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4600(a) 除非管理文件另有规定,在董事会授予任何部分共有区域给某成员专有使用权之前,必须获得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拥有至少67%独立权益的成员的赞成票。
(b)Copy CA 民法 Code § 4600(b)
(a)Copy CA 民法 Code § 4600(b)(a)款不适用于以下行为:
(1)CA 民法 Code § 4600(b)(1) 将该共有区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重新转让给细分商,以便继续进行与提交给房地产专员的公共报告申请所附的详细分期开发计划基本一致的开发。
(2)CA 民法 Code § 4600(b)(2) 任何与提交给房地产专员的公共报告申请所附的详细分期开发计划基本一致的专有使用权授予,或与房地产专员批准的管理文件一致的专有使用权授予。
(3)CA 民法 Code § 4600(b)(3) 任何因以下任何原因而授予的专有使用权:
(A)CA 民法 Code § 4600(b)(3)(A) 消除或纠正在县记录员处备案或在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存档文件中的工程错误。
(B)CA 民法 Code § 4600(b)(3)(B) 消除或纠正因任何改进工程施工错误造成的侵占。
(C)CA 民法 Code § 4600(b)(3)(C) 允许对提交给房地产专员的开发计划进行修改,修改是由于地形、障碍、困难、美学考量或环境条件造成的。
(D)CA 民法 Code § 4600(b)(3)(D) 履行公共机构的要求。
(E)CA 民法 Code § 4600(b)(3)(E) 转移协会全体成员普遍无法进入且不普遍使用的任何共有区域的管理和维护负担。
(F)CA 民法 Code § 4600(b)(3)(F) 为适应残疾人需求。
(G)CA 民法 Code § 4600(b)(3)(G) 分配在声明中指定用于分配但未由声明分配给特定独立权益的停车位、储藏单元或其他便利设施。
(H)CA 民法 Code § 4600(b)(3)(H) 在符合第4745条规定的业主车库或指定停车位安装和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且充电站的安装或使用需要合理地通过或穿过共有区域以铺设公用事业线路或安装计量表。
(I)CA 民法 Code § 4600(b)(3)(I) 通过协会根据第4745条授予的许可安装和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
(J)CA 民法 Code § 4600(b)(3)(J) 在符合第714条、第714.1条以及(如适用)第4746条规定的住宅共有区域屋顶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系统。
(K)CA 民法 Code § 4600(b)(3)(K) 遵守适用法律。
(c)CA 民法 Code § 4600(c) 提交给成员的任何要求董事会授予任何部分共有区域专有使用权的议案,应当明确协会是否会因此项授予获得任何金钱对价,以及协会或受让人是否将负责为共有区域的专有使用提供任何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