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公开会议法案》。它规定了成员拥有共同利益的住宅社区(例如公寓或业主协会)会议的相关规则。

Section § 4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除非在董事会会议上,否则不能就业务事项做出决定。通常情况下,他们不能仅仅通过来回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召开会议。然而,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每位董事都书面同意,并且这些书面同意书与会议记录一并保存,他们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开会。

(a)CA 民法 Code § 4910(a) 董事会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之外对任何业务事项采取行动。
(b)Copy CA 民法 Code § 4910(b)
(1)Copy CA 民法 Code § 4910(b)(1) 尽管有《公司法》第7211条的规定,董事会不得通过一系列电子传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召开会议,但第(2)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民法 Code § 4910(b)(2) 如果所有董事,无论是单独还是集体,书面同意该行动,并且书面同意书或同意书已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存档,则电子传输可用作召开紧急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这些书面同意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

Section § 4920

Explanation

业主协会必须至少提前四天告知成员常规董事会会议。对于紧急会议,无需通知。如果非紧急会议以私密形式(执行会议)举行,协会必须至少提前两天发出通知。如果协会的管理文件要求更长的通知期限,则应遵守该期限,除非会议是紧急会议或私密会议。通知必须以所有成员都能收到的方式发出,并且应包含会议将讨论的内容。

(a)CA 民法 Code § 492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协会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四天发出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b)Copy CA 民法 Code § 4920(b)
(1)Copy CA 民法 Code § 4920(b)(1) 如果董事会会议是根据第4923条举行的紧急会议,协会无需发出会议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2)CA 民法 Code § 4920(b)(2) 如果非紧急董事会会议仅以执行会议形式举行,协会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发出会议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3)CA 民法 Code § 4920(b)(3) 如果协会的管理文件要求比本条规定的更长的通知期限,协会应当遵守其管理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就本款而言,管理文件条款不适用于紧急会议或仅以执行会议形式举行的会议的通知,除非其明确规定适用于该类会议。
(c)CA 民法 Code § 4920(c)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根据第4045条通过一般送达方式发出。
(d)CA 民法 Code § 4920(d)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会议议程。

Section § 4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主席或另外两名董事,在出现需要紧急关注和采取行动的意想不到情况时,无需事先通知即可召集紧急董事会会议。这些情况是无法预测的,并且需要立即处理。

Section § 4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的任何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但董事会召开非公开的执行会议时除外。成员还可以在指定地点收听电话会议中向成员开放的部分。此外,成员有权在这些会议上发言,董事会会设定合理的发言时间限制,但执行会议期间除外。

(a)CA 民法 Code § 4925(a) 任何成员均可出席董事会会议,除非董事会休会进入或仅在执行会议中举行。根据第4090条(b)款的规定,协会成员有权出席电话会议或电话会议中向成员开放的部分,且该会议或会议的该部分应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对成员可听。
(b)CA 民法 Code § 4925(b) 董事会应允许任何成员在协会或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发言,但在执行会议中举行的董事会会议除外。董事会应为所有协会成员向董事会发言或在协会会议前发言设定合理的时间限制。

Section § 492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董事会或成员会议完全通过电话会议举行,无需实体地点,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会议通知必须包含参与的技术说明、寻求帮助的联系方式,以及关于个人送达通知的提醒。每个人都必须能够像亲自出席一样参与会议,董事必须通过点名表决,并且参与者必须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加入。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计票的会议。

(a)CA 民法 Code § 49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协会的管理文件规定,董事会会议或成员会议可以完全通过电话会议进行,无需开放任何实体地点供任何董事或成员出席,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法 Code § 4926(a)(1) 根据本节举行的每次会议的通知,除会议通知所需的其他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4926(a)(1)(A) 关于如何通过电话会议参与的清晰技术说明。
(B)CA 民法 Code § 4926(a)(1)(B) 在会议之前和会议期间,能够提供电话会议过程技术协助的人员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C)CA 民法 Code § 4926(a)(1)(C) 提醒成员可以要求单独送达会议通知,并附有如何操作的说明。
(2)CA 民法 Code § 4926(a)(2) 每位董事和成员都具有相同的会议参与能力,就像会议亲自举行时一样。
(3)CA 民法 Code § 4926(a)(3) 董事的任何投票应通过点名表决进行。
(4)CA 民法 Code § 4926(a)(4) 任何有权参加会议的人应获得通过电话参与的选项。
(b)Copy CA 民法 Code § 4926(b)
(a)Copy CA 民法 Code § 4926(b)(a)款不适用于根据第5120节计票和统计选票的会议。

Section § 4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董事会在非紧急会议上讨论或决定未列入议程事项的情况。通常,如果某事不在议程上,他们就不能对其采取行动。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非董事会成员发言,董事会成员可以简短回应。他们也可以提出快速问题或作简短声明。董事会可以指示工作人员处理小任务,或要求为未来会议准备报告。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或出现不可预见问题的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对未列出的事项采取行动。如果行动是从先前会议的议程中转移过来的,也可以处理。讨论的事项必须向会议出席者公开说明。

(a)CA 民法 Code § 4930(a) 除(b)至(e)款(含)所述情况外,董事会不得在非紧急会议上讨论或对任何事项采取行动,除非该事项已列入根据第4920条(a)款分发的通知中的议程。本款不禁止非董事的成员或居民就未列入议程的事项发言。
(b)CA 民法 Code § 4930(b) 尽管有(a)款规定,董事、董事会的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或董事会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民法 Code § 4930(b)(1) 简要回应在会议上发言的人提出的陈述或问题,如第4925条(b)款所述。
(2)CA 民法 Code § 4930(b)(2) 提出澄清问题,作简短声明,或就其自身活动作简短报告,无论是回应成员提出的问题还是基于其自身主动性。
(c)CA 民法 Code § 4930(c) 尽管有(a)款规定,董事会或董事,在遵守董事会规章或程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民法 Code § 4930(c)(1) 向其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或工作人员提供参考或事实信息资源。
(2)CA 民法 Code § 4930(c)(2) 要求其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或工作人员在随后的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任何事项,或采取行动指示其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或工作人员将某项业务事项列入未来的议程。
(3)CA 民法 Code § 4930(c)(3) 指示其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或工作人员执行为执行本条所必需的行政任务。
(d)CA 民法 Code § 4930(d) 尽管有(a)款规定,董事会可以在以下任何条件下,对未列入根据第4920条(a)款分发的议程的任何业务事项采取行动:
(1)CA 民法 Code § 4930(d)(1) 经会议上出席的董事会多数成员认定存在紧急情况时。紧急情况是指董事会无法合理预见的、需要董事会立即关注并可能采取行动的、且必然导致无法提供通知的情况。
(2)CA 民法 Code § 4930(d)(2) 经董事会以会议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的票数认定,或者,如果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总成员不足三分之二,则经出席董事一致投票认定,存在立即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且该行动必要性是在根据第4920条(a)款分发议程后才引起董事会注意的。
(3)CA 民法 Code § 4930(d)(3) 该事项曾出现在根据第4920条(a)款分发的董事会先前会议的议程上,该先前会议的举行日期距对该事项采取行动的日期不超过30个日历日,且在先前会议上,对该事项的行动被延期至采取行动的本次会议。
(e)CA 民法 Code § 4930(e) 在根据(d)款讨论任何事项之前,董事会应向出席会议的成员公开说明该事项。

Section § 49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何时以及为何可以召开所谓的“执行会议”进行私下会谈。董事会可以召开这些私下会议来讨论诉讼、合同、人事问题,或者与成员会面讨论其会费缴纳事宜。如果正在讨论成员的纪律问题,并且该成员提出请求,董事会必须私下开会,且该成员可以出席。董事会还必须在讨论付款计划或决定对留置权进行止赎时私下开会。最后,董事会需要在下一次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中,概括性地注明这些私下会议讨论了哪些一般性议题。

(a)CA 民法 Code § 4935(a) 董事会可以休会或仅以执行会议形式召开会议,以审议诉讼、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相关事宜、成员纪律、人事事宜,或应成员请求,就成员缴纳评估费事宜与该成员会面,如第5665条所规定。
(b)CA 民法 Code § 4935(b) 如果讨论所涉成员提出请求,董事会应休会或仅以执行会议形式召开会议,以讨论成员纪律。该成员有权出席执行会议。
(c)CA 民法 Code § 4935(c) 董事会应休会或仅以执行会议形式召开会议,以讨论根据第5665条制定的付款计划。
(d)CA 民法 Code § 4935(d) 董事会应休会或仅以执行会议形式召开会议,以决定是否根据第5705条(b)款对留置权进行止赎。
(e)CA 民法 Code § 4935(e) 任何在执行会议中讨论的事项,应在紧随其后向全体成员开放的会议纪要中概括性地注明。

Section § 495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业主协会的成员,您有权在会议结束后30天内索取任何董事会会议(私人闭门会议除外)的会议记录副本。您可能需要支付获取这些副本的费用。此外,协会每年都应告知您获取这些会议记录的权利以及如何申请。

(a)CA 民法 Code § 4950(a) 任何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门会议除外)的会议记录、拟议通过的、标明草稿状态的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摘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0天内向成员提供。该会议记录、拟议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摘要应根据任何成员的要求分发,并在报销协会分发该等记录的费用后提供。
(b)CA 民法 Code § 4950(b) 根据第5310条规定编制的年度政策声明,应告知成员其获取董事会会议记录副本的权利以及如何和在哪里获取。

Section § 495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某个协会的成员,并且你认为协会违反了某些规定,你有权起诉他们,要求法院采取不同类型的行动。你需要在问题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如果你胜诉,你可以获得律师费,并且协会可能还会被处以罚款。但是,如果协会胜诉,除非他们能证明你的案件毫无根据,否则他们不能要求你支付他们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