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像公寓或规划社区这类具有共同权益的物业,必须由一个组织管理。这个管理机构可以是正式注册的公司,也可以是非正式的非法人团体。该协会可以被称为业主协会或社区协会。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应由一个协会管理,该协会可以是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该协会可被称为业主协会或社区协会。

Section § 4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业主协会(HOA)可以行使与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相同的权力,如法律其他部分所述,除非其自身规定另有说明。但是,如果业主协会未正式注册为公司,则不能使用公司印章或发放会员证书。此外,两种类型的协会都可以行使本法律法案中提及的其他权力。

(a)CA 民法 Code § 4805(a) 除非管理文件另有规定,并且无论该协会是注册成立的还是未注册成立的,该协会可行使授予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的权力,如《公司法》第7140条所列举的,但未注册成立的协会不得采用或使用公司印章,或根据《公司法》第7313条签发会员证书。
(b)CA 民法 Code § 4805(b) 该协会,无论是注册成立的还是未注册成立的,均可行使本法案授予协会的权力。

Section § 4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某些职能合并到一个联合团体中的社区协会成员,参加联合团体的大部分会议,有公平的机会参与这些会议,并查阅联合团体的记录,就像他们可以查阅其原始协会的记录一样。

凡有两个或以上协会在一个联合社区协会或类似组织之下合并其任何职能,每个参与协会的成员应 (a) 有权出席联合协会除执行会议以外的所有会议,(b) 获得合理机会参与这些会议,以及 (c) 有权查阅联合协会的记录,如同他们查阅参与协会的记录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