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应由一个协会管理,该协会可以是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该协会可被称为业主协会或社区协会。
协会治理协会存续与权力
Section § 4800
本法律规定,像公寓或规划社区这类具有共同权益的物业,必须由一个组织管理。这个管理机构可以是正式注册的公司,也可以是非正式的非法人团体。该协会可以被称为业主协会或社区协会。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 协会 业主协会
Section § 4805
本法律条款规定,业主协会(HOA)可以行使与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相同的权力,如法律其他部分所述,除非其自身规定另有说明。但是,如果业主协会未正式注册为公司,则不能使用公司印章或发放会员证书。此外,两种类型的协会都可以行使本法律法案中提及的其他权力。
(a)CA 民法 Code § 4805(a) 除非管理文件另有规定,并且无论该协会是注册成立的还是未注册成立的,该协会可行使授予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的权力,如《公司法》第7140条所列举的,但未注册成立的协会不得采用或使用公司印章,或根据《公司法》第7313条签发会员证书。
(b)CA 民法 Code § 4805(b) 该协会,无论是注册成立的还是未注册成立的,均可行使本法案授予协会的权力。
业主协会 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 注册成立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