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留置权(一种为确保工程款支付而设定的法定债权)可以设定在进行该工程的财产上。留置权不仅涵盖建筑物或改进工程本身,而且还包括为舒适使用和占用该空间所需的周围足够区域。

Section § 84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房产上有未支付费用的工程,可以在某些房地产权益上设置留置权。它适用于同意进行工程的人,也适用于知晓工程正在进行但未正式声明不负责任的其他人。

附着留置权的下列不动产权益受该留置权的约束:
(a)CA 民法 Code § 8442(a) 签订改进工程合同的人的权益。
(b)CA 民法 Code § 8442(b) 未签订改进工程合同的人的权益,如果主张留置权的工程是在该人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的,除非该人根据第8444条发出不负责任通知。

Section § 84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没有同意或没有签订合同进行房产改进的业主,发出一个通知,声明他们不对与该工程相关的任何索赔负责。业主必须签署并核实这份通知,通知中需要详细说明他们对房产的权益、任何已知的承租人或买方,并包含一份明确的不负责任声明。为了使通知有效,业主必须在得知工程进行后的十天内,张贴并正式备案该通知。

(a)CA 民法 Code § 8444(a) 不动产所有人或声称对改进工程所在地不动产拥有权益但未就该改进工程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发出不负责任通知。
(b)CA 民法 Code § 8444(b) 不负责任通知应当由所有人签署并核实。
(c)CA 民法 Code § 8444(c) 该通知应当符合第1编第2章(自第8100条起)的要求。
(d)CA 民法 Code § 8444(d) 该通知还应当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8444(d)(1) 所有人所有权或权益的性质。
(2)CA 民法 Code § 8444(d)(2) 合同项下的购买人(如有)或承租人(如已知)的姓名。
(3)CA 民法 Code § 8444(d)(3) 一份声明,说明发出通知的人不对因改进工程产生的索赔负责。
(e)CA 民法 Code § 8444(e) 除非发出通知的人在知悉改进工程后10天内同时张贴并记录该通知,否则不负责任通知无效。

Section § 84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多个施工项目拥有同一所有者,或者是由同一人承包的(即使所有者不同),您可以对它们提交一份留置权申请。您需要明确每个项目应支付的金额。如果您的合同没有细分每个项目的费用,您可以根据为每个项目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公平估算。如果您不指定具体金额,那么您的留置权可能会优先权低于其他留置权。对于由不同所有者拥有的单一建筑物,您无需区分每个所有者部分的工作成本,但法院在必要时可能会决定一个公平的分配方案。您的留置权所涵盖的金额,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如抵押权人或判决债权人),不能超过您指定的金额。

留置权主张人可以就两个或多个工程项目记录一份留置权主张,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民法 Code § 8446(a) 该等工程项目拥有或被认为是拥有同一所有者,或者该工程项目是由同一人承包的,无论它们是否拥有同一所有者。
(b)CA 民法 Code § 8446(b) 留置权主张人在留置权主张中指定了每个工程项目的到期金额。如果主张人就所提供的工程项目约定了总价款支付,且合同未单独区分每个工程项目的到期金额,则主张人可以根据为每个工程项目提供的按比例工作量,估算每个工程项目到期金额的公平分配。如果主张人未指定每个工程项目的到期金额,则该留置权劣后于其他留置权。
(c)CA 民法 Code § 8446(c) 如果不同所有者的不动产上存在单一建筑物,主张人无需区分就位于每个所有者不动产上的建筑物部分所提供的工作比例。在留置权强制执行诉讼中,法院如果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可以指定留置权在所有者不动产之间的公平分配。
(d)CA 民法 Code § 8446(d) 该留置权就针对通过判决、抵押或其他方式在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所在不动产上拥有留置权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不得超出所指定的金额。

Section § 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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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涉及多个住宅单元(如公寓)的建筑工程在机械留置权方面的处理方式。每个单元都被视为独立的留置权项目,这意味着您必须为每个单元单独记录留置权。如果材料在不同单元之间使用且无法区分,您仍然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享有留置权。该法律规定了当您无法区分多个单元共用材料的各自欠款时,如何处理留置权。

(a)CA 民法 Code § 8448(a) 在本节中,“独立住宅单元”指一个住宅结构,包括包含多个公寓单元的住宅结构,以及任何公共区域、车库或其他附属改进设施。
(b)CA 民法 Code § 8448(b) 如果一项改进工程包括建造两个或更多独立住宅单元:
(1)CA 民法 Code § 8448(b)(1) 每个单元均被视为一项独立的改进工程,且每个单元的竣工时间单独确定,以确定在该单元上记录留置权主张的时间。本款不影响根据第8402条或第8446条享有的任何留置权。
(2)CA 民法 Code § 8448(b)(2) 为改进工程提供的材料,被视为供实际使用或消耗该材料的每个独立住宅单元使用或消耗;但如果索赔人无法区分在不同独立住宅单元中使用的或消耗的材料数量,索赔人有权享有第8446条的所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