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业主何时以及如何向直接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通常,在收到付款要求通知后30天内,如果对金额没有争议,业主必须向承包商付款。如果存在争议,业主可以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150%的款项。如果业主未能按要求向承包商付款,且没有正当理由扣款,他们将对错误扣留的款项支付每月2%的罚金。此外,在与扣款相关的诉讼中,胜诉方可以收回其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关于扣留保留金(例如用于保证项目完成的款项)的规定。

Section § 8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公用事业公司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它要求总承包商在收到公用事业公司的付款后21天内向分包商付款,除非有其他书面协议。如果付款存在争议,承包商可以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150%的款项。未按时付款的承包商,每拖延一个月,需向分包商支付未付款项2%的罚金。如果承包商不当扣留款项,法院可以判决胜诉方获得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这项法律不影响承包商在付款问题或履约问题上可能拥有的其他补救措施。

(a)CA 民法 Code § 8802(a) 本节适用于公用事业公司与总承包商之间就全部或部分改进工程签订的合同。
(b)CA 民法 Code § 8802(b) 除非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总承包商应在收到公用事业公司的进度款后21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因分包商所完成工作而允许总承包商获得的款项,以分包商在该工程中的权益为限。如果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进度款应付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善意争议,总承包商可以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150%的款项。
(c)CA 民法 Code § 8802(c) 违反本节规定的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承担罚款,罚款金额为每月按应付争议金额的2%计算,直至支付为止。在追讨被不当扣留款项的诉讼中,胜诉方有权获得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d)CA 民法 Code § 8802(d) 本节不限制或损害承包商或分包商在涉及承包商迟延付款或不付款,或分包商履约不足或不履约的争议中,可获得的合同、行政或司法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