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6150(a) 在协会就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申报人或其他开发商提起任何民事诉讼前不少于30天,该诉讼涉及声称的共有区域损害、声称的协会有义务维护或修理的独立权益损害,或声称的因共有区域或协会有义务维护或修理的独立权益损害而产生或与此密切相关的独立权益损害,董事会应向在提供通知时出现在协会记录中的每位协会成员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明确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6150(a)(1) 将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可能导致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以及由此对协会及其成员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任何财务影响。
(2)CA 民法 Code § 6150(a)(2) 可用于解决问题的方案,包括民事诉讼。
(3)CA 民法 Code § 6150(a)(3)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b)CA 民法 Code § 6150(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协会有理由相信适用的诉讼时效将在协会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到期,协会可以在提起诉讼后30天内发出上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