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要求的通知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这可以包括印刷或打字的文件。

Section § 81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建筑索赔相关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发送此类通知时,您需要提供项目所有者、主要承包商、任何建筑贷款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场地详情。此外,您还需要表明自己的身份并说明与各方的关系。如果您是索赔人,请说明您完成了哪些工作、为谁完成以及您索赔的金额。即使通知存在细微错误,只要它实质性地提供了必要信息,仍然有效。

(a)CA 民法 Code § 8102(a) 本部分项下的通知,除该类型通知法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外,还应包含通知发出人所知的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8102(a)(1) 所有人或声称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民法 Code § 8102(a)(2) 直接承包商的姓名和地址。
(3)CA 民法 Code § 8102(a)(3) 建筑贷款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有)。
(4)CA 民法 Code § 8102(a)(4) 足以识别的场地描述,包括场地的街道地址(如有)。如果提供了充分的场地法律描述,则通知的有效性不受街道地址错误或遗漏的事实影响。
(5)CA 民法 Code § 8102(a)(5) 发出通知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与各方的关系。
(6)CA 民法 Code § 8102(a)(6) 如果发出通知人是索赔人:
(A)CA 民法 Code § 8102(a)(6)(A) 所提供工作的一般说明。
(B)CA 民法 Code § 8102(a)(6)(B) 获得或为其提供工作的人的姓名。
(C)CA 民法 Code § 8102(a)(6)(C) 索赔人扣除所有合理抵免和抵销后的索赔声明或估算(如有)。
(b)CA 民法 Code § 8102(b) 如果通知足以实质性地告知被通知人本节要求的信息以及通知中要求的其他信息,则通知不会因与本节要求的任何差异而无效。

Section § 8104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雇佣工人进行建筑项目,但未能按时支付工资,他们需要通知几方,包括工人、任何工会代表、贷款人以及项目业主。该通知必须包含工人的姓名和地址、工作时长以及欠款金额等详细信息。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此通知,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

(a)CA 民法 Code § 8104(a) 在本部分管辖的工程改进项目中,雇佣劳工但未能支付劳工应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工法典》第1773.1条和实施条例中描述的任何雇主支付款项)的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最迟不晚于报酬逾期之日,应向劳工、劳工的谈判代表(如有)、建筑贷款人或声称的建筑贷款人(如有),以及业主或声称的业主发出通知,该通知除第8102条要求的信息外,还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8104(a)(1) 劳工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第8024条(b)款所述的任何应支付雇主款项的个人或实体的姓名和地址。
(2)CA 民法 Code § 8104(a)(2) 劳工在每项工作中工作的正常工时和加班工时总数。
(3)CA 民法 Code § 8104(a)(3) 当时已逾期未付的金额。
(b)CA 民法 Code § 8104(b) 未能发出(a)款要求的通知,构成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自第7000条起)的《承包商州执照法》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

Section § 8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向他人发出正式通知的几种方式,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你可以亲自送达,也可以按照另一条款中的具体指示通过邮件发送,或者将其留在对方所在地并邮寄一份副本,这种方式类似于送达法律传票。

Section § 8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正确地通知参与建筑项目的人员,例如业主、公共实体、建筑贷款人、承包商、分包商、索赔人和担保人。通知应发送到特定的地址,例如协议、许可证或官方记录上列出的地址。每种类型的接收方都有其应接收通知的特定地点。例如,公共实体应在其办公室或指定地址接收通知,而建筑贷款人的地址则可在贷款协议或信托契据中找到。

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根据本部分发出的通知应送达给被通知人,送达地点为其住所、营业地点,或以下任何地址:
(a)CA 民法 Code § 8108(a) 如果被通知人是除公共实体以外的所有人,则为该所有人在直接合同、建筑许可证或建筑信托契据上显示的地址。
(b)CA 民法 Code § 8108(b) 如果被通知人是公共实体,则为该公共实体的办公室,或该公共实体在合同中或其他地方为送达通知、文件及其他文书而指定的其他地址。
(c)CA 民法 Code § 8108(c) 如果被通知人是建筑贷款人,则为该建筑贷款人在建筑贷款协议或建筑信托契据上显示的地址。
(d)CA 民法 Code § 8108(d) 如果被通知人是直接承包商或分包商,则为该承包商在建筑许可证、承包商合同或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记录上显示的地址。
(e)CA 民法 Code § 8108(e) 如果被通知人是索赔人,则为该索赔人在其合同、初步通知、留置权主张、停止支付通知或支付担保索赔上显示的地址,或在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记录上显示的地址。
(f)CA 民法 Code § 8108(f) 如果被通知人是担保债券的担保人,则为该担保人在债券上为送达通知、文件及其他文书而显示的地址,或在保险部记录上显示的地址。

Section § 8110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本法律规定,你需要通过邮件发送通知,你通常需要使用挂号信、认证邮件、快递邮件或隔夜送达服务。

Section § 8114

Explanation
按照本法律部分规定需要张贴的任何通知,都必须在要求张贴的地点清晰可见。

Section § 8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通知何时被正式视为已发出。对于专人送达,即文件交到对方手中时。如果通过邮寄或快递服务发送,一旦放入邮箱或交给承运人,即视为正式发出。如果既留下通知又邮寄副本,则在邮寄后五天视为已发出。对于公开张贴的通知,一旦张贴即刻生效。最后,如果通知在县官方记录中备案,则在备案时生效。
根据本部分发出的通知在以下时间完成并视为已发出:
(a)CA 民法 Code § 8116(a) 如果通过专人送达,则在送达时。
(b)CA 民法 Code § 8116(b) 如果通过邮寄方式发出,则在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规定的方式存入邮件或交予快递服务承运人时。
(c)CA 民法 Code § 8116(c) 如果通过留下通知并以《民事诉讼法典》第415.20条规定的方式邮寄副本以送达民事诉讼传票,则在邮寄后五天。
(d)CA 民法 Code § 8116(d) 如果通过张贴方式发出,则在展示时。
(e)CA 民法 Code § 8116(e) 如果通过备案方式发出,则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时。

Section § 81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证明您已按照法律要求向某人发出通知。您需要提供一份声明,其中包含通知的类型、何时以及如何发出,以及收件人。如果您通过邮件发送通知,则必须附上证据,例如挂号信或认证邮件的付款收据,或显示送达或尝试送达的追踪记录。

(a)CA 民法 Code § 8118(a) 证明已按照本部分要求的方式向某人发出通知,应通过一份通知证明声明进行,该声明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8118(a)(1) 所发通知的类型或描述。
(2)CA 民法 Code § 8118(a)(2) 通知发出的日期、地点和方式,以及证明通知已按照法规要求的方式发出的事实。
(3)CA 民法 Code § 8118(a)(3) 收到通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适用)该人收到通知时的头衔或身份。
(b)CA 民法 Code § 8118(b) 如果通知是通过邮件发出的,该声明应附有以下其中一项:
(1)CA 民法 Code § 8118(b)(1) 由美国邮政局提供的文件,证明已支付费用通过挂号信、认证邮件或特快专递寄送通知。
(2)CA 民法 Code § 8118(b)(2) 由快递服务承运商提供的文件,证明已支付费用通过隔夜送达服务寄送通知。
(3)CA 民法 Code § 8118(b)(3) 由美国邮政局提供的回执、送达确认、签名确认、追踪记录或其他送达或尝试送达的证明,或美国邮政局保存的送达和收据记录的复印件,显示送达日期和收件人;如果未送达,则为退回的信封本身。
(4)CA 民法 Code § 8118(b)(4) 由快递服务承运商提供的追踪记录或其他文件,显示通知的送达或尝试送达。

Section § 8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被称为“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住宅开发项目中,与共有区域的建设或改进相关的通知和索赔应如何处理。它规定,当需要发送此类通知或提出索赔时,业主协会代表所有独立的业主行事。如果有要求通知或送达共有区域所有人的情况,可以通过通知协会来完成。此外,它还指明了其他章节,以获取“协会”和“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等特定术语的定义。

(a)CA 民法 Code § 8119(a) 关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共有区域的改进工程:(1) 就本部分所要求的所有通知和索赔而言,协会被视为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独立权益所有人的代理人。(2) 如果本部分的任何规定要求向共有区域财产所有人送达或送交通知或索赔,则该通知或索赔可以送达或送交至协会。
(b)CA 民法 Code § 8119(b) 就本节而言,“协会”、“共有区域”、“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和“独立权益”等术语具有第5部分第1章第2条(自第4075节起)和第5.3部分第1章第2条(自第6526节起)中规定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