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执行替代性争议解决作为民事诉讼的前提
Section § 5925
本节解释了与本条相关的术语。“替代性争议解决”指的是在法庭之外解决冲突的方式,例如调解或仲裁,根据各方同意,可以是具有约束力的,也可以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执行行动”指的是一种诉讼或法律程序(反诉除外),旨在强制执行特定法律或规则,例如本法、关于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的法律,或组织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5930
在将强制执行案件提交高等法院之前,当事人必须尝试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如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他们的问题。此规定适用于案件涉及获取法律声明、阻止某人做某事或寻求某些法院命令的情况,但仅限于金钱索赔在规定限额之内。它不包括小额索赔案件或评估争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5935
如果你卷入了一场争议,你可以通过向其他相关方发送一份“解决请求书”来启动一个正式程序。这份请求书必须简要说明问题,要求通过替代方式解决,并告知对方需要在30天内回复,否则请求将自动被视为拒绝。如果请求是发给某个成员的,请附上相关条款的副本。你可以通过邮件或传真等多种方式发送,只要能确保对方实际收到即可。对方有30天时间回复,如果他们不回复,则视为拒绝。
Section § 5940
本法律条款涉及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如调解)的请求。如果有人向您发送ADR请求并且您同意,双方需要在90天内完成ADR程序,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长该期限。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适用于ADR的进行方式,但仲裁除外。此外,进行ADR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Section § 5945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有人在启动法律强制执行行动的截止日期之前送达“解决请求”,那么该截止日期会暂停。暂停期间包括等待对请求作出回应的时间,如果请求获得同意,暂停期间还包括进行替代性争议解决的时间,以及任何约定的延期。
Section § 5950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提起一项法律诉讼以强制执行某事时,您还必须提交一份证明,表明与争议解决相关的特定条件已满足。这些条件包括:已完成替代性争议解决、另一方当事人未接受条款,或者需要紧急的法律行动。如果您不提交这份证明,法院可能会驳回您的案件,除非不驳回案件将对其中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损害。
Section § 5955
这项法律允许涉及法律强制执行行动的当事人书面同意,尝试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替代方式解决他们的争议,而不是通过法院。当他们选择这条途径时,法院案件将被暂停,这意味着在暂停期间某些规则将不适用。参与的各方必须分担这种替代性程序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