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共有产权社区(例如公寓大楼)中的个人业主,使其免受与共有区域相关的诉讼。如果业主协会拥有适当的保险,任何与共有区域相关的诉讼都必须针对协会,而不是个人业主。要获得此保护,协会必须持有一份一般责任险,对于拥有 100 个或更少单元的开发项目,保额至少为 200 万美元;对于拥有超过 100 个单元的开发项目,保额至少为 300 万美元。

(a)CA 民法 Code § 6840(a)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如果协会持有规定水平的保险,涵盖侵权诉因,则为共有利益开发项目中以共有产权形式拥有共有区域的独立权益所有人提供民事责任保护。
(b)CA 民法 Code § 6840(b) 如果满足段落 (1) 和 (2) 中的两项保险要求,则仅因作为共有利益开发项目共有区域的共有产权人而产生,针对任何独立权益所有人的任何侵权诉因,应仅针对协会而非独立权益的个人所有人提起。
(1)CA 民法 Code § 6840(b)(1) 协会为此诉因维持并生效一份或多份包含协会一般责任险承保范围的保险单。
(2)CA 民法 Code § 6840(b)(2) 段落 (1) 中所述的承保范围应符合以下最低金额:
(A)CA 民法 Code § 6840(b)(2)(A) 如果共有利益开发项目包含 100 个或更少独立权益,则至少两百万美元 ($2,000,000)。
(B)CA 民法 Code § 6840(b)(2)(B) 如果共有利益开发项目包含超过 100 个独立权益,则至少三百万美元 ($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