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6840(a)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如果协会持有规定水平的保险,涵盖侵权诉因,则为共有利益开发项目中以共有产权形式拥有共有区域的独立权益所有人提供民事责任保护。
(b)CA 民法 Code § 6840(b) 如果满足段落 (1) 和 (2) 中的两项保险要求,则仅因作为共有利益开发项目共有区域的共有产权人而产生,针对任何独立权益所有人的任何侵权诉因,应仅针对协会而非独立权益的个人所有人提起。
(1)CA 民法 Code § 6840(b)(1) 协会为此诉因维持并生效一份或多份包含协会一般责任险承保范围的保险单。
(2)CA 民法 Code § 6840(b)(2) 段落 (1) 中所述的承保范围应符合以下最低金额:
(A)CA 民法 Code § 6840(b)(2)(A) 如果共有利益开发项目包含 100 个或更少独立权益,则至少两百万美元 ($2,000,000)。
(B)CA 民法 Code § 6840(b)(2)(B) 如果共有利益开发项目包含超过 100 个独立权益,则至少三百万美元 ($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