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50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指出,建筑留置权通常优先于房产上的其他债权,例如抵押权或信托契据,如果这些债权是在建筑工程开始后才附着,或者在工程开始时未正式记录且留置权主张人不知情。然而,第8452条的另一项法律中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这可能会改变这项优先权规则。

(a)CA 民法 Code § 8450(a) 本章项下的留置权,第8402条规定的留置权除外,优先于针对改进工程或改进工程所在的不动产的留置权、抵押权、信托契据或其他产权负担,该等留置权、抵押权、信托契据或其他产权负担 (1) 在改进工程开始后附着,或 (2) 在改进工程开始时未予记录且权利主张人不知情的。
(b)Copy CA 民法 Code § 8450(b)
(a)Copy CA 民法 Code § 8450(b)(a)款受第8452条规定的例外情况的约束。

Section § 84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通过抵押或信托契据向您贷款,并且您的财产因所做的工作而存在留置权,那么在支付担保书备案后,该贷款可以优先于因所做工作而产生的留置权。这仅在以下情况下发生:该担保书提及该抵押或契据,并且涵盖您所欠金额的至少75%。

抵押或信托契据,否则根据第8450条劣后于留置权,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支付担保书备案后,优先于因所提供的工作而产生的留置权:
(a)CA 民法 Code § 8452(a) 该担保书提及该抵押或信托契据。
(b)CA 民法 Code § 8452(b) 该担保书的金额不低于该抵押或信托契据本金金额的75%。

Section § 8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一份专门针对场地改进的独立合同,与主要施工合同分开,那么场地工程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工程项目。开始场地改进并不意味着你已经开始了整个施工项目。

Section § 8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建筑贷款的。它规定,如果贷款人提供额外资金(任选的)用于建筑成本,这些资金将与强制性资金具有相同的优先权,只要提供的总金额不超过原始贷款金额。此外,当贷款由优先于其他留置权的抵押或信托契约担保时,本规定适用。

(a)CA 民法 Code § 8456(a) 本节适用于由抵押或信托契约担保且优先于本章项下留置权的建筑贷款。
(b)CA 民法 Code § 8456(b) 建筑贷款人用于建筑成本的资金任选预付款,与建筑贷款人提供的资金强制预付款具有相同的优先权,但前提是所有预付款的总额不超过原始建筑贷款的金额。

Section § 84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留置权(即为确保债务支付而对财产提出的索赔)在以下情况下优先于大多数抵押或类似金融协议:如果该留置权在这些协议之前设立,或在没有这些协议通知的情况下设立。但是,如果抵押或类似协议为财产改善工程提供资金,并且包含确保承包商获得付款的保障措施,那么它可能保持优先于留置权的地位。此外,如果抵押在项目完工前登记了至少相当于贷款金额一半的支付担保,它也可以优先于留置权。

(a)CA 民法 Code § 8458(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第 8402 条规定的留置权优先于:
(1)CA 民法 Code § 8458(a)(1) 在场地改善工程开始后设定的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产权负担。
(2)CA 民法 Code § 8458(a)(2) 在场地改善工程开始时未登记且索赔人不知情的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产权负担。
(3)CA 民法 Code § 8458(a)(3) 在场地改善工程开始前登记的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产权负担,如果其设立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场地改善工程提供融资。如果贷款收益根据与借款人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善意地置于贷款人的控制之下,且该协议规定 (A) 收益将用于支付索赔人,以及 (B) 在没有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所有索赔均已支付,或留置权索赔登记期限已届满且未登记任何留置权索赔的情况下,不得向借款人支付任何部分收益,则本款不适用。
(b)CA 民法 Code § 8458(b) 抵押或信托契据,如果根据 (a) 款原本处于次级地位,但在工程完工前登记了金额不低于抵押或信托契据本金金额 50% 的支付担保,则优先于第 8402 条规定的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