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业主协会(HOA)与建筑商就共有区域或独立物业的建筑缺陷解决争议时,业主协会必须告知所有成员问题是如何解决的。通知应包括将要修复的缺陷描述、预计的修复时间表以及任何未解决索赔的状况。如果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业主协会可以进行更新。重要的是,分享这些信息不会影响任何保密特权。“缺陷”也包括由这些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害。

(a)CA 民法 Code § 6874(a) 在业主协会与建筑商达成和解协议或该事项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之后,关于共有区域的所谓缺陷、业主协会有义务维护或修理的独立权益中的所谓缺陷,或源于共有区域或业主协会有义务维护或修理的独立权益中的缺陷,或与这些缺陷密切相关的独立权益中的所谓缺陷,如果引起争议的缺陷尚未纠正,业主协会应尽快合理可行地以书面形式,仅通知其记录中列名的业主协会成员该事项已通过和解协议或其他方式解决,并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6874(a)(1) 业主协会在披露之日合理认为将予以纠正或更换的缺陷的一般描述。
(2)CA 民法 Code § 6874(a)(2) 业主协会在披露之日对第 (1) 款中指明的缺陷何时将予以纠正或更换的善意估计。业主协会可以声明该估计可能会被修改。
(3)CA 民法 Code § 6874(a)(3) 未在第 (1) 款中指明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设计或施工缺陷索赔的状况,无论是以发送给业主协会每位成员的初步缺陷清单形式表达,还是以其他方式向业主协会成员提出和披露。
(b)CA 民法 Code § 6874(b)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业主协会修改根据 (a) 款要求进行的披露,且任何修改应取代先前向业主协会成员披露的任何冲突信息,并应保留原始披露所附带的任何特权。
(c)CA 民法 Code § 6874(c) 根据 (a) 款要求或 (b) 款授权披露信息不应放弃附带于该信息的任何特权。
(d)CA 民法 Code § 6874(d) 就本节所要求的披露而言,“缺陷”一词应定义为包括由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害。

Section § 6876

Explanation

如果业主协会计划就共有区域或其维护的房屋的损害起诉开发商,他们必须在提起诉讼前至少30天通知协会成员。该通知必须说明将举行一次会议讨论这些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法律行动,并提供会议详情。如果存在提起诉讼的截止日期将过的风险,协会可以在提起诉讼后30天内通知成员。

(a)CA 民法 Code § 6876(a) 不迟于协会针对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申报人或其他开发商,就共有区域的所谓损害、协会有义务维护或修理的独立权益的所谓损害,或因共有区域或协会有义务维护或修理的独立权益受损而产生或与此密切相关的独立权益的所谓损害提起任何民事诉讼前30天,董事会应向在提供通知时出现在协会记录中的每位协会成员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明确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6876(a)(1) 将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可能导致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
(2)CA 民法 Code § 6876(a)(2) 可用于解决问题的方案,包括民事诉讼。
(3)CA 民法 Code § 6876(a)(3) 本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b)CA 民法 Code § 6876(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协会有理由相信适用的诉讼时效将在协会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届满,协会可以在提起诉讼后30天内发出上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