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社区协会如何进行选举的规则,特别是关于重大决定,例如更改评估费用、选举或罢免董事、修改管理文件,或授予公共区域的专有使用权。这些决定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董事职位的选举必须在每届任期结束时举行,且至少每四年举行一次。无论管理文件如何规定,这些规则都适用于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协会。但是,这些规则不适用于代表或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投票。如果与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发生冲突,本条规定优先。如果文件规定每个独立产权单位有一名董事,则董事无需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

(a)Copy CA 民法 Code § 5100(a)
(1)Copy CA 民法 Code § 5100(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管理文件的规定,依法需要投票的评估事项的选举、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管理文件的修订,或根据Section 4600授予公共区域专有使用权,均应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CA 民法 Code § 5100(a)(2) 协会应在相应董事任期届满时,且至少每四年一次,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举行董事会席位的选举。
(b)CA 民法 Code § 5100(b) 本条也适用于操作规则中明确指出受本条管辖的任何主题的选举。
(c)CA 民法 Code § 5100(c) 尽管管理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本条规定适用于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协会。
(d)CA 民法 Code § 5100(d) 本条规定的程序适用于会员直接投出的票,但不适用于代表或其他选举产生的代表投出的票。
(e)CA 民法 Code § 5100(e) 如果本条与《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Part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110) of Division 2 of Title 1 of the Corporations Code) 中有关选举的规定发生冲突,本条规定应优先适用。
(f)CA 民法 Code § 5100(f) 如果管理文件规定每个独立权益的一名成员是董事,则董事无需根据本条选举。

Section § 5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业主协会(HOA)如何在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董事会空缺职位数量时,无需正式投票即可选举董事会成员,这被称为“鼓掌通过选举”。要实现这一点,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业主协会必须在过去三年内举行过定期选举,并且必须向成员提供了关于选举和提名程序的充分通知和说明。这包括首次通知和提醒通知,其中包含重要细节,例如可用的职位数量和提名截止日期。此外,业主协会需要及时确认提名,并告知被提名人其资格状态。如果遵循这些步骤,并且董事会同意,他们可以在经过适当通知的会议上,无需投票即可宣布候选人当选。

尽管有第5100条规定的秘密投票要求,或管理文件中任何相反的规定,当截至第5115条 (a) 款规定的提交提名截止日期,合格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待选空缺职位的人数(经选举监察员或多名监察员确定),协会可以(但非必须)通过鼓掌方式宣布合格候选人当选,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民法 Code § 5103(a) 协会在过去三年内举行过董事的定期选举。三年期限应从上次完整选举的投票截止日期算起,至拟议选举的投票开始日期。
(b)CA 民法 Code § 5103(b) 协会已按以下方式提供了关于选举和提名候选人程序的单独通知:
(1)CA 民法 Code § 5103(b)(1) 在第5115条 (a) 款规定的提交提名截止日期前至少90天发出首次通知。首次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5103(b)(1)(A) 本次选举中将填补的董事会职位数量。
(B)CA 民法 Code § 5103(b)(1)(B) 提交提名的截止日期。
(C)CA 民法 Code § 5103(b)(1)(C) 提交提名的方式。
(D)CA 民法 Code § 5103(b)(1)(D) 一份声明,告知成员,如果在提名期结束时,合格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待填补的董事会职位数量,那么董事会可以在投票决定后,通过鼓掌方式任命合格候选人,无需进行投票。
(2)CA 民法 Code § 5103(b)(2) 在第5115条 (a) 款规定的提交提名截止日期前7至30天发出提醒通知。提醒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5103(b)(2)(A) 本次选举中将填补的董事会职位数量。
(B)CA 民法 Code § 5103(b)(2)(B) 提交提名的截止日期。
(C)CA 民法 Code § 5103(b)(2)(C) 提交提名的方式。
(D)CA 民法 Code § 5103(b)(2)(D) 截至提醒通知日期,所有合格的董事会职位候选人名单。
(E)CA 民法 Code § 5103(b)(2)(E) 一份声明,提醒成员,如果在提名期结束时,合格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待填补的董事会职位数量,那么董事会可以在投票决定后,通过鼓掌方式任命合格候选人,无需进行投票。如果发出提醒通知时,合格候选人的人数已经超过待填补的董事会职位数量,则无需此声明。
(c)Copy CA 民法 Code § 5103(c)
(1)Copy CA 民法 Code § 5103(c)(1) 协会应在收到提名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提交提名的成员提供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提名确认函。
(2)CA 民法 Code § 5103(c)(2) 协会应在收到提名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被提名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形式的通知,说明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法 Code § 5103(c)(2)(A) 被提名人是董事会的合格候选人。
(B)CA 民法 Code § 5103(c)(2)(B) 被提名人不是董事会的合格候选人,取消资格的依据,以及被提名人可以根据第10章第2条(自第5900条起)的规定,对取消资格提出上诉的程序。
(3)CA 民法 Code § 5103(c)(3) 如果被提名人和提名人是同一个人,协会可以将 (1) 和 (2) 款所述的书面或电子通知合并为一份。
(d)Copy CA 民法 Code § 5103(d)
(1)Copy CA 民法 Code § 5103(d)(1) 协会允许所有被提名人参选,但根据第5105条 (b) 至 (e) 款(含)允许或要求取消参选资格的被提名人除外。
(2)CA 民法 Code § 5103(d)(2) 如果协会根据本款取消被提名人的资格,协会在其选举规则中也应要求董事遵守相同的要求。
(e)CA 民法 Code § 5103(e) 协会董事会应在根据第2条(自第4900条起)召开的会议上投票,以考虑通过鼓掌方式宣布合格候选人当选,该会议的议程项目应反映如果该项目获得批准,将通过鼓掌方式任命的每位合格候选人的姓名。

Section § 5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协会在举行选举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则。首先,它要求所有候选人在竞选期间享有平等的媒体使用权,确保所有观点都有机会被听到。它强制规定免费使用公共区域进行竞选活动,并明确了候选人资格和选举程序的规定。协会必须指定独立的监察员来监督选举,并保留准确的选民和候选人名单供成员核实。

候选人的取消资格标准包括提名时非会员、影响保险的过往刑事定罪,以及其他协会特定的规则,如未支付评估费。法律强调公平的选举程序,禁止拒绝向成员发放选票,并规定了电子秘密投票的规则,包括成员切换投票方式的选项。它要求电子投票必须确保保密性和完整性,同时要求协会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选票。

(a)CA 民法 Code § 5105(a) 协会应依照第3章第5条(自第4340节开始)规定的程序制定操作规则,且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民法 Code § 5105(a)(1) 确保在竞选期间,如果任何候选人或主张某种观点的成员被允许使用协会媒体、通讯或互联网网站,且其目的与该选举合理相关,则应向所有候选人以及主张某种观点的成员(包括未经董事会认可的成员)提供平等的使用机会,且其目的与该选举合理相关。协会不得编辑或删改这些通讯中的任何内容,但可以附带声明,指明该内容由候选人或成员而非协会负责。
(2)CA 民法 Code § 5105(a)(2) 确保在竞选期间,所有候选人(包括非现任者)以及所有主张某种观点的成员(包括未经董事会认可的成员)可以免费使用公共区域会议空间(如果存在),且其目的与该选举合理相关。
(3)CA 民法 Code § 5105(a)(3) 规定董事会及任何其他选举职位的候选人资格,但须遵守 (b) 款规定,并规定候选人提名程序,应与管理文件一致。如果提名或选举程序不允许任何成员自荐参选董事会,则不应被视为合理。
(4)CA 民法 Code § 5105(a)(4) 规定每个会员的投票权,代理投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效力,以及选举的投票期,包括投票站开放和关闭的时间,应与管理文件一致。
(5)CA 民法 Code § 5105(a)(5) 规定选举监察员(一名或三名独立第三方)的选定方法,可采用以下任一方法:
(A)CA 民法 Code § 5105(a)(5)(A) 由董事会任命监察员。
(B)CA 民法 Code § 5105(a)(5)(B) 由协会成员选举监察员。
(C)CA 民法 Code § 5105(a)(5)(C) 任何其他选定监察员的方法。
(6)CA 民法 Code § 5105(a)(6) 允许监察员任命并监督额外人员核实签名、计票和统计选票,只要监察员认为合适,但这些人员必须是符合第5110节 (b) 款要求的独立第三方。
(7)CA 民法 Code § 5105(a)(7) 要求保留候选人登记名单和选民名单,作为协会选举材料。候选人名单应包括被提名为董事会选举候选人的个人姓名和地址。选民名单应包括姓名、投票权,以及选民独立权益的实际地址、地块编号,或两者兼有。如果选票邮寄地址与选民独立权益的实际地址不同,或仅使用地块编号,则邮寄地址应列在选民名单上。协会应允许成员在选票分发前至少30天核实其在两份名单上的个人信息准确性。协会或成员应向监察员报告任何名单上的错误或遗漏,监察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
(b)CA 民法 Code § 5105(b) 协会应取消在提名时非协会成员的候选人资格。如果被提名人已达到协会允许的最大任期或连续任期,协会应取消其资格。停止作为成员的董事应被取消继续担任董事的资格。
(1)CA 民法 Code § 5105(b)(1) 本款不限制开发商提名非成员候选人,只要符合房地产部法规和协会管理文件中规定的开发商投票权。
(2)CA 民法 Code § 5105(b)(2) 如果独立权益地块的所有权由非自然人的法律实体持有,则该法律实体的管理机构有权为本条目的任命一名自然人作为成员。
(c)CA 民法 Code § 5105(c) 协会仅可通过其章程或根据 (a) 款通过的选举操作规则,根据以下任何情况取消某人作为候选人的提名资格:
(1)CA 民法 Code § 5105(c)(1) 受制于 (d) 款第 (2) 项,协会可以要求董事会席位的被提名人以及董事在其任期内,及时支付常规和特别评估费,这些是需要验证的消费者债务。如果协会要求被提名人及时支付常规和特别评估费,则也应要求董事及时支付常规和特别评估费。
(2)CA 民法 Code § 5105(c)(2) 如果某人(如果当选)将与对同一独立权益地块拥有共同所有权权益的另一个人同时在董事会任职,且该另一个人要么已获得本次选举的适当提名,要么是现任董事,则协会可以取消该人作为候选人的提名资格。
(3)CA 民法 Code § 5105(c)(3) 如果被提名人成为协会会员不足一年,协会可以取消其资格。
(4)CA 民法 Code § 5105(c)(4) 如果被提名人披露,或者协会知晓或得知,其曾有刑事定罪记录,且如果该人当选,这将阻止协会购买第 5806 条所要求的保险,或者,如果该人当选,将终止协会根据第 5806 条要求对该人提供的现有保险范围,则协会可以取消其资格。
(d)CA 民法 Code § 5105(d) 协会可以因未支付常规和特别评估费而取消某人的提名资格,但不得因未支付罚款、更名为评估费的罚款、催收费用、滞纳金或第三方征收的费用而取消被提名人的资格。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该人不得因未能及时支付常规和特别评估费而被取消资格:
(1)CA 民法 Code § 5105(d)(1) 该人已根据第 5658 条规定,在抗议下支付了常规或特别评估费。
(2)CA 民法 Code § 5105(d)(2) 该人已根据第 5665 条规定签订并遵守了付款计划。
(e)CA 民法 Code § 5105(e) 如果某人未获得机会根据第 10 章第 2 条(自第 5900 条起)进行内部争议解决,协会不得取消其提名资格。
(f)CA 民法 Code § 5105(f) 如果协会根据本条取消被提名人的资格,协会在其选举规则中也应要求董事遵守相同的要求。
(g)CA 民法 Code § 5105(g) 除 (i) 款另有规定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通过的规则可以规定在会员大会上现场提名候选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名。这些规则可以允许选票上的手写候选人。
(h)CA 民法 Code § 5105(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通过的规则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5105(h)(1) 禁止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会员发放选票,除非在分发选票时该人不是会员。
(2)CA 民法 Code § 5105(h)(2) 禁止拒绝向持有会员一般授权书的人发放选票。
(3)CA 民法 Code § 5105(h)(3) 要求持有会员一般授权书的人的选票如果及时返回,则应予以计入。
(4)CA 民法 Code § 5105(h)(4) 要求选举监察员或监察员在选举前至少 30 天,向每位会员递送或促使递送以下两份文件:
(A)CA 民法 Code § 5105(h)(4)(A) 选票。
(B)CA 民法 Code § 5105(h)(4)(B) 选举操作规则的副本。选举操作规则的递送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完成:
(i)CA 民法 Code § 5105(h)(4)(B)(i) 将选举操作规则发布到互联网网站,并在选票上附上相应的互联网网站地址,以及至少 12 磅字体的短语:“管理本次选举的规则可在此处查阅:”
(ii)CA 民法 Code § 5105(h)(4)(B)(ii) 单独递送。
(iii)CA 民法 Code § 5105(h)(4)(B)(iii) 根据本条通过的选举操作规则不得在选举前不足 90 天内进行修订。
(i)CA 民法 Code § 5105(h)(4)(B)(i) 尽管有协会的管理文件规定,协会可以采纳一项选举操作规则,允许协会利用第 5110 条中规定的选举监察员或监察员,通过电子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但关于常规或特别评估费的选举除外,如第 8 章(自第 5600 条起)所规定。
(1)CA 民法 Code § 5105(h)(1) 根据本款通过的选举操作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目的:
(A)CA 民法 Code § 5105(h)(1)(A) 允许会员在选举前不迟于 90 天将其首选投票方式从电子无记名投票改为书面投票,或从书面投票改为电子无记名投票。

Section § 51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协会内部选举过程中选择监察员的规则。协会必须选择独立的第三方作为监察员,该第三方可以是志愿投票工作人员、会计师或公证人,但不能是受雇于协会或与协会签订合同的人员。监察员确保选举公平进行,包括核实选票、清点票数和处理投票异议。如果进行电子投票,监察员必须遵循指导方针,以维护选票的保密性和完整性。监察员必须公平公正地行事,其报告可作为选举过程的证据。

(a)CA 民法 Code § 5110(a) 协会应选择一名或多名独立的第三方作为选举监察员。选举监察员的人数应为一人或三人。
(b)CA 民法 Code § 5110(b) 就本节而言,独立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县选民登记官处的志愿投票工作人员、加州会计委员会的持证人或公证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是会员,但不得是董事或董事候选人,也不得与董事或董事候选人有亲属关系。独立的第三方不得是目前受雇于协会或与协会签订合同提供除担任选举监察员以外的任何有偿服务的人员、商业实体或商业实体的分支机构。
(c)CA 民法 Code § 5110(c) 选举监察员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民法 Code § 5110(c)(1) 确定有权投票的会员资格数量以及每个会员资格的投票权。
(2)CA 民法 Code § 5110(c)(2) 确定委托书(如有)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效力。
(3)CA 民法 Code § 5110(c)(3) 接收选票。
(4)CA 民法 Code § 5110(c)(4) 如果选举监察员根据第5105节通过电子秘密投票进行选举,则应确保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民法 Code § 5110(c)(4)(A) 每位通过电子秘密投票的会员应获得以下所有内容:
(i)CA 民法 Code § 5110(c)(4)(A)(i) 一种向基于互联网的投票系统验证会员身份的方法。
(ii)CA 民法 Code § 5110(c)(4)(A)(ii) 一种向基于互联网的投票系统传输电子秘密选票的方法,该方法应确保每张选票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iii)CA 民法 Code § 5110(c)(4)(A)(iii) 一种在投票截止日期前至少30天确认会员的电子设备可以成功与基于互联网的投票系统通信的方法。
(B)CA 民法 Code § 5110(c)(4)(B) 任何使用的基于互联网的投票系统应具备以下所有功能:
(i)CA 民法 Code § 5110(c)(4)(B)(i) 验证会员身份。
(ii)CA 民法 Code § 5110(c)(4)(B)(ii) 验证每张电子秘密选票的有效性,以确保电子秘密选票在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
(iii)CA 民法 Code § 5110(c)(4)(B)(iii) 从基于互联网的投票系统向每位投出电子秘密选票的会员发送收据。
(iv)CA 民法 Code § 5110(c)(4)(B)(iv) 将任何验证或识别信息与电子秘密选票永久分离,使其无法将选举选票与特定会员关联。
(v)CA 民法 Code § 5110(c)(4)(B)(v) 存储并保留电子秘密选票,供选举官员或其授权代表用于重新计票、检查和审查。
(5)CA 民法 Code § 5110(c)(5) 听取并裁决以任何方式因投票权产生或与投票权相关的所有质疑和问题。
(6)CA 民法 Code § 5110(c)(6) 清点并统计所有选票。
(7)CA 民法 Code § 5110(c)(7) 根据管理文件确定投票截止时间。
(8)CA 民法 Code § 5110(c)(8) 确定选举的统计结果。
(9)CA 民法 Code § 5110(c)(9) 根据本条、公司法以及协会所有关于选举行为且不与本条冲突的适用规则,执行任何可能适当的行为,以确保选举对所有会员公平。
(d)CA 民法 Code § 5110(d) 选举监察员应公正、真诚、尽其所能、尽可能迅速地履行所有职责,并以保护协会所有会员利益的方式进行。如果选举监察员有三人,则多数人的决定或行为在所有方面均与全体监察员的决定或行为具有同等效力。选举监察员提交的任何报告均为报告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51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协会(例如业主协会)内部进行选举的流程。它要求协会提前通知如何提交选举提名以及投票程序。它描述了如何处理选票以维护投票人隐私,包括使用类似于邮寄投票程序的信封。对于需要法定人数(最低参与人数)的选举,它规定了如何安排或重新安排会议以满足法定人数要求。本节还涵盖了投票方式,如果规则允许,则允许邮寄投票和电子投票。此外,它要求在对管理文件进行变更投票时分享拟议的修正案。

(a)CA 民法 Code § 5115(a) 协会应在任何提名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30天,提供关于提名提交程序和截止日期的一般通知。如果成员要求个人通知,则应根据第4040条送达个人通知。本款仅适用于董事选举和罢免选举。
(b)CA 民法 Code § 5115(b) 对于董事选举和罢免选举,协会应在选票分发前至少30天,提供以下所有事项的一般通知:
(1)CA 民法 Code § 5115(b)(1) 选票必须通过邮件退回或亲手交给选举监察员的日期和时间,以及退回的实际地址。
(2)CA 民法 Code § 5115(b)(2) 如果协会允许根据第5105条通过电子秘密投票进行选举,则电子秘密选票必须传输到基于互联网的投票系统的日期和时间,以及在投票期开始时如何通过电子秘密投票的初步说明。
(3)CA 民法 Code § 5115(b)(3) 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果协会的管理文件要求法定人数,则在该会议上将确定法定人数并清点选票。
(4)CA 民法 Code § 5115(b)(4) 将出现在选票上的所有候选人姓名列表。
(5)CA 民法 Code § 5115(b)(5) 如果成员要求个人通知,则应根据第4040条送达上述段落的个人通知。
(6)Copy CA 民法 Code § 5115(b)(6)
(A)Copy CA 民法 Code § 5115(b)(6)(A) 如果协会的管理文件要求董事选举的法定人数,则应声明如果未达到所需的法定人数,协会可以召开一次重新召集的会议,该会议应在预定选举后至少20天举行,届时选举董事的成员法定人数将是协会成员的20%,通过亲自投票、代理投票或秘密投票。
(B)CA 民法 Code § 5115(b)(6)(A)(B) 如果协会的管理文件规定了低于20%的法定人数,则本段不适用。
(c)CA 民法 Code § 5115(c) 选票和两个附有如何退回选票说明的预先写好地址的信封,应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不少于30天,通过平信邮寄或由协会送达给每位成员,除非协会根据第5105条通过电子秘密投票进行选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根据第5105条通过书面秘密投票的成员才应收到邮寄或送达的选票和信封。为了保护保密性,选票上不得通过姓名、地址或地块、包裹或单元号识别投票人。协会应以加州各县用于确保邮寄选票保密性的程序为范本,包括以下两项:
(1)CA 民法 Code § 5115(c)(1) 选票本身不应由投票人签署,而是放入一个密封的信封中。这个信封再放入第二个密封的信封中。在第二个信封的左上角,投票人应签署其姓名,注明其姓名,并注明使其有权投票的地址或独立权益识别码。
(2)CA 民法 Code § 5115(c)(2) 第二个信封应寄给选举监察员,他们将清点选票。信封可以通过邮寄或亲手送达至选举监察员指定的地点。成员可以要求提供送达收据。
(d)Copy CA 民法 Code § 5115(d)
(1)Copy CA 民法 Code § 5115(d)(1) 只有在管理文件或其他法律规定中明确说明时才需要法定人数。如果管理文件要求法定人数,选举监察员收到的每张选票应被视为出席会议的成员,以确定法定人数。
(2)CA 民法 Code § 5115(d)(2) 对于协会的董事选举,并且在缺乏协会管理文件或《公司法》第7512条要求的会议法定人数的情况下,除非协会的管理文件授权重新召集会议的较低法定人数,否则协会可以将会议延期至延期会议后至少20天,届时,为选举董事而重新召集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应为协会成员的20%,通过亲自投票、代理投票或秘密投票。
(3)CA 民法 Code § 5115(d)(3) 在 (2) 段所述的重新召集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5天,协会应提供重新召集会议的一般通知,其中应包括:
(A)CA 民法 Code § 5115(d)(3)(A) 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民法 Code § 5115(d)(3)(B) 所有候选人名单。

Section § 5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某些类型协会选举中计票和记录投票的流程。计票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进行,任何感兴趣的候选人或协会成员都可以旁观。选票在正式计票前必须保持密封和秘密。一旦提交,秘密选票就不能更改。选举结束后,结果必须及时提交给董事会,记录在下一次会议的纪要中,并在15天内与成员分享。法律还规定,在正式计票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查阅电子投票计票单。
(a)CA 民法 Code § 5120(a) 所有投票应由选举检查员或其指定人员在董事会或成员的适当通知的公开会议上公开计票和制表。任何候选人或协会其他成员均可旁观投票的计票和制表过程。任何个人,包括协会成员或管理公司员工,在计票和制表的时间和地点之前,不得打开或以其他方式查阅任何选票。选举检查员或其指定人员可在选票制表会议之前,核实外部信封上的成员信息和签名。 一旦秘密选票被选举检查员收到,即不可撤销。
(b)CA 民法 Code § 5120(b) 选举的制表结果应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并应记录在董事会下一次会议的会议纪要中,供协会成员查阅。选举结束后15天内,董事会应根据第4045条的规定,就选举的制表结果发出一般通知。
(c)CA 民法 Code § 5120(c) 任何个人,包括协会成员或管理公司员工,在电子秘密选票计票和制表的时间和地点之前,不得打开或以其他方式查阅任何计票单。

Section § 5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所有与选举相关的材料,例如选票和选民名单,必须由选举监察员妥善保管,直到选举结果最终确定且对选举提出异议的期限已过。一旦完成,这些材料将移交给协会。如果需要重新计票或对选举过程提出异议,成员可以要求查看选票和结果汇总。任何重新计票都必须保护选民的隐私。

密封的选票、已签名的选民信封、选民名单、委托书、候选人登记名单以及通过电子无记名投票投出的计票单,应始终由选举监察员或多名监察员保管,或存放在由监察员或多名监察员指定的地点,直至投票计票完成,以及第5145条规定的对选举提出异议的时限届满,届时,保管权应移交给协会。如果存在重新计票或对选举过程的其他异议,选举监察员或多名监察员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将选票和通过电子无记名投票投出的计票单提供给协会成员或其授权代表进行检查和审查。任何重新计票都应以保护投票保密性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5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协会投票中使用代理的规定。代理是一种书面许可,允许他人代表成员投票。代理必须经过签署,签署形式可以是手写,也可以是电子通讯等多种形式。代理不能替代选票,但如果协会章程允许,协会可以使用代理。代理中的任何投票指示都应放在可拆卸的单独一页上。持有代理的人以无记名方式投票,成员可以在其投票被计入之前取消代理。

(a)CA 民法 Code § 5130(a)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5130(a)(1) “代理”指由成员或成员的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授权,该授权赋予另一名或多名成员代表该成员投票的权力。
(2)CA 民法 Code § 5130(a)(2) “签署”指由成员或成员的授权代表将成员姓名置于代理书上(无论是通过手写签名、打字、电报传输或其他方式)。
(b)CA 民法 Code § 5130(b) 代理不得被解释为或用作选票的替代品。如果协会章程允许或要求使用代理,并且这些代理符合本条、其他法律和管理文件的要求,协会可以使用代理,但协会不应被要求根据本条准备或分发代理。
(c)CA 民法 Code § 5130(c) 选举代理中指示代理人投票方式的任何指示,应列于代理书的单独一页上,该页可拆下并交给代理人保留。代理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出成员的票。成员可在选举监察员收到选票之前撤销代理,如《公司法》第7613条所述。

Section § 5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业主协会不能在董事会选举期间使用其资金来帮助或损害候选人,除非是法律职责所要求的情况。“竞选目的”包括为候选人竞选或反对候选人,或在选举前在通讯中使用候选人的姓名或照片等行为,除非法律要求或向所有候选人提供了平等访问。
(a)CA 民法 Code § 5135(a) 协会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协会董事会选举相关的竞选目的。协会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协会选举相关的竞选目的,除非为遵守法律规定的协会职责所必需。
(b)CA 民法 Code § 5135(b) 就本节而言,“竞选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5135(b)(1) 明确主张协会选举投票名单上任何候选人的当选或落选。
(2)CA 民法 Code § 5135(b)(2) 在选举前30天内,在协会或其董事会的任何通讯中包含任何候选人的照片或突出显示其姓名,但选票、选票材料或法律要求的通讯除外。如果该通讯是根据第5105条(a)款要求向其他候选人或倡导者提供平等访问的,则不属于竞选目的。

Section § 514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协会成员在认为选举规则被违反时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成员能够证明存在违规行为,法院可以宣布选举结果无效,除非协会证明该违规行为并未影响选举结果。如果成员胜诉,他们还可以要求合理的法律费用,并且每次违规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对所有成员产生相同影响的违规行为只处以一次罚款。案件可以根据涉及的金额在高等法院或小额索赔法院提起。

(a)CA 民法 Code § 5145(a) 协会成员可就协会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宣告性救济或衡平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赔偿或两者的结合,诉讼应在选举监察员通知董事会和成员选举结果之日或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以较晚者为准。如果成员通过优势证据证明本条的选举程序,或第三章第5条(自第4340节起)规定的规则的采纳和遵守未被遵循,法院应宣告选举结果无效,除非协会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协会未遵守本条或选举操作规则的行为未影响选举结果。法院的裁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作为记录的一部分。
(b)CA 民法 Code § 5145(b) 根据本条规定,在为执行成员权利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胜诉的成员,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并且法院可以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最高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但如果每次相同的违规行为平等影响协会的每位成员,则只处以一次罚款。胜诉的协会不得追回任何费用,除非法院认定该诉讼是轻率的、不合理的或没有根据的。如果成员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胜诉,成员应获得诉讼费和因就此民事诉讼咨询律师而产生的合理律师费。
(c)CA 民法 Code § 5145(c) 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因由可以在高等法院提起,或者,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小额索赔法院的管辖金额,则可以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