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工程总则弃权与免除
Section § 8122
Section § 8124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您有与建筑相关的财务索赔并放弃了对该索赔的权利,这并不自动意味着您让业主、贷款人或保险公司免除责任,除非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您的弃权书必须符合官方表格样式并有您的签名。其次,如果您的弃权是基于收到付款,您需要有确凿证据证明您确实收到了付款,例如您存入的支票或您出具的书面确认。
Section § 8126
Section § 8128
本节允许发出停止支付通知的人减少其索赔金额或完全解除该通知。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说明是减少还是完全解除。如果是减少,则必须指明减少后仍需扣留的新总金额。减少或解除通知意味着索赔人不能就减少或解除的金额强制执行付款,并且收到通知的人不再需要为该金额扣留资金。但是,索赔人如果需要,可以稍后发出另一份停止支付通知,只要该通知及时且正确。此举不影响索赔人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仅影响就特定减少或解除金额强制执行付款的权利。
Section § 813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要求签署一份“有条件弃权和解除书”以获取进度款,但随后并未收到付款,那么该弃权书将无效且不可执行。为了有效,该弃权书必须遵循特定的格式。弃权书指出,一旦收到付款,留置权、停止付款通知和担保索赔的权利即被放弃。然而,某些例外情况适用,例如保留金、未支付的额外费用,以及之前已放弃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基于违约等原因产生的合同权利也不受影响。
Section § 813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项目上的劳务或材料提供者需要签署一份弃权书才能获得进度款,并且他们声明已收到付款,那么该弃权书只有在符合特定格式时才有效。这份弃权书被称为“无条件进度款弃权和解除书”。该文件声明索赔人因已收到付款而放弃了某些权利,例如留置权和支付担保权。如果未收到付款,该文件将无效,除非使用“有条件弃权书”另有规定。弃权书必须包含索赔人、客户、工程地点和付款详情等信息。它不包括未支付的额外费用、与未付款相关的合同权利或任何保留金。
Section § 813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要求签署一份弃权和解除书以获取最终付款,但他们实际上并未收到款项,那么这份弃权和解除书将无效,除非它以特定的格式书写。这份名为“最终付款的附条件弃权和解除书”的文件,只有在收到付款后才生效。它包含详细的识别信息、争议索赔的例外情况,并要求索赔人签名以及提供付款详情。
Section § 8138
如果您签署弃权书以确认您已收到最终付款,则该弃权书必须遵循特定格式才能有效。这份名为“最终付款的无条件弃权和解除书”的文件,一旦您签署,将意味着您放弃某些权利,例如留置权或停止付款通知权。但是,如果您实际上尚未获得全额付款,请勿使用此表格;您应该使用有条件弃权书。如果存在额外费用的争议索赔,本文件也允许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