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75

Explanation

如果您即将为共有权益社区聘请管理代理,他们必须在最终确定任何协议之前90天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所有者或董事的姓名和地址、任何州颁发的执照、任何相关的专业认证,以及他们拥有或有财务利益的任何业务信息。他们还需要披露是否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处收取推荐费。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潜在管理代理应在签订管理协议之前,尽快但不迟于90天内向董事会提供书面声明,该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关于管理代理的信息:
(a)CA 民法 Code § 5375(a) 管理代理的所有者或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和营业地址。如果管理代理是公司,书面声明应包括董事、高级职员以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姓名和营业地址。
(b)CA 民法 Code § 5375(b) 本州是否已向(a)款中指定的人员颁发了任何相关执照,例如建筑设计、施工、工程、房地产或会计执照,以及这些人员目前是否持有这些执照。如果其中任何人员目前持有执照,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民法 Code § 5375(b)(1) 持有何种执照。
(2)CA 民法 Code § 5375(b)(2) 执照的有效期。
(3)CA 民法 Code § 5375(b)(3) 执照上显示的持照人姓名。
(c)Copy CA 民法 Code § 5375(c)
(a)Copy CA 民法 Code § 5375(c)(a)款中指定的人员目前是否持有任何相关的专业认证或称号,例如建筑设计、施工、工程、房地产管理或会计,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如果持有任何认证或称号,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民法 Code § 5375(c)(1) 认证或称号的名称以及颁发机构。
(2)CA 民法 Code § 5375(c)(2) 认证或称号的有效期。
(3)CA 民法 Code § 5375(c)(3) 持有认证或称号的姓名。
(d)CA 民法 Code § 5375(d) 披露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管理公司在任何业务或公司中拥有的所有权权益、利润分享安排,或向管理公司或管理代理提供的其他金钱激励。
(e)CA 民法 Code § 5375(e)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管理公司是否从根据第4528条和第4530条分发文件的第三方提供商处收取推荐费或其他金钱利益。

Section § 537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大楼),当他们提出服务建议时,必须书面告知董事会是否存在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包括从向协会提供服务的企业那里收取费用或金钱,或者拥有协会所用公司的一部分股权。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管理公司在向协会董事会提交服务投标时,应当书面披露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就本条而言,“利益冲突”指:
(a)CA 民法 Code § 5375.5(a) 任何可能从向协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或公司中获得的介绍费或其他金钱利益。
(b)CA 民法 Code § 5375.5(b) 与协会推荐或使用的服务提供商之间存在的任何所有权权益或利润分享安排。

Section § 5376

Explanation
如果管理公司或第三方代理人受雇管理社区或公寓协会,当合同要求时,他们必须交付某些重要文件。这包括有关社区规章和状况的信息。

Section § 5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处理协会资金的管理代理人,必须将这些资金存放在加州特定类型的账户中。这些资金应存入信托基金账户,由联邦政府承保,并且必须与代理人自己的资金或代理人管理的其他资金分开。协会董事会可以要求将资金存入能够保障资金安全且不涉及高风险投资的账户。管理代理人必须记录所有交易,并且不能将协会的资金与自己的资金混用。如果有人通过诉讼来强制执行这项规定并胜诉,他们可以获得律师费赔偿。最后,这些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都不得归管理代理人受益。

(a)CA 民法 Code § 5380(a)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管理代理人,凡接受或收取属于协会的资金,应将未存入银行、储蓄协会或信用合作社托管账户或未存入协会控制账户的资金,存入由该管理代理人在本州银行、储蓄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维护的信托基金账户。管理代理人存入信托基金账户的所有资金,应在本州内由联邦政府承保或受《金融法典》第14858条约束的担保公司(根据《金融法典》第31041条定义为金融机构)保管,并应一直存放在该处,直至根据有权获得资金的协会的书面指示支付。
(b)CA 民法 Code § 5380(b) 经董事会书面要求,管理代理人代表协会接受或收取的资金,应存入本州内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保险基金或受《金融法典》第14858条约束的担保公司承保的银行、储蓄协会或信用合作社账户,但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民法 Code § 5380(b)(1) 该账户以管理代理人作为协会受托人的名义或以协会的名义开立。
(2)CA 民法 Code § 5380(b)(2) 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均由联邦政府机构或受《金融法典》第14858条约束的担保公司提供的保险覆盖。这些资金只能存入保护本金的账户。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资金均不得投资于股票或高风险投资选项。
(3)CA 民法 Code § 5380(b)(3) 账户中的资金应与属于管理代理人或管理代理人代为信托持有资金的任何其他人的资金分开、明确且独立保管。
(4)CA 民法 Code § 5380(b)(4) 管理代理人应向董事会披露账户性质、利息如何计算和支付、服务费是否以及由谁支付给存款机构,以及任何提款通知要求或罚金。
(5)CA 民法 Code § 5380(b)(5) 账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归管理代理人或其员工受益。
(6)CA 民法 Code § 5380(b)(6) 未经协会董事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授权从协会的储备账户或运营账户转出资金,除非转账金额低于以下规定:
(A)CA 民法 Code § 5380(b)(6)(A) 对于拥有50个或更少独立权益的协会,为五千美元 ($5,000) 或年度运营预算中预计收入的5%两者中的较低者。
(B)CA 民法 Code § 5380(b)(6)(B) 对于拥有51个或更多独立权益的协会,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年度运营预算中预计收入的5%两者中的较低者。
(c)CA 民法 Code § 5380(c) 管理代理人应维护本条所述所有资金的收取和处置的单独记录,包括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d)CA 民法 Code § 5380(d) 管理代理人不得将协会的资金与管理代理人自己的资金或管理代理人收取或接受的他人资金混用。
(e)CA 民法 Code § 5380(e) 强制执行本条的诉讼中的胜诉方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f)CA 民法 Code § 5380(f) 在本条中,“已完成付款”指已收到的资金,且这些资金明确指明了应记入的账户。

Section § 53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代理人”不被视为协会的全职雇员。

就本条目而言,“管理代理人”不包括协会的全职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