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治理成员选举
Section § 5100
这项法律规定了社区协会如何进行选举的规则,特别是关于重大决定,例如更改评估费用、选举或罢免董事、修改管理文件,或授予公共区域的专有使用权。这些决定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董事职位的选举必须在每届任期结束时举行,且至少每四年举行一次。无论管理文件如何规定,这些规则都适用于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协会。但是,这些规则不适用于代表或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投票。如果与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发生冲突,本条规定优先。如果文件规定每个独立产权单位有一名董事,则董事无需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
Section § 510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业主协会(HOA)如何在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董事会空缺职位数量时,无需正式投票即可选举董事会成员,这被称为“鼓掌通过选举”。要实现这一点,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业主协会必须在过去三年内举行过定期选举,并且必须向成员提供了关于选举和提名程序的充分通知和说明。这包括首次通知和提醒通知,其中包含重要细节,例如可用的职位数量和提名截止日期。此外,业主协会需要及时确认提名,并告知被提名人其资格状态。如果遵循这些步骤,并且董事会同意,他们可以在经过适当通知的会议上,无需投票即可宣布候选人当选。
Section § 5105
本法律规定了协会在举行选举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则。首先,它要求所有候选人在竞选期间享有平等的媒体使用权,确保所有观点都有机会被听到。它强制规定免费使用公共区域进行竞选活动,并明确了候选人资格和选举程序的规定。协会必须指定独立的监察员来监督选举,并保留准确的选民和候选人名单供成员核实。
候选人的取消资格标准包括提名时非会员、影响保险的过往刑事定罪,以及其他协会特定的规则,如未支付评估费。法律强调公平的选举程序,禁止拒绝向成员发放选票,并规定了电子秘密投票的规则,包括成员切换投票方式的选项。它要求电子投票必须确保保密性和完整性,同时要求协会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选票。
Section § 5110
本节解释了协会内部选举过程中选择监察员的规则。协会必须选择独立的第三方作为监察员,该第三方可以是志愿投票工作人员、会计师或公证人,但不能是受雇于协会或与协会签订合同的人员。监察员确保选举公平进行,包括核实选票、清点票数和处理投票异议。如果进行电子投票,监察员必须遵循指导方针,以维护选票的保密性和完整性。监察员必须公平公正地行事,其报告可作为选举过程的证据。
Section § 5115
本节概述了协会(例如业主协会)内部进行选举的流程。它要求协会提前通知如何提交选举提名以及投票程序。它描述了如何处理选票以维护投票人隐私,包括使用类似于邮寄投票程序的信封。对于需要法定人数(最低参与人数)的选举,它规定了如何安排或重新安排会议以满足法定人数要求。本节还涵盖了投票方式,如果规则允许,则允许邮寄投票和电子投票。此外,它要求在对管理文件进行变更投票时分享拟议的修正案。
Section § 5120
Section § 5125
本法律条文规定,所有与选举相关的材料,例如选票和选民名单,必须由选举监察员妥善保管,直到选举结果最终确定且对选举提出异议的期限已过。一旦完成,这些材料将移交给协会。如果需要重新计票或对选举过程提出异议,成员可以要求查看选票和结果汇总。任何重新计票都必须保护选民的隐私。
Section § 5130
这项法律是关于协会投票中使用代理的规定。代理是一种书面许可,允许他人代表成员投票。代理必须经过签署,签署形式可以是手写,也可以是电子通讯等多种形式。代理不能替代选票,但如果协会章程允许,协会可以使用代理。代理中的任何投票指示都应放在可拆卸的单独一页上。持有代理的人以无记名方式投票,成员可以在其投票被计入之前取消代理。
Section § 5135
Section § 5145
本节允许协会成员在认为选举规则被违反时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成员能够证明存在违规行为,法院可以宣布选举结果无效,除非协会证明该违规行为并未影响选举结果。如果成员胜诉,他们还可以要求合理的法律费用,并且每次违规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对所有成员产生相同影响的违规行为只处以一次罚款。案件可以根据涉及的金额在高等法院或小额索赔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