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0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业主在工程开工前,提交一份书面合同和一份金额至少为合同价值一半的付款担保,那么在发生付款纠纷时,法院可能会限制可以向业主追讨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应付的金额超过了合同原定的支付总额,法院可以命令承包商及其担保人支付差额。

(a)CA 民法 Code § 8600(a) 本条适用以下情况:在工程开工前,业主真诚地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直接合同,并记录一份直接承包商的付款担保,金额不低于直接合同中规定价格的50%。
(b)CA 民法 Code § 8600(b) 如果满足分节(a)的条件,法院应在公平的情况下,将本篇项下的留置权强制执行限制在业主应付给直接承包商的总金额,并应判决直接承包商及其担保人承担责任,针对直接承包商应得金额与索赔人应得总金额之间存在的任何差额。

Section § 8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第8600条适用,业主仍然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某些类型的财务担保,例如履约保证金或支付保证金,作为一种保障措施。这些保证金确保承包商会按承诺完成工作,或支付其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

Section § 8604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或类似的贷款方要求提供支付担保金作为资助建设项目的贷款条件,并书面接受该担保金,那么如果该担保金是由经授权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贷款方此后就不能以该担保金为由拒绝发放贷款。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储蓄贷款机构、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从事贷款融资业务的机构。

Section § 86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支付担保金本质上是一种保证,确保所有有权要求付款的人(例如承包商和分包商)都能获得付款。该担保金由一家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可以由业主、总承包商或分包商设立。如果有人没有收到付款,他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强制执行留置权(对财产的法定债权)的程序,二是直接对担保金提起诉讼以获得款项。

(a)CA 民法 Code § 8606(a) 根据本篇规定,支付担保金应以全额支付所有索赔人的索赔为条件,且其条款应惠及所有索赔人,从而赋予索赔人强制执行担保金责任的诉权。该担保金应由获准担保保险人提供。
(b)CA 民法 Code § 8606(b) 业主、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可作为担保金的主债务人。
(c)CA 民法 Code § 8606(c) 索赔人可在根据本部分规定强制执行留置权的诉讼中,或在针对担保金的单独诉讼中,强制执行担保金责任。

Section § 8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对承包商的付款保函提出索赔,除非你直接向该承包商提供了工作,或者通过分包商根据直接协议提供了工作。但是,这不影响设计专业人员或对房产拥有财务权益的其他人关于停止付款通知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8608(a) 本篇章不赋予索赔人就本章项下提供的总承包商的付款保函追偿的权利,除非索赔人根据直接合同,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供了工作。
(b)CA 民法 Code § 8608(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设计专业人员以及不动产担保权益持有人的停止付款通知权及其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

Section § 8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支付担保中任何试图缩短您提起诉讼期限的合同条款,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无效:(a) 如果它将期限缩短至工程竣工后不足六个月;或 (b) 如果该担保在工程开始前未备案。

Section § 8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付款担保在建筑或改造项目完工前备案,那么在项目完工后,你必须在六个月内提起法律诉讼,以要求兑现这份担保。

Section § 861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您必须首先发出初步通知。如果您没有发出该通知,您仍然可以在工程正式竣工后15天内,或在没有官方竣工通知记录的情况下75天内,通知担保人和担保本金来提出索赔。这些规定适用于与承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但也有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已向分包商支付所有款项的情况,或者分包商已被终止合同并已全额支付(争议款项除外)的情况。劳工有不同的规定,这些法规于2012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A 民法 Code § 8612(a) 为了根据本篇强制执行对支付担保的索赔,索赔人应发出第2章(自第8200条起)规定的初步通知。
(b)CA 民法 Code § 8612(b) 如果未按第2章(自第8200条起)的规定发出初步通知,索赔人可在竣工通知记录后15天内向担保人及担保本金发出书面通知,以强制执行索赔。如果未记录竣工通知,则向担保人及担保本金发出书面通知的时限延长至工程改进竣工后75天。
(c)CA 民法 Code § 8612(c) 自2012年7月1日起,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初步通知应由与承包商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未按第2章(自第8200条起)规定发出通知的人发出,则该人可根据第8614条的规定,在竣工通知记录后15天内向担保人及担保本金发出书面通知,以强制执行索赔。如果未记录竣工通知,则向担保人及担保本金发出书面通知的时限延长至工程改进竣工后75天。
(d)Copy CA 民法 Code § 8612(d)
(c)Copy CA 民法 Code § 8612(d)(c)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8612(d)(1) 除善意争议的款项外,所有进度款均已支付给与总承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分包商,而索赔人已向该分包商提供了材料或服务。
(2)CA 民法 Code § 8612(d)(2) 与总承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分包商(索赔人已向其提供了材料或服务)已根据合同被终止项目,且截至终止日期,除善意争议的款项外,所有进度款均已支付。
(e)CA 民法 Code § 8612(e) 根据第8200条,本条不适用于第8024条所定义的劳工。
(f)CA 民法 Code § 8612(f) 本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86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根据另一条款(第 8612 条)中详述的特定条件,向负责人或担保人(例如提供财务担保承诺的人)发出通知,则该通知必须符合从第 8100 条开始的另一套法规中列出的具体规定。

根据第 8612 条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第 1 编第 2 章(自第 8100 条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