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6856(a) 声明中的契约和限制,除非不合理,应为可强制执行的衡平役权,并应惠及并约束开发项目中所有独立权益的业主。除非声明另有规定,这些役权可由任何独立权益的业主或由协会,或由两者共同强制执行。
(b)CA 民法 Code § 6856(b) 除声明以外的治理文件,可由协会对独立权益的业主强制执行,或由独立权益的业主对协会强制执行。
这项法律解释说,房地产开发项目声明中列出的规则和协议,只要不不合理,就像所有住户都应遵守的承诺。这些协议适用于所有业主,并且可以由任何业主或社区协会强制执行。除声明以外的其他治理文件,也可以由协会对业主强制执行,或由业主对协会强制执行。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协会(例如业主协会)独立参与法律行动,而无需涉及单个成员。协会可以就执行社区规定、处理共有区域的损害,或修复其负责维护的独立物业的损害等事项采取法律行动。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协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可以追回的金额将根据其自身的过失比例进行扣减。协会或其管理人员不能因为这种过失而被单独起诉,这种过失只能作为抗辩理由来减少协会的索赔金额。此外,被告可以主张协会存在部分过失,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即使协会已经不再是诉讼当事人。这项法律适用于1993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案件。它不改变第1431条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也不影响因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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