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潜在管理代理应在签订管理协议之前,尽快但不迟于90天内向董事会提供书面声明,该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关于管理代理的信息:
(a)CA 民法 Code § 5375(a) 管理代理的所有者或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和营业地址。如果管理代理是公司,书面声明应包括董事、高级职员以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姓名和营业地址。
(b)CA 民法 Code § 5375(b) 本州是否已向(a)款中指定的人员颁发了任何相关执照,例如建筑设计、施工、工程、房地产或会计执照,以及这些人员目前是否持有这些执照。如果其中任何人员目前持有执照,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民法 Code § 5375(b)(1) 持有何种执照。
(2)CA 民法 Code § 5375(b)(2) 执照的有效期。
(3)CA 民法 Code § 5375(b)(3) 执照上显示的持照人姓名。
(c)Copy CA 民法 Code § 5375(c)
(a)Copy CA 民法 Code § 5375(c)(a)款中指定的人员目前是否持有任何相关的专业认证或称号,例如建筑设计、施工、工程、房地产管理或会计,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如果持有任何认证或称号,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民法 Code § 5375(c)(1) 认证或称号的名称以及颁发机构。
(2)CA 民法 Code § 5375(c)(2) 认证或称号的有效期。
(3)CA 民法 Code § 5375(c)(3) 持有认证或称号的姓名。
(d)CA 民法 Code § 5375(d) 披露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管理公司在任何业务或公司中拥有的所有权权益、利润分享安排,或向管理公司或管理代理提供的其他金钱激励。
(e)CA 民法 Code § 5375(e)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管理公司是否从根据第4528条和第4530条分发文件的第三方提供商处收取推荐费或其他金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