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哪些内容属于“协会记录”,其中包括各种财务文件,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纳税申报表,以及会议纪要、成员名单和管理文件。该条款还概述了“增强型协会记录”包含哪些内容,例如发票和银行对账单,并明确了“协会选举材料”是什么,例如选票和选民名单。它阐明了这些记录必须遵循特定的会计方法,并提供了关于某些材料应如何存储和查阅的指导。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法 Code § 5200(a) “协会记录”指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5200(a)(1) 依据第7条(自第5300节起)或第5565节和第5810节规定须向成员提供的任何财务文件。
(2)CA 民法 Code § 5200(a)(2) 依据第4章第2条(自第4525节起)规定须提供的任何财务文件或报表。
(3)CA 民法 Code § 5200(a)(3) 临时财务报表,无论是定期编制还是汇编的,包含以下任何内容:
(A)CA 民法 Code § 5200(a)(3)(A) 资产负债表。
(B)CA 民法 Code § 5200(a)(3)(B) 损益表。
(C)CA 民法 Code § 5200(a)(3)(C) 预算比较。
(D)CA 民法 Code § 5200(a)(3)(D) 总分类账。“总分类账”是指显示在特定时间段内协会账户中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报告。
本款所述记录应按照权责发生制或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编制。
(4)CA 民法 Code § 5200(4) 依法不享有其他特权的已执行合同。
(5)CA 民法 Code § 5200(5) 董事会对供应商或承包商提案或发票的书面批准。
(6)CA 民法 Code § 5200(6) 州和联邦纳税申报表。
(7)CA 民法 Code § 5200(7) 储备账户余额以及从储备账户支付的记录。
(8)CA 民法 Code § 5200(8) 成员会议、董事会会议以及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7212节任命的任何委员会的议程和会议纪要;但排除第2条(自第4900节起)所述的董事会执行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其他信息。
(9)CA 民法 Code § 5200(9) 成员名单,包括姓名、物业地址、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如适用,由协会根据第4041节收集),但不包括根据第5220节选择退出的成员的信息。
(10)CA 民法 Code § 5200(10) 支票登记簿。
(11)CA 民法 Code § 5200(11) 管理文件。
(12)CA 民法 Code § 5200(12) 根据第5520节(b)款编制的会计报告。
(13)Copy CA 民法 Code § 5200(13)
(b)Copy CA 民法 Code § 5200(13)(b)款中定义的“增强型协会记录”。
(14)Copy CA 民法 Code § 5200(14)
(c)Copy CA 民法 Code § 5200(14)(c)款中定义的“协会选举材料”。
(b)CA 民法 Code § 5200(b) “增强型协会记录”指协会支付的账单、收据和已注销支票,协会批准的采购订单,存入或提取评估费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以协会名义发行的信用卡的信用卡对账单,已提供服务的报表,以及提交给协会的报销请求。
(c)CA 民法 Code § 5200(c) “协会选举材料”指已退回的选票、已签名的选民信封、包含姓名、地块编号以及应寄送选票的选民的选民名单、委托书、候选人登记名单,以及通过电子秘密投票投出的选票的计票表。已签名的选民信封可以查阅但不得复制。协会应在选举日期后一年内保存协会选举材料。

Section § 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协会向成员提供其记录,供成员查阅和复制。成员可以书面指定他人代为办理。如果社区内没有办公场所,协会和成员必须就查阅地点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协会必须邮寄文件,成员需预先支付所有复制和邮寄费用。协会可以对从增强型记录中修订敏感信息收取每小时最高10美元(总计最高200美元)的费用。成员可以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文件,且所有电子副本必须是不可更改的。

(a)CA 民法 Code § 5205(a) 协会应在第5210条规定的时间段和时限内,提供协会记录供协会成员或其指定代表查阅和复制。
(b)CA 民法 Code § 5205(b) 协会成员可以指定他人代表该成员查阅和复制指定的协会记录。该成员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此指定。
(c)CA 民法 Code § 5205(c) 协会应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内的协会办公场所提供指定的协会记录供查阅和复制。
(d)CA 民法 Code § 5205(d) 如果协会在开发项目内没有办公场所,协会应在请求成员与协会商定的地点提供指定的协会记录供查阅和复制。
(e)CA 民法 Code § 5205(e) 如果协会和请求成员无法根据 (d) 款就查阅和复制地点达成一致,或者如果请求成员直接向协会提交书面请求,要求获取明确指明的记录副本,协会可以通过根据第4040条的规定,在第5210条 (b) 款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单独递送方式向成员递送明确指明的记录副本,来满足提供协会记录供查阅和复制的要求。
(f)CA 民法 Code § 5205(f) 协会可以向请求成员收取复制和邮寄所请求文件的直接和实际费用。协会应告知成员复制和邮寄费用的金额,且成员应同意支付这些费用,然后协会方可复制和发送所请求文件。
(g)CA 民法 Code § 5205(g) 除了复制和邮寄的直接和实际费用外,协会可以向请求成员收取每小时不超过十美元 ($10),且每份书面请求总额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的费用,用于实际合理地涉及修订增强型协会记录的时间。如果增强型协会记录包含报销请求,提交报销请求的人应全权负责从请求中删除所有个人身份信息。协会应告知成员预估费用,且成员应同意支付这些费用,然后协会方可检索所请求文件。
(h)CA 民法 Code § 5205(h) 请求方可以选择通过电子传输或机器可读存储介质接收明确指明的记录,只要这些记录能够以修订后的格式传输,且不允许记录被篡改。复制费用应限于以该电子格式制作记录副本的直接成本。协会可以通过电子传输或机器可读存储介质递送明确指明的记录,只要这些记录能够以修订后的格式传输,且防止记录被篡改。

Section § 5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协会成员有权在特定时间内查阅协会的各种记录。他们可以查阅当前财政年度和过去两个财政年度的记录,而成员和董事会会议纪要则始终可供查阅。当成员请求查阅记录时,近期记录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而较旧的记录则有长达30天的时间。对于某些记录和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纪要,适用特殊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对于未保留2006年1月1日之前创建的记录的协会,不追究责任。

(a)CA 民法 Code § 5210(a) 协会记录在以下时间段内可供成员查阅:
(1)CA 民法 Code § 5210(a)(1) 当前财政年度以及前两个财政年度的记录。
(2)CA 民法 Code § 5210(a)(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成员和董事会会议纪要可永久查阅。如果某个委员会有决策权,该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应自2007年1月1日起提供,此后可永久查阅。
(b)CA 民法 Code § 5210(b) 当成员正式请求查阅协会记录时,应在以下时间段内提供所请求的记录:
(1)CA 民法 Code § 5210(b)(1) 在协会收到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前财政年度编制的协会记录。
(2)CA 民法 Code § 5210(b)(2) 在协会收到请求后30个日历日内,提供前两个财政年度编制的协会记录。
(3)CA 民法 Code § 5210(b)(3) 根据第4章第2条(自第4525节起)、第7条(自第5300节起)、第5565节或第5810节可获得的任何记录或声明,应在其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
(4)CA 民法 Code § 5210(b)(4) 成员和董事会会议纪要,应在第4950节 (a) 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
(5)CA 民法 Code § 5210(b)(5) 自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召开的具有决策权的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在批准后15个日历日内提供。
(6)CA 民法 Code § 5210(b)(6) 成员名单,应在《公司法》第8330节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
(c)CA 民法 Code § 5210(c) 对于未按 (a) 款规定的期限保留2006年1月1日之前创建的记录的协会,本条不追究责任。

Section § 5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协会何时可以从其记录中扣留或隐藏信息。如果分享信息可能导致身份盗窃、欺诈、违反隐私法,或者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律师-客户沟通),协会就可以这样做。他们也不能分享其他敏感细节,如财务记录、纪律处分或个人数据。但是,他们必须分享员工薪酬信息,但不能包含姓名或社会安全号等个人详细信息。如果他们拒绝提供信息,必须书面解释原因。该法律还保护协会及其成员免受因隐私泄露而被起诉,除非存在故意或疏忽的过失行为。

(a)CA 民法 Code § 5215(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协会可以从协会记录中扣留或编辑信息:
(1)CA 民法 Code § 5215(a)(1) 信息的发布合理可能导致身份盗窃。就本节而言,“身份盗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以获取信贷、商品、服务、金钱或财产。根据本款可能被扣留或编辑的信息示例包括会员或供应商的银行账号、社会安全号或税务识别号,以及支票、股票和信用卡号。
(2)CA 民法 Code § 5215(a)(2) 信息的发布合理可能导致与协会相关的欺诈行为。
(3)CA 民法 Code § 5215(a)(3) 该信息受法律保护。示例包括受律师-客户特权保护的文件,或与协会已卷入或可能卷入的诉讼相关的文件,以及保密和解协议。
(4)CA 民法 Code § 5215(a)(4) 信息的发布合理可能损害协会个别会员的隐私。
(5)CA 民法 Code § 5215(a)(5) 信息包含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民法 Code § 5215(a)(5)(A) 向协会个别会员提供的单点商品或服务记录,协会为此收到了除评估费以外的金钱对价。
(B)CA 民法 Code § 5215(a)(5)(B) 除请求记录的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的纪律处分记录、催收活动记录或付款计划记录。
(C)CA 民法 Code § 5215(a)(5)(C) 任何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安全号、税务识别号、驾驶执照号、信用卡账号、银行账号和银行路由号。
(D)CA 民法 Code § 5215(a)(5)(D) 董事会执行会议的会议记录及其他信息,如第2条(自第4900节起)所述,但已执行且不受其他特权保护的合同除外。受特权保护的合同不应包括维护、管理或法律服务合同。
(E)CA 民法 Code § 5215(a)(5)(E) 除 (b) 款要求提供的工资记录以外的人事记录。
(F)CA 民法 Code § 5215(a)(5)(F) 独立住宅的内部建筑平面图,包括安全特征。
(b)CA 民法 Code § 5215(b) 除律师-客户特权另有规定外,协会不得扣留或编辑有关支付给员工、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报酬信息。个别员工的报酬信息应按职位分类或职称列出,而非按员工姓名、社会安全号或其他个人信息列出。
(c)CA 民法 Code § 5215(c) 协会、协会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员工、代理人或志愿者,不应对因未能根据本节扣留或编辑会员信息而导致的身份盗窃或其他隐私泄露对协会会员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未能扣留或编辑信息是故意的、蓄意的或疏忽的。
(d)CA 民法 Code § 5215(d) 如果请求会员提出要求,拒绝或编辑记录的协会应提供书面解释,说明扣留或编辑所请求记录的法律依据。

Section § 5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协会,例如业主协会,保护参与“安全在家”计划的成员的地址和身份。该计划旨在出于安全原因对地址保密。协会必须使用州务卿提供的替代地址进行所有通讯,并且不得泄露任何身份识别信息,例如姓名、房产地址或电子邮件。他们还必须确保这些信息不会出现在社区名单或名录中,并且必须对成员参与该计划的情况保密。

(a)CA 民法 Code § 521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协会成员请求,且该成员是“安全在家”计划的积极参与者,协会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民法 Code § 5216(a)(1) 接受并使用州务卿指定的地址,作为“安全在家”计划参与者在“安全在家”计划下的替代地址,用于所有协会通讯。
(2)CA 民法 Code § 5216(a)(2) 隐瞒或编辑会泄露“安全在家”计划参与者姓名、社区财产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信息,不得从以下两项中泄露:
(A)CA 民法 Code § 5216(a)(2)(A) 所有居民社区成员名单,包括邮箱组列表、居民名录、电子键盘、单元房产编号和互联网门户网站账户。
(B)CA 民法 Code § 5216(a)(2)(B) 任何将与协会其他成员共享的成员名单。
(b)CA 民法 Code § 5216(b) 协会应将成员参与“安全在家”计划的情况保密。
(c)CA 民法 Code § 5216(c)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5216(c)(1) “社区财产地址”指协会管辖社区内成员财产的地址。
(2)CA 民法 Code § 5216(c)(2) “安全在家”计划参与者”指经认证为“安全在家”计划参与者的人。
(3)CA 民法 Code § 5216(c)(3) “安全在家”计划”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3.1章(第6205条起)设立的地址保密计划。

Section § 522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某个协会的成员,您可以选择不分享您的联系方式,例如您的姓名、房产地址、电子邮件和邮寄地址。为此,您必须书面通知协会,表明您希望他们按照《公司法》中另一个特定条款所述的不同方式与您联系。此选择将一直有效,直到您决定更改。

协会成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协会,表明该成员倾向于通过《公司法》第8330条 (c) 款所述的替代流程进行联系,从而选择不共享该成员的姓名、房产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邮寄地址。此选择退出将保持有效,直至成员更改。

Section § 522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某个协会的会员,并且想要获取会员名单,你必须解释你需要它的原因,而且你的理由必须与你作为会员的权利或利益相关。如果协会认为你会将这份名单用于其他目的,他们可以拒绝你的请求。但是,如果他们拒绝了,并且你采取了法律行动,协会必须证明你确实会把这份名单用于与会员身份无关的目的。

请求会员名单的会员应说明请求该名单的目的,该目的应与请求人作为会员的权益合理相关。如果协会合理认为名单中的信息将被用于其他目的,其可以拒绝会员查阅该名单。如果请求被拒绝,在会员根据第 5235 条提起的任何后续诉讼中,协会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会员会允许将该信息用于与会员作为会员的权益无关的目的。

Section § 5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协会(例如业主协会)的记录,如果与会员的利益无关,则不得出售或用于商业目的。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协会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制止不法行为。此外,除非法律要求,协会不得未经会员同意出售或分享其个人信息。如果会员的信息被滥用,他们可以提起诉讼,并且如果胜诉,可以获得法律费用报销。同样,如果协会在法庭上成功执行这些规定,也可以收回其费用。

(a)CA 民法 Code § 5230(a) 协会记录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不得出售、用于商业目的,或用于与会员作为会员的利益无合理关联的任何其他目的。协会可对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提起诉讼,要求禁令救济和因违反而给协会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
(b)CA 民法 Code § 5230(b) 本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会因滥用根据本条从协会记录中获取的信息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或限制协会为制止滥用该信息而获得禁令救济的权利。
(c)Copy CA 民法 Code § 5230(c)
(1)Copy CA 民法 Code § 5230(c)(1) 协会或其管理代理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行为:
(A)CA 民法 Code § 5230(c)(1)(A) 未经会员同意,为任何目的出售会员的个人信息。
(B)CA 民法 Code § 5230(c)(1)(B) 未经会员同意,将会员的个人信息传输给第三方,除非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第5条(自第5200节起)。
(2)CA 民法 Code § 5230(c)(2) 会员可对违反本款规定的协会提起诉讼,要求禁令救济和因违反而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会员在成功执行其在本款项下的权利的诉讼中,有权获得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d)CA 民法 Code § 5230(d) 协会在成功执行其在本条项下的权利的诉讼中,有权获得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523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个团体或协会的成员,而他们不公平地拒绝你查阅或复制他们的记录,你可以把他们告上法庭。如果法院支持你,他们可以判决协会支付你的律师费,并且每次拒绝你的请求,协会可能被罚款最高 $500。如果你要求的金额在小额索赔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你甚至可以把这个问题提交到小额索赔法院。但是,如果你的投诉被认定为轻率或不合理,协会胜诉了,他们可以要求你支付他们的诉讼费用。

Section § 52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协会成员及其查阅记录的权利规则。如果存在冲突,它将取代《公司法》的某些部分。除非被其他条款取代,成员可以查阅财务和成员记录。它也适用于与社区相关的组织或为社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然而,它不适用于董事会多数成员与开发商有关的新开发项目,但在首次向公众出售10年后,该条款将生效。

(a)CA 民法 Code § 5240(a) 适用于协会及其成员,本条的规定旨在取代《公司法》第8330条和第8333条的规定,但以这些条款不一致的范围为限。
(b)CA 民法 Code § 5240(b) 除(a)款另有规定外,协会成员应有权查阅协会记录,包括会计账簿和记录以及成员名单,依照《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三章第十三节第三条(自第8330条开始)的规定。
(c)CA 民法 Code § 5240(c) 本条适用于任何与协会相关的社区服务组织或类似实体,以及根据信托声明向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提供服务的任何非营利实体。本条应使该组织或实体的成员有权查阅和复制该组织或实体的记录,其权利等同于本条授予协会成员的权利。
(d)CA 民法 Code § 5240(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其中由房地产局发布的公共报告授权细分商出售独立权益,只要出售这些独立权益的细分商或所有细分商,或这些细分商的任何雇员,或从这些细分商处获得直接或间接报酬的任何其他人,构成董事会的大多数。尽管有前述规定,本条应在该开发项目第一阶段发布的公共报告首次向公众出售独立权益的托管结束之日起不迟于10年内适用于该共有权益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