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5450(a) 本节仅适用于以下情况下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由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位于受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影响的区域,导致无法安全或不可能进行现场集会:
(1)CA 民法 Code § 5450(a)(1) 联邦政府宣布的灾难或紧急状态。
(2)CA 民法 Code § 5450(a)(2) 州长根据《政府法典》第8625条宣布的紧急状态。
(3)CA 民法 Code § 5450(a)(3) 地方管理机构或官员根据《政府法典》第8630条宣布的地方紧急状态。
(b)CA 民法 Code § 545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协会的管理文件规定,并且除分节 (d) 另有规定外,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董事会会议或成员会议可以完全通过电话会议进行,无需开放任何实体地点供任何董事或成员出席:
(1)CA 民法 Code § 5450(b)(1) 针对影响协会的特定灾难或紧急情况,根据本节举行的首次会议通知,应通过单独送达的方式送达给成员。
(2)CA 民法 Code § 5450(b)(2) 根据本节举行的每次会议通知,除会议通知的其他必要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5450(b)(2)(A) 关于如何通过电话会议参与的清晰技术说明。
(B)CA 民法 Code § 5450(b)(2)(B) 可以在会议之前和期间提供电话会议过程技术协助的人员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C)CA 民法 Code § 5450(b)(2)(C) 提醒成员可以要求单独送达会议通知,并附上操作说明。
(3)CA 民法 Code § 5450(b)(3) 每位董事和成员都应具备与现场会议相同的参与能力。
(4)CA 民法 Code § 5450(b)(4) 董事的任何表决应通过唱名表决进行。
(5)CA 民法 Code § 5450(b)(5) 任何有权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获得通过电话参与的选项。
(c)CA 民法 Code § 5450(c) 如果由于灾难或紧急情况,任何协会现场地址无法进行邮件投递或收取,并且该成员在协会备案的地址与该协会现场地址相同,则协会应将分节 (b) 第 (1) 款中提及的首次会议通知发送至该成员根据第4040条分节 (a) 第 (2) 款或第4041条分节 (b) 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协会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
(d)CA 民法 Code § 5450(d) 分节 (b) 不适用于根据第5120条进行选票清点和统计的会议,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民法 Code § 5450(d)(1) 进行选票清点和统计的会议通过视频会议进行。
(2)CA 民法 Code § 5450(d)(2) 摄像头放置在成员可以目睹选举监察员清点和统计选票的位置。
(e)CA 民法 Code § 5450(e) 根据第4955条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也适用于处理违反本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