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3428(a) 对于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5条 (f) 款所述的医疗服务计划或管理式医疗实体,应负有普通注意义务,以安排向其订户和参保人提供医疗必需的医疗服务,前提是该医疗服务是计划下提供的一项福利,并且在以下两种情况均适用时,对于因其未能履行该普通注意义务而依法造成的任何及所有损害承担责任:
(1)CA 民法 Code § 3428(a)(1) 未能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导致对订户或参保人推荐或提供的医疗服务被拒绝、延迟或修改。
(2)CA 民法 Code § 3428(a)(2) 订户或参保人遭受了重大损害。
(b)CA 民法 Code § 3428(b) 就本节而言: (1) 重大损害指生命损失、肢体或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受损、严重毁容、严重和慢性身体疼痛,或重大经济损失; (2) 医疗服务无需由计划内提供者推荐或提供,但可由在其执业范围内执业的任何医疗服务提供者推荐或提供;以及 (3) 医疗服务应在诉讼开始前的任何时间推荐或提供,且推荐无需在重大损害发生之前作出。
(c)CA 民法 Code § 3428(c) 医疗服务计划和管理式医疗实体在任何法律规定下均不属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146条、本法典第3333.1或3333.2条,或《民事诉讼法典》第340.5、364、425.13、667.7或1295条。
(d)CA 民法 Code § 3428(d) 医疗服务计划或管理式医疗实体不得向提供者寻求根据 (a) 款施加的责任的赔偿,无论是合同性的还是衡平法上的。与提供者签订的合同中任何相反的条款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e)CA 民法 Code § 3428(e) 本节不应为代表其员工或代表自筹资金的员工福利计划购买保险或承担风险的雇主或雇主团体采购组织创设任何责任。
(f)CA 民法 Code § 3428(f) 订户或参保人对本节规定的任何弃权均违反公共政策,应属不可执行和无效。
(g)CA 民法 Code § 3428(g) 本节不为医疗服务计划或管理式医疗实体因治疗医生或其他治疗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创设任何新的或额外的责任。
(h)CA 民法 Code § 3428(h) 本节不废除或限制任何其他法律上可用的责任理论。
(i)CA 民法 Code § 3428(i) 在订户或参保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0条 (a) 款的规定,以祷告治疗代替医疗治疗的情况下,本节不适用。
(j)CA 民法 Code § 3428(j) 因违反本节可追偿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第3333条中规定的损害赔偿。
(k)Copy CA 民法 Code § 3428(k)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28(k)(1) 任何人不得根据本节对任何被要求遵守法律规定的独立医疗审查系统或独立审查系统的实体提起诉讼,除非该人或其代表已用尽适用独立审查系统提供的程序。
(2)CA 民法 Code § 3428(k)(2) 在以下任一情况适用时,无需遵守 (1) 款:
(A)CA 民法 Code § 3428(k)(2)(A) 在适用审查完成之前,已发生 (b) 款所定义的重大损害。
(B)CA 民法 Code § 3428(k)(2)(B) 在适用审查完成之前, (b) 款所定义的重大损害即将发生。
(3)CA 民法 Code § 3428(k)(3) 本款仅在1999-2000年常会参议院第189号法案和众议院第55号法案也已颁布并可执行时方可生效。
(l)CA 民法 Code § 3428(l)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违宪或以其他方式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节的其余部分以及这些规定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