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4777(a)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4777(a)(1) “相邻独立权益”指直接位于特定独立权益或公共区域旁边、上方或下方的独立权益。
(2)CA 民法 Code § 4777(a)(2) “授权代理人”指与协会签订协议,代表协会行事的个人、组织或其他实体。
(3)CA 民法 Code § 4777(a)(3) “广域施用”指将农药喷洒到面积大于两平方英尺的区域。
(4)CA 民法 Code § 4777(a)(4) “电子送达”指通过电子方式将文件送达至独立权益所有者已授权电子送达的电子地址或通过该地址送达。
(5)CA 民法 Code § 4777(a)(5) “持证虫害防治操作员”指任何经州许可施用农药的人员。
(6)CA 民法 Code § 4777(a)(6) “害虫”指造成财产损害或经济损失,或传播或产生疾病的活体生物。
(7)CA 民法 Code § 4777(a)(7) “农药”指任何旨在用于控制、消灭、驱除或减轻任何害虫或生物的物质或混合物,但不包括《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7 U.S.C. Sec. 136(mm)) 所定义的抗菌农药。
(b)Copy CA 民法 Code § 4777(b)
(1)Copy CA 民法 Code § 4777(b)(1) 协会或其授权代理人,若在没有持证虫害防治操作员的情况下对独立权益或公共区域施用任何农药,应向受影响独立权益的所有者(如适用,还包括租户)提供书面通知;若进行广域施用,或使用全释放烟雾剂或气溶胶喷雾剂,则还应向可能合理受到农药使用影响的相邻独立权益的所有者(如适用,还包括租户)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使用常用和日常词语的声明和信息:
(A)CA 民法 Code § 4777(b)(1)(A) 拟控制的害虫。
(B)CA 民法 Code § 4777(b)(1)(B) 拟使用的农药产品的名称和品牌。
(C)CA 民法 Code § 4777(b)(1)(C) “州法律要求向您提供以下信息:
注意 – 农药是有毒化学品。加州农药管理部和美国环境保护局允许在现有科学证据表明若遵循正确使用条件则无明显风险或风险被益处抵消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某些农药。风险程度取决于暴露程度,因此应尽量减少暴露。
若在施用农药后24小时内,有人出现与流感等常见季节性疾病相似的症状,应联系医生、适当的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加州毒物控制系统 (1-800-222-1222)。
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以下任何机构:健康问题 – 县卫生部门(电话号码),以及监管信息 – 农药管理部 (916-324-4100)。”
(D)CA 民法 Code § 4777(D) 农药施用的近似日期、时间和频率。
(E)CA 民法 Code § 4777(E) 以下通知:
“本次农药施用的近似日期、时间和频率可能会有变动。”
(2)CA 民法 Code § 4777(2) 在对独立权益施用农药前至少48小时,协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向该独立权益的所有者(如适用,还包括租户)提供单独通知,并向根据第 (1) 款要求通知的任何相邻独立权益的所有者(如适用,还包括租户)提供通知。
(3)Copy CA 民法 Code § 4777(3)
(A)Copy CA 民法 Code § 4777(3)(A) 在对公共区域施用农药前至少48小时,协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将第 (1) 款所述的书面通知张贴在拟施用农药的公共区域内或周围的显著位置。否则,若不可行,协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向与该公共区域相邻的独立权益的所有者(如适用,还包括租户)提供单独通知。
(B)CA 民法 Code § 4777(3)(A)(B) 若害虫对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威胁,从而导致在施用农药前遵守通知规定不合理,协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张贴书面通知,但不得迟于农药施用后一小时。
(4)CA 民法 Code § 4777(4) 向独立权益租户提供通知的方式应至少包括以下一种:
(A)CA 民法 Code § 4777(4)(A) 一级邮件。
(B)CA 民法 Code § 4777(4)(B) 亲自送达给18岁或以上的租户。
(C)CA 民法 Code § 4777(4)(C) 电子送达,如果租户已提供电子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