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700(a) 本章适用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情形:
(1)CA 民法 Code § 8700(a)(1) 财产的产权权益所有人就该财产签订改善工程合同,且合同价格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2)CA 民法 Code § 8700(a)(2) 财产的非完全所有权权益所有人(包括租赁权益所有人)就该财产签订改善工程合同,且合同价格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b)CA 民法 Code § 8700(b) 就本条而言:
(1)CA 民法 Code § 8700(b)(1) 财产的产权权益所有人不因抵押、信托契据、土地租赁或其他限制该产权权益的留置权、产权负担或占有权而被视为非完全所有权权益所有人。
(2)CA 民法 Code § 8700(b)(2)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不动产承租人被视为该不动产的产权权益所有人:
(A)CA 民法 Code § 8700(b)(2)(A) 租赁的初始期限至少为35年。
(B)CA 民法 Code § 8700(b)(2)(B) 该租赁整体上涵盖《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二分部(自第66410条起)《细分地块法案》以及根据该法案通过的任何适用地方条例规定的一处或多处合法地块,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规证明程序批准的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