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符合“设计专业人员”的资格。基本上,它是指根据另一节((8014))具有特定资格的人,他们与业主签订了书面协议,为项目提供设计、工程或规划服务。

Section § 8302

Explanation

如果建筑师或设计师就某物业的服务提出留置权主张以要求付款,即使施工尚未开始,他们也可以对该场地持有留置权,只要雇佣他们的土地所有者拥有该场地。留置权金额为合同费用或服务的合理价值(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减去已支付的款项。只有在项目已获得与设计师工作相关的必要建筑许可证或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记录该留置权。

(a)CA 民法 Code § 8302(a) 设计专业人员自根据本章记录留置权主张之日起,对该场地享有留置权,即使计划的改进工程尚未开始,但前提是与设计专业人员的服务签订合同的土地所有者在记录留置权主张时也是该场地的所有者。
(b)CA 民法 Code § 8302(b) 设计专业人员的留置权金额为其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费用或该等服务的合理价值,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留置权金额应扣除合同项下的任何押金或预付款。
(c)CA 民法 Code § 8302(c) 设计专业人员不得记录留置权主张,且根据本章不得设立留置权,除非已获得与设计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相关或利用该等服务,且用于改进工程的建筑许可证或其他政府批准。

Section § 83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设计专业人员,想要对某处房产设置留置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您的工作尚未开始,土地所有者未按约定付款,并且您在登记留置权前至少10天向他们发出了通知。留置权必须包含您的姓名、所欠金额、当前房产所有者、场地的法律描述以及项目许可证。

设计专业人员无权根据本章获得留置权,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民法 Code § 8304(a) 设计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的改进工程尚未开始。
(b)CA 民法 Code § 8304(b) 土地所有者拖欠合同要求的付款,或拒绝支付设计专业人员根据合同提出的要求。
(c)CA 民法 Code § 8304(c) 在登记留置权主张前不少于10天,设计专业人员向土地所有者发出通知,要求付款,并说明合同已发生违约以及违约金额。
(d)CA 民法 Code § 8304(d) 设计专业人员登记留置权主张。留置权主张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8304(d)(1) 设计专业人员的姓名。
(2)CA 民法 Code § 8304(d)(2) 主张金额。
(3)CA 民法 Code § 8304(d)(3) 该场地的现有登记所有者。
(4)CA 民法 Code § 8304(d)(4) 该场地的法律描述。
(5)CA 民法 Code § 8304(d)(5) 改进工程的建筑许可证或其他政府批准的识别信息。

Section § 8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设计专业人员在备案主张时如何设立留置权。它规定,如果设计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的建设项目开工,或者在90天内设计专业人员未采取法律行动强制执行留置权,则该留置权将自动失效。此外,如果业主部分或全部清偿留置权,设计专业人员必须备案一份文件,确认留置权的部分或全部解除。

(a)CA 民法 Code § 8306(a) 留置权主张备案后,即为指定设计专业人员设立留置权。
(b)CA 民法 Code § 8306(b) 在发生以下任一事件时,该留置权自动失效,并归于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1)CA 民法 Code § 8306(b)(1) 设计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的改进工程开工。
(2)CA 民法 Code § 8306(b)(2) 留置权主张备案后90天期满,除非设计专业人员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该留置权。
(c)CA 民法 Code § 8306(c) 如果土地所有者部分或全部清偿留置权,设计专业人员应签署并备案一份文件,以证明留置权的部分或全部清偿和解除,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830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法律的哪些部分适用于根据特定章节设立的留置权。通常,大多数规定不适用,但(b)款中列出的规定除外。适用的规定包括本章本身以及其他章节的某些条款和节,例如第8000节、第8424节以及第4章的几条规定。

(a)CA 民法 Code § 8308(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根据本章设立的留置权。
(b)CA 民法 Code § 8308(b) 本部分的以下规定适用于根据本章设立的留置权:
(1)CA 民法 Code § 8308(b)(1) 本章。
(2)CA 民法 Code § 8308(b)(2) 标题1第1章第1条(自第8000节起)。
(3)CA 民法 Code § 8308(b)(3) 第8424节。
(4)CA 民法 Code § 8308(b)(4) 第4章第6条(自第8460节起)。
(5)CA 民法 Code § 8308(b)(5) 第4章第7条(自第8480节起)。
(6)CA 民法 Code § 8308(b)(6) 第4章第8条(自第8490节起)。

Section § 8310

Explanation
本节确认,设计专业人员仍然可以根据另一法律的规定,对其改进工程在财产上设定留置权,即使本章不涉及该过程。

Section § 8312

Explanation
建筑师或工程师等设计专业人员,在意识到他们受雇的建筑工程不会开始后,需要在90天内提交留置权主张。这有助于确保他们仍能获得已完成工作的报酬。

Section § 83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设计专业人员设立了留置权,他们仍然可以寻求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或获得报酬。

Section § 8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留置权(因未偿债务而对财产提出的法律主张)不优先于已对财产拥有既定权益的个人权利,例如买家、租客或贷款人,如果他们的权益在留置权备案之前已记录。它还指出,这些留置权不优先于建筑贷款人的贷款,这些贷款用于设计专业人员已提供服务的改善工程。

Section § 8318

Explanation

如果设计专业人员(例如建筑师或工程师)为一个预期成本低于十万美元的家庭项目提供服务,他们不能对单户、业主自住的房屋申请留置权。

设计专业人员不得根据本章就涉及单户、业主自住住宅且预期施工成本低于十万美元 ($100,000) 的改进工程所提供的服务取得留置权。

Section § 8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建筑师或工程师等设计专业人员,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其在项目上的特殊留置权转换为更标准的机械留置权。首先,原始留置权必须已根据特定规则到期。其次,仍有欠款。在留置权到期后的30天内,设计专业人员可以就未支付的部分提交机械留置权。这种转换不需要事先通知,并且该留置权被视为常规机械留置权,具有特定的优先权规则。但是,如果留置权因法律中另一部分所述的不同原因到期,则此过程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