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6614(a) 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备案的声明,应包含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法律描述,以及一份声明,说明该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是公寓项目、规划开发项目、股份合作社,或其组合。该声明还应载明协会的名称,以及对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任何部分的使用或享有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成为可强制执行的衡平地役权。
(b)CA 民法 Code § 6614(b) 该声明可包含声明人或成员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事项。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86年1月1日之后为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或规划社区)备案的正式文件,即“声明”,必须包含该物业的法律描述,并说明其是公寓项目、规划开发项目还是类似项目。它还应指明业主协会的名称,并列出任何旨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物业使用规定或限制。此外,该声明还可以包含物业开发商或成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内容。
这项法律涉及公寓或规划社区等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以及它们如何延长其被称为“声明”的管理规则。有时,原始规则有终止日期,但没有明确的程序来延续。如果不解决,这可能导致共享空间的财务和维护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大多数社区成员同意,就可以延长这些规则。但是,任何一次延期都不能超过原始期限或20年,以较短者为准,但可以进行多次延期。
如果一项称为“声明”的特定协议需要更改,您可以根据该声明自身的规定或本法案的规定进行更改。为了使更改生效,必须满足以下几点:团体中的每个人都应在至少提前15天但不超过60天收到关于拟议更改的通知。更改必须获得团体成员以及根据声明要求批准的任何其他人的必要批准。此批准必须由指定官员或协会主席以书面形式记录,然后提交至开发项目所在县备案。如果声明未指定需要多少成员批准更改,则所有成员中超过半数必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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