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业主有责任支付与其房产相关的任何常规或特别费用、滞纳金、催收费用和律师费。如果这些费用未能按时支付,它们将在到期日后 15 天逾期,除非声明另有规定。一旦逾期,业主协会可以收取合理的催收费用、滞纳金以及未支付款项的利息。滞纳金不得超过未支付金额的 10% 或十美元(以较高者为准),年利率不得超过 12%,除非声明规定了更低的利率。协会免受某些宪法利率限制,但必须遵守本节的规定。

(a)CA 民法 Code § 5650(a) 常规评估费或特别评估费,以及任何滞纳金、合理的催收费用和成本、如有的合理律师费,以及如有的利息,均应按照 (b) 款的规定确定,并在评估费或其他款项征收时,成为独立权益所有人的债务。
(b)CA 民法 Code § 5650(b) 根据管理文件征收的常规评估费和特别评估费,在到期后 15 天逾期,除非声明规定了更长的时间段,在此情况下,应适用更长的时间段。如果评估费逾期,协会可以追回以下所有款项:
(1)CA 民法 Code § 5650(b)(1) 追收逾期评估费所产生的合理成本,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2)CA 民法 Code § 5650(b)(2) 不超过逾期评估费 10% 或十美元 ($10) 的滞纳金,以较高者为准,除非声明规定了较小的滞纳金金额,在此情况下,征收的任何滞纳金不得超过声明中规定的金额。
(3)CA 民法 Code § 5650(b)(3) 按照本节规定征收的所有款项的利息,包括逾期评估费、合理的催收费用和成本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年利率不超过 12%,自评估费到期之日起 30 天后开始计算,除非声明规定以较低的利率追回利息,在此情况下,应适用较低的利率。
(c)CA 民法 Code § 5650(c) 协会特此免除《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施加的利率限制,但须遵守本节的限制。

Section § 5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业主支付某些债务款项的处理方式。首先,付款必须用于支付任何未付的评估费,这些评估费类似于会员费或共享物业开支的费用。只有在这些评估费全额付清后,款项才能用于支付其他费用,例如催收费、律师费、滞纳金或利息。当业主付款时,他们可以要求提供收据,协会必须提供,收据上应显示付款日期和收款人。此外,协会必须在年度政策声明中提供一个用于隔夜支付的地址。

(a)CA 民法 Code § 5655(a) 独立权益所有人为第5650条(a)款所述债务所做的任何付款,应首先用于支付所欠评估费,且仅在所欠评估费全额付清后,付款方可用于支付催收费用和成本、律师费、滞纳金或利息。
(b)CA 民法 Code § 5655(b) 业主付款时,可要求提供收据,协会应予提供。收据应注明付款日期和收款人。
(c)CA 民法 Code § 5655(c) 协会应提供用于评估费隔夜支付的邮寄地址。该地址应在年度政策声明中提供。

Section § 5658

Explanation

如果业主与业主协会之间就评估费或罚款等费用存在分歧,且争议金额足够小,可以在小额索赔法院处理,业主可以在抗议下支付争议金额。然后,他们可以将问题提交小额索赔法院解决。本条规定不会阻止业主协会通过其他方式收取逾期评估费。

(a)CA 民法 Code § 5658(a) 如果独立权益所有人与业主协会之间就业主协会征收的任何有争议的收费或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罚款、罚金、滞纳金、催收费用或作为纪律措施施加的罚款)存在争议,且争议金额不超过《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20条和第116.221条规定的小额索赔法院管辖权限,则独立权益所有人除可根据第10章第3条(自第5925条起)寻求争议解决外,还可根据第5650条(b)款在抗议下支付争议金额以及所有其他征收金额,包括任何费用和合理的催收费用、合理的律师费、滞纳金和利息(如有),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编第5.5章(自第116.110条起)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诉讼。
(b)CA 民法 Code § 5658(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妨碍业主协会根据本条或第3条(自第5700条起)收取拖欠评估费的能力。

Section § 5660

Explanation

如果业主欠款未付,协会必须在对其房产设定留置权之前,通过挂号信给予30天警告。该通知必须包含债务如何计算、催收流程等详细信息,以及一项警告,即如果他们继续拖欠付款,其房产可能会在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被出售。通知应列明所欠费用,并确认业主有权查阅协会记录。业主还有权与董事会会面、对债务提出异议,并寻求替代性争议解决。

至少在登记留置权于登记业主的独立权益以收取根据第5650条逾期债务的30天之前,协会应通过挂号信书面通知登记业主以下事项:
(a)CA 民法 Code § 5660(a) 协会催收和留置权执行程序的概括性描述以及金额的计算方法,一份声明,说明独立权益的业主有权根据第5205条查阅协会记录,以及以下声明,如果打印,则为14磅粗体字;如果打字,则为大写字母:
“重要通知:如果您的独立权益因拖欠评估费而被止赎,它可能会在没有法院诉讼的情况下被出售。”
(b)CA 民法 Code § 5660(b) 业主所欠费用的明细账单,包括账单上显示任何拖欠评估费金额的项目、催收费用和合理成本、合理的律师费、任何滞纳金以及利息(如有)。
(c)CA 民法 Code § 5660(c)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确定评估费已按时支付给协会,业主无需支付费用、利息和催收成本。
(d)CA 民法 Code § 5660(d) 根据第5665条规定,有权要求与董事会会面。
(e)CA 民法 Code § 5660(e) 有权通过向协会提交书面争议解决请求,根据第10章第2条(自第5900条起)要求的协会“会面协商”计划,争议评估费债务。
(f)CA 民法 Code § 5660(f) 在协会对业主的独立权益启动止赎之前,有权根据第10章第3条(自第5925条起)请求与中立第三方进行替代性争议解决,但如果协会打算启动司法止赎,则不可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

Section § 5665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房产,并且正为与业主协会(HOA)相关的债务而烦恼,你可以要求与董事会讨论付款计划,但其他法典规定的某些情况除外。如果你在收到债务通知后不久就提交请求,董事会必须在45天内与你见面。在遵守付款计划期间,你不会产生额外的滞纳金,但业主协会仍可以申请留置权以确保收到款项。如果你未能按时付款,业主协会可以继续追讨债务,就像从未有过付款计划一样。

(a)CA 民法 Code § 5665(a) 业主,除非是《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212条所述的权益所有人,且该权益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211.7条(a)款未获豁免于本节规定,可以提交书面请求与董事会会面,讨论针对根据第5660条通知的债务的付款计划。协会应向业主提供付款计划的标准(如果存在)。
(b)CA 民法 Code § 5665(b) 如果请求在通知邮戳日期后的15天内寄出,董事会应在请求邮戳日期后的45天内在执行会议上与业主会面,除非在该期间内没有定期安排的董事会会议,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指定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与业主会面。
(c)CA 民法 Code § 5665(c) 付款计划可以包含在付款计划期间产生的任何评估费。如果业主遵守付款计划的条款,在付款计划期间不应产生额外的滞纳金。
(d)CA 民法 Code § 5665(d) 付款计划不应妨碍协会在业主的独立权益上记录留置权以确保拖欠评估费的支付。
(e)CA 民法 Code § 5665(e) 如果任何付款计划违约,协会可以从签订付款计划之前的时间点开始,恢复其收取拖欠评估费的努力。

Section § 5670

Explanation

在业主协会因业主未支付评估费而记录留置权之前,它必须给业主一个机会,如果业主提出请求,通过面对面会议解决争议。这是解决问题的一项强制性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称为“会面协商”。

在记录拖欠评估费的留置权之前,业主协会应向业主提供,并且,如果业主提出请求,参与根据业主协会第10章第2条(自第5900节起)所要求的“会面协商”计划进行的争议解决。

Section § 56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登记了拖欠评估费的留置权,该决定必须由董事会成员亲自批准,而不是由其代表批准。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在公开会议上对此进行投票,并且该决定必须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Section § 567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业主协会的成员,并且没有支付您的分摊费用,那么未支付的金额将成为您房产上的留置权。这意味着业主协会可以合法地对您的部分房产主张权利,以追回债务。要启动这一程序,他们必须向县记录官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债务的通知。如果他们计划出售房产以清偿债务,该通知还必须包含一份详细的费用清单和受托人的信息。此外,该通知必须由协会的授权人员签署,并在10天内邮寄给房产所有人。

Section § 5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旦存在未缴评估费的留置权,它通常优先于在其之后记录的任何其他留置权。然而,根据声明中的具体条款,规定可能允许该留置权排在其他留置权之后。

Section § 5685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结清房产的拖欠评估款,协会必须在21天内记录一份留置权解除书并给您一份副本。如果他们错误地在您的房产上记录了留置权,他们有同样的21天时间来纠正错误并告知您。此外,如果协会搞错了,错误地记录了留置权,他们需要退还让您支付的任何额外费用和收费,并承担与此错误相关的费用。

(a)CA 民法 Code § 5685(a) 在支付拖欠评估通知中指明的款项后21天内,协会应在已记录拖欠评估通知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或促使记录一份留置权解除书或撤销通知,并向独立权益所有人提供一份留置权解除书副本或拖欠评估已结清的通知。
(b)CA 民法 Code § 5685(b) 如果确定先前针对独立权益记录的留置权是错误记录的,则记录该留置权的一方应在21个日历日内,在已记录拖欠评估通知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或促使记录一份留置权解除书或撤销通知,并向独立权益所有人提供一份声明,说明留置权的提交或记录有误,以及一份留置权解除书或撤销通知的副本。
(c)CA 民法 Code § 5685(c) 如果确定协会错误地记录了拖欠评估的留置权,协会应立即撤销所有滞纳金、费用、利息、律师费、催收费用、根据第5660条规定的通知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第5720条(b)款授权的留置权记录和解除费用,并支付与任何相关争议解决或替代争议解决相关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5690

Explanation
如果业主协会在记录留置权之前没有遵循正确的程序,他们必须从头开始重新启动通知程序。与重新启动此程序相关的任何费用必须由协会支付,而不是由业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