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6874(a) 在业主协会与建筑商达成和解协议或该事项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之后,关于共有区域的所谓缺陷、业主协会有义务维护或修理的独立权益中的所谓缺陷,或源于共有区域或业主协会有义务维护或修理的独立权益中的缺陷,或与这些缺陷密切相关的独立权益中的所谓缺陷,如果引起争议的缺陷尚未纠正,业主协会应尽快合理可行地以书面形式,仅通知其记录中列名的业主协会成员该事项已通过和解协议或其他方式解决,并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法 Code § 6874(a)(1) 业主协会在披露之日合理认为将予以纠正或更换的缺陷的一般描述。
(2)CA 民法 Code § 6874(a)(2) 业主协会在披露之日对第 (1) 款中指明的缺陷何时将予以纠正或更换的善意估计。业主协会可以声明该估计可能会被修改。
(3)CA 民法 Code § 6874(a)(3) 未在第 (1) 款中指明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设计或施工缺陷索赔的状况,无论是以发送给业主协会每位成员的初步缺陷清单形式表达,还是以其他方式向业主协会成员提出和披露。
(b)CA 民法 Code § 6874(b)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业主协会修改根据 (a) 款要求进行的披露,且任何修改应取代先前向业主协会成员披露的任何冲突信息,并应保留原始披露所附带的任何特权。
(c)CA 民法 Code § 6874(c) 根据 (a) 款要求或 (b) 款授权披露信息不应放弃附带于该信息的任何特权。
(d)CA 民法 Code § 6874(d) 就本节所要求的披露而言,“缺陷”一词应定义为包括由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