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534(a) 建筑贷款人如果对附有担保的停止支付通知所附担保的担保人充分性提出异议,应在附有担保的停止支付通知发出后20天内,向索赔人发出异议通知。该通知应符合《第一编》第2章(自第8100条起)的要求。
(b)CA 民法 Code § 8534(b) 索赔人可以在异议通知发出后10天内,用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替换最初的担保。如果索赔人未替换为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建筑贷款人可以不理会附有担保的停止支付通知,并释放因该通知而扣留的所有资金。
如果建筑贷款人认为担保的担保人不够充分,他们必须在20天内通知发出停止支付通知的人。如果该人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没有用由持牌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替换原担保,贷款人可以不理会停止支付通知,并释放他们扣留的资金。
这项法律规定,当建筑贷款人收到停工付款通知时,他们必须从建设资金中扣留足够的钱来支付索赔。但是,如果停工付款通知没有担保,或者如果它不是由主要承包商发出的,并且在收到通知之前已经记录了付款担保,贷款人可以选择不扣留资金。
如果有人希望在建筑贷款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决定不扣留资金时获得通知,他们需要在发出停止支付通知的同时,提交一份书面请求并附上一个已写好地址并贴好邮票的信封。如果贷款人决定不扣留资金,他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请求者,发送一份符合特定要求的通知。如果该决定是基于已记录的支付担保,贷款人必须在通知中附上担保副本。然而,如果贷款人因诚实错误而未能附上担保,只要他们有避免此类错误的程序并在发现错误后20天内纠正了错误,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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