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0

Explanation

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通常情况下,除非规定另有说明,董事会在将任何共有区域的专有使用权授予特定成员之前,需要获得至少67%业主的批准。然而,此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例如为了纠正错误、遵循房地产专员批准的开发计划,或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其他例外情况包括分配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太阳能电池板,或遵守法律义务。此外,任何关于专有使用的提议都必须说明是否会涉及金钱交易以及由谁负责该区域的保险。

(a)CA 民法 Code § 4600(a) 除非管理文件另有规定,在董事会授予任何部分共有区域给某成员专有使用权之前,必须获得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拥有至少67%独立权益的成员的赞成票。
(b)Copy CA 民法 Code § 4600(b)
(a)Copy CA 民法 Code § 4600(b)(a)款不适用于以下行为:
(1)CA 民法 Code § 4600(b)(1) 将该共有区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重新转让给细分商,以便继续进行与提交给房地产专员的公共报告申请所附的详细分期开发计划基本一致的开发。
(2)CA 民法 Code § 4600(b)(2) 任何与提交给房地产专员的公共报告申请所附的详细分期开发计划基本一致的专有使用权授予,或与房地产专员批准的管理文件一致的专有使用权授予。
(3)CA 民法 Code § 4600(b)(3) 任何因以下任何原因而授予的专有使用权:
(A)CA 民法 Code § 4600(b)(3)(A) 消除或纠正在县记录员处备案或在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存档文件中的工程错误。
(B)CA 民法 Code § 4600(b)(3)(B) 消除或纠正因任何改进工程施工错误造成的侵占。
(C)CA 民法 Code § 4600(b)(3)(C) 允许对提交给房地产专员的开发计划进行修改,修改是由于地形、障碍、困难、美学考量或环境条件造成的。
(D)CA 民法 Code § 4600(b)(3)(D) 履行公共机构的要求。
(E)CA 民法 Code § 4600(b)(3)(E) 转移协会全体成员普遍无法进入且不普遍使用的任何共有区域的管理和维护负担。
(F)CA 民法 Code § 4600(b)(3)(F) 为适应残疾人需求。
(G)CA 民法 Code § 4600(b)(3)(G) 分配在声明中指定用于分配但未由声明分配给特定独立权益的停车位、储藏单元或其他便利设施。
(H)CA 民法 Code § 4600(b)(3)(H) 在符合第4745条规定的业主车库或指定停车位安装和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且充电站的安装或使用需要合理地通过或穿过共有区域以铺设公用事业线路或安装计量表。
(I)CA 民法 Code § 4600(b)(3)(I) 通过协会根据第4745条授予的许可安装和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
(J)CA 民法 Code § 4600(b)(3)(J) 在符合第714条、第714.1条以及(如适用)第4746条规定的住宅共有区域屋顶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系统。
(K)CA 民法 Code § 4600(b)(3)(K) 遵守适用法律。
(c)CA 民法 Code § 4600(c) 提交给成员的任何要求董事会授予任何部分共有区域专有使用权的议案,应当明确协会是否会因此项授予获得任何金钱对价,以及协会或受让人是否将负责为共有区域的专有使用提供任何保险。

Section § 46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业主协会的成员,并且协会违反了第4600条的规定,您可以在一年内将他们告上法庭,寻求各种补救措施,例如要求停止违规行为或获得赔偿。如果您胜诉,您可以获得律师费报销,并且每次违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500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您的诉讼只是为了找麻烦,协会反而可能会获得其诉讼费用的报销。

Section § 4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共管公寓的共有区域何时以及如何可以被出售。通常情况下,您不能通过称为“司法分割”的法律程序来分割这些区域。但是,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您可以请求法院出售整个共管公寓。这些条件包括:建筑物长期严重受损,以致重要部分无法使用;大多数业主在严重受损后不愿进行修复;或者共管公寓已超过50年且不值得修复。如果共管公寓的声明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得到满足,也可以进行出售。

(a)CA 民法 Code § 4610(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共管公寓项目中的共有区域应保持不可分割,且不得对其进行司法分割。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禁止对共管公寓中的共有产权进行分割。
(b)CA 民法 Code § 4610(b) 共管公寓项目中独立权益的所有人可以就整个项目提起分割诉讼,如同项目中所有独立权益的所有人是整个项目的共同承租人,其比例与其在共有区域中的权益比例相同。法院仅在出售整个共管公寓项目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款命令分割,且仅在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
(1)CA 民法 Code § 4610(b)(1) 在提起诉讼前三年以上,共管公寓项目已损坏或毁坏,以致重要部分已不适合其原有用途,且共管公寓项目尚未实质性地重建或修复至损坏或毁坏前的状态。
(2)CA 民法 Code § 4610(b)(2) 项目四分之三或以上被毁坏或实质性损坏,且持有共有区域总计超过50%权益的独立权益所有人反对项目的修复或恢复。
(3)CA 民法 Code § 4610(b)(3) 项目已存在超过50年,已陈旧且不经济,且持有共有区域总计超过50%权益的独立权益所有人反对项目的修复或恢复。
(4)CA 民法 Code § 4610(b)(4) 声明中关于在本款所述情况下出售的任何条件已得到满足。

Section § 4615

Explanation

如果你住在像公寓这样的共有产权房产中,别人在社区里要求进行的工程或提供的材料,不会导致你的单元被设定留置权,除非你明确同意。但是,如果你的住处需要紧急维修,你的同意是默认的。如果维修是针对公共区域的,那么每个独立业主都被视为已同意。为了避免因影响多个单元的留置权而陷入困境,你可以选择支付你应承担的留置权份额,或者提交一份担保书来覆盖你的部分。

(a)CA 民法 Code § 4615(a) 在共有利益开发项目中,未经共有利益开发项目中另一业主的明确同意或请求,任何经该共有利益开发项目中某业主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同意或请求而提供的劳务、服务或材料,不得作为对该另一业主的任何其他财产提起留置权的依据。但是,对于任何独立权益的业主,在其独立权益需要紧急维修的情况下,其明确同意被视为已给出。
(b)CA 民法 Code § 4615(b) 为公共区域提供的劳务、服务或材料,如果经协会正式授权,则被视为已获得每个独立权益业主的明确同意而提供或履行。
(c)CA 民法 Code § 4615(c) 任何独立权益的业主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其独立权益从针对两个或多个独立权益或其任何部分的留置权中移除:
(1)CA 民法 Code § 4615(c)(1) 向留置权人支付留置权所担保的总金额中归属于该业主独立权益的部分。
(2)CA 民法 Code § 4615(c)(2) 根据第8424条,登记一份留置权解除担保书,其金额相当于留置权所担保的总金额中归属于该业主独立权益的部分的125%。

Section § 4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业主协会在共有区域因施工相关工作被提出法律主张时,必须在60天内通知其成员。他们必须根据具体的通知规则单独通知每位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