code § 1459.5(a) 胜诉的原告,如果其诉因是针对根据《联邦法规》第16篇第433部分或其任何后续规定被指名的被告,或根据该部分或其任何后续规定所要求的合同条款被指名的被告,则可以向该被告主张律师费、诉讼费和开支,其程度应与原告针对卖方就该诉因胜诉时所允许的最大范围相同。
(b)CA 民法 Code § 1459.5(b) 任何放弃 (a) 款的行为均违反公共政策,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14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某些附属于不动产的承诺,称为契约,会自动转移给任何后来拥有该房产的人。这些契约既影响做出承诺的原始所有者,也影响购买该房产的任何人,就像他们亲自同意这些契约一样。这被称为“随土地而转”。

Section § 14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唯一附着于财产所有权的承诺是本篇中列出的承诺以及任何相关的承诺。

Section § 1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产契约中包含的协议或承诺旨在直接使该房产受益,那么即使房产易主,该协议或承诺仍附着于该房产。它“随土地而转移”,意味着未来的房产所有者也必须遵守该协议或承诺。

Section § 146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通常包含在财产协议中的某些承诺,即契约。这些承诺可能涉及出让人(给予财产的人)保证其有权转让财产,并且没有人会干扰受让人(接收财产的人)使用该财产。它还涉及受让人同意支付诸如财产租金或税款等费用。

Section § 1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附着于一块土地的承诺,即所谓的“土地随附契约”,仅适用于那些从原所有者那里购买该财产某一部分的全部权益或所有权的人。

土地随附契约仅约束那些取得立约人在该财产某一部分的全部地产权益的人。

Section § 1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购买的房产附带某些与土地相关的承诺或义务(即“土地随附契约”),那么你无需对在你拥有该房产之前发生的、或在你出售该房产或不再从中受益之后发生的任何违反这些承诺的行为负责。

Section § 1467

Explanation
当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所有权拥有同一财产的不同部分,并且他们要么从与该财产相关的长期协议(即土地附随契约)中受益,要么对此负责时,这些利益或责任需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能确定价值,这种分配应基于他们各自财产部分的价值。如果不能确定价值,则应基于他们各自财产部分的面积大小。

Section § 14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当一个土地所有者与另一个土地所有者达成一项协议(契约),约定在其土地上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时,该协议可以对这两处房产的未来所有者生效。为此,该协议必须明确描述所涉及的土地,声明未来所有者受其约束,涉及土地使用或维护,并在县级记录中正式备案。如果多人受影响,责任将在他们之间分摊。这也适用于像抵押权人这样的贷款方,但在他们控制该房产期间才适用。

每一项由土地所有者与另一土地所有者之间订立的契约,或由土地出让人与所转让土地的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或由所转让土地的受让人与该土地出让人之间订立的契约,约定在其自有土地上实施或不实施某项行为,且该实施或不实施行为明示为受益人土地的利益,则该契约随立约人拥有或受让的土地以及受益人拥有或受让的土地一并转移,并且,除Section 1466另有规定,或设立该契约的文书中有明确规定,且无论Section 1465的规定如何,在每一继任所有者拥有受其影响的该土地任何部分期间,均对其有利或具有约束力,并对通过任何所有者在该土地中获得任何权益的每个人均有利或具有约束力,但需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民法 Code § 1468(a) 将受此类契约影响的立约人土地,以及将受益的受益人土地,在该包含此类契约的文书中得到详细描述;
(b)CA 民法 Code § 1468(b) 该土地的此类继任所有者在该文书中明示受其约束,以受益人拥有、出让或受让的土地的利益为目的;
(c)CA 民法 Code § 1468(c) 每一此类行为均与该土地或其某部分的利用、维修、维护或改良,或税费和评估费的支付有关;或者,如果各方拥有或受让的土地由同一宗或数宗地块中的未分割权益组成,则为与契约目的相关的合理期限内中止分割权或以出售代替分割的权利;
(d)CA 民法 Code § 1468(d) 包含此类契约的文书在该土地或其某部分所在各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备案。
如果数人承担任何此类契约的义务,应根据Section 1467在他们之间分摊,但如果仅该土地的一部分受其影响,则该分摊仅限于该部分的数个所有者。本条适用于该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抵押权人、受托人或信托契约受益人,但仅限于其以该身份占有该土地期间。

Section § 1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东(出租人)承诺在他们拥有的(租客物业旁边的)附近土地上做某些事情,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这些承诺必须由未来的物业所有者遵守。这些条件包括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描述附近土地,在合同中声明未来的所有者受这些承诺的约束,确保这些行为与使用、维修或税费等事项相关,并妥善记录租赁合同。如果多人共同承担这些承诺的责任,他们将公平地分摊,特别是当只有部分土地受影响时。涉及该土地的抵押权人或受托人,在占有该土地时也必须遵守。

出租人在不动产租赁中作出的、关于在其拥有的且与租赁给承租人的不动产相邻(除中间的公共街道、小巷或人行道外)的其他不动产上实施任何行为的每项契约,除第1466条另有规定外,应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在其所有权期间,对受此影响的该相邻不动产的任何部分的每个后续所有者具有约束力:
(a)CA 民法 Code § 1469(a) 该相邻不动产在租赁中被详细描述;
(b)CA 民法 Code § 1469(b) 该后续所有者在租赁中明确表示受其约束,以利于租赁不动产;
(c)CA 民法 Code § 1469(c) 每项此类行为涉及该相邻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修理、维护或改进,或支付其税费和评估费;
(d)CA 民法 Code § 1469(d) 该租赁以与不动产授予相同的方式,在该相邻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地的每个县的记录员办公室进行记录。该租赁应包括任何未记录文书中描述的任何此类相邻土地的描述,该未记录文书的内容通过引用并入该已记录租赁中。
如果数人承担任何此类契约的负担,应根据第1467条在他们之间分摊,但如果只有该相邻不动产的一部分受此影响,则该分摊应仅在该部分的数个所有者之间进行。本条适用于针对该相邻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的抵押权人、受托人或抵押或信托契据的受益人,但仅当其以该身份占有该不动产时。

Section § 1470

Explanation

当业主(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不以违反租赁条款的方式使用其拥有的附近房产时,这项承诺可以约束该附近房产的未来所有者。但要实现这一点,该附近房产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描述,租赁合同中必须注明未来所有者受其约束以使租赁房产受益,并且该租赁合同必须在当地记录员办公室正式备案。如果多个人拥有或对受影响的房产有权益,责任将在他们之间分摊。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占有该房产的贷款人或受托人。

出租人在不动产租赁中作出的每项契约,即不得违反该租赁条款使用或允许使用由出租人拥有且与出租给承租人的不动产相邻(公共街道、小巷或人行道除外)的任何其他不动产,除第1466条另有规定外,应约束受此影响的该相邻不动产的任何部分的每一位继任所有者,在其所有权期间,以及通过该不动产的任何所有者获得其中任何权益的每个人,只要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民法 Code § 1470(a) 该相邻不动产在租赁中被详细描述;
(b)CA 民法 Code § 1470(b) 该继任所有者和拥有任何此类权益的人在租赁中明确表示受其约束,以使出租的不动产受益;
(c)CA 民法 Code § 1470(c) 该租赁以与不动产授予相同的方式,在该相邻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县的记录员办公室进行记录。该租赁应包含任何未记录文书中描述的任何此类相邻土地的描述,该未记录文书的内容通过引用并入该已记录租赁中。
如果数人受任何此类契约的负担约束,应根据第1467条在他们之间分摊,但如果仅该相邻不动产的一部分受此影响,则该分摊应仅在该部分的数位所有者和拥有该部分任何此类权益的人之间进行。本条适用于该相邻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的抵押权人、受托人或信托契约受益人,仅当其以该身份占有该不动产时。

Section § 1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土地所有者为了他人的利益,承诺在其土地上作为或不作为,那么即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这项承诺(契约)仍然附着于土地。为了使这项永久性附着生效,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精确描述土地、声明未来的所有者也受约束、确保承诺与因有害物质导致的健康或环境相关的土地使用有关,并以“环境限制”为标题在县级部门备案。此外,如果多人受影响,责任将分摊;当抵押权人控制土地时,这项规定也适用。县记录官可能会将这些契约告知加州环境保护局,并且他们可以收取服务费,如果他们没有告知该机构,则不承担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471(a) 尽管有第1468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或土地受让人所作的契约,即在其自有土地上作为或不作为,且该作为或不作为明示为受益人(covenantee)的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受益人所拥有土地的利益,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应随立约人(covenantor)拥有或受让的土地而转移:
(1)CA 民法 Code § 1471(a)(1) 将受该契约影响的立约人的土地在该包含该契约的文件中具体描述。
(2)CA 民法 Code § 1471(a)(2) 该土地的后续所有者在该包含该契约的文件中明示受其约束以使受益人受益。
(3)CA 民法 Code § 1471(a)(3) 土地所有者或受让人将作为或不作为的每一项行为均与土地使用有关,且每一项行为对于保护当前或未来的人类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是合理必要的,其原因在于土地上存在有害物质,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60条所定义。
(4)CA 民法 Code § 1471(a)(4) 包含该契约的文件在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备案,且该文件的标题中包含“环境限制”字样。
(b)CA 民法 Code § 1471(b) 除第1466条另有规定或根据本条作出的契约文件中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契约应约束受其影响的土地任何部分的每一后续所有者,在其拥有期间,以及通过该土地任何所有者获得任何权益的每个人。
(c)CA 民法 Code § 1471(c) 如果多人受根据本条记录的契约负担的约束,应根据第1467条在他们之间分摊,但如果只有部分土地受其影响,则分摊应仅在该部分土地的数个所有者之间进行。
(d)CA 民法 Code § 1471(d) 本条适用于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抵押权人、受托人或信托契约受益人,但仅限于其以该身份占有该土地期间。
(e)Copy CA 民法 Code § 1471(e)
(1)Copy CA 民法 Code § 1471(e)(1) 如果根据本条,包含契约的文件根据 (a) 款 (4) 项作为“环境限制”记录,县记录官办公室可将该文件的核证副本发送给加州环境保护局,仅供信息目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7012条在其网站上发布,除非该文件表明其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7012条 (d) 款 (1) 至 (3) 项(含)中规定的委员会或部门要求。
(2)CA 民法 Code § 1471(e)(2)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如果记录官办公室未根据 (1) 项发送该文件的核证副本,县记录官办公室及其任何员工不承担任何州法律下的责任或任何损害赔偿诉讼责任。
(f)CA 民法 Code § 1471(f) 县记录官办公室可收取合理费用,由其管理机构决议确定,以弥补根据 (e) 款授权采取行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