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院监督,每位法院专员均有权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59(a) 审理并裁定法院专员所任职的初审法院中,关于命令、替代令状和人身保护令状的单方动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59(b) 收集证据,并就法院要求提供信息的任何事实事项作出并报告调查结果。任何有争议诉讼的当事方,可在收到法院行动书面通知后五日内,对该报告及法院据此作出的后续命令提出异议。异议副本应在五日内提交并送达对方当事方或其律师。当事方可在该命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此目的发出动议通知,并在法院面前就任何异议进行辩论。在法院就异议进行听证后,法院可以维持、撤销或修改其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59(c) 在诉讼或程序中接受并批准任何担保和承诺,并裁定对担保和承诺的异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59(d) 在符合其他资格并为此目的被任命时,经诉讼当事方同意,担任临时法官。在担任临时法官期间,专员除作为专员的报酬外,不应获得其他报酬。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59(e) 审理并向法院报告调查结果和结论,以供批准、驳回或修改,包括所有初步事项,例如子女监护权和抚养费的动议或申请、临时配偶赡养费的准许、诉讼费用和律师费,以及在赡养、婚姻解除、婚姻无效或法定分居程序中藐视法庭程序的事实问题。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59(f) 根据《家庭法典》第4251条(a)款,审理确立亲子关系以及确立或执行子女和配偶抚养费的诉讼。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59(g) 审理、报告并裁定所有符合(d)款要求且无争议的诉讼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