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治理记录查阅
Section § 520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哪些内容属于“协会记录”,其中包括各种财务文件,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纳税申报表,以及会议纪要、成员名单和管理文件。该条款还概述了“增强型协会记录”包含哪些内容,例如发票和银行对账单,并明确了“协会选举材料”是什么,例如选票和选民名单。它阐明了这些记录必须遵循特定的会计方法,并提供了关于某些材料应如何存储和查阅的指导。
Section § 5205
这项法律要求协会向成员提供其记录,供成员查阅和复制。成员可以书面指定他人代为办理。如果社区内没有办公场所,协会和成员必须就查阅地点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协会必须邮寄文件,成员需预先支付所有复制和邮寄费用。协会可以对从增强型记录中修订敏感信息收取每小时最高10美元(总计最高200美元)的费用。成员可以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文件,且所有电子副本必须是不可更改的。
Section § 5210
这项法律规定,协会成员有权在特定时间内查阅协会的各种记录。他们可以查阅当前财政年度和过去两个财政年度的记录,而成员和董事会会议纪要则始终可供查阅。当成员请求查阅记录时,近期记录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而较旧的记录则有长达30天的时间。对于某些记录和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纪要,适用特殊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对于未保留2006年1月1日之前创建的记录的协会,不追究责任。
Section § 5215
这项法律解释了协会何时可以从其记录中扣留或隐藏信息。如果分享信息可能导致身份盗窃、欺诈、违反隐私法,或者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律师-客户沟通),协会就可以这样做。他们也不能分享其他敏感细节,如财务记录、纪律处分或个人数据。但是,他们必须分享员工薪酬信息,但不能包含姓名或社会安全号等个人详细信息。如果他们拒绝提供信息,必须书面解释原因。该法律还保护协会及其成员免受因隐私泄露而被起诉,除非存在故意或疏忽的过失行为。
Section § 5216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协会,例如业主协会,保护参与“安全在家”计划的成员的地址和身份。该计划旨在出于安全原因对地址保密。协会必须使用州务卿提供的替代地址进行所有通讯,并且不得泄露任何身份识别信息,例如姓名、房产地址或电子邮件。他们还必须确保这些信息不会出现在社区名单或名录中,并且必须对成员参与该计划的情况保密。
Section § 5220
如果您是某个协会的成员,您可以选择不分享您的联系方式,例如您的姓名、房产地址、电子邮件和邮寄地址。为此,您必须书面通知协会,表明您希望他们按照《公司法》中另一个特定条款所述的不同方式与您联系。此选择将一直有效,直到您决定更改。
Section § 5225
如果你是某个协会的会员,并且想要获取会员名单,你必须解释你需要它的原因,而且你的理由必须与你作为会员的权利或利益相关。如果协会认为你会将这份名单用于其他目的,他们可以拒绝你的请求。但是,如果他们拒绝了,并且你采取了法律行动,协会必须证明你确实会把这份名单用于与会员身份无关的目的。
Section § 5230
这项法律规定,协会(例如业主协会)的记录,如果与会员的利益无关,则不得出售或用于商业目的。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协会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制止不法行为。此外,除非法律要求,协会不得未经会员同意出售或分享其个人信息。如果会员的信息被滥用,他们可以提起诉讼,并且如果胜诉,可以获得法律费用报销。同样,如果协会在法庭上成功执行这些规定,也可以收回其费用。
Section § 5235
Section § 524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协会成员及其查阅记录的权利规则。如果存在冲突,它将取代《公司法》的某些部分。除非被其他条款取代,成员可以查阅财务和成员记录。它也适用于与社区相关的组织或为社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然而,它不适用于董事会多数成员与开发商有关的新开发项目,但在首次向公众出售10年后,该条款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