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特别授权行使司法行政权力的人员律师
Section § 283
这项法律赋予律师特定的权力。他们可以签订协议,在法庭案件中合法地约束其客户,前提是这些协议必须经过官方记录。律师还可以在案件进行期间或判决之后接收和管理欠其客户的款项,除非他们的授权被正式撤销。
Section § 284
本法律解释了在案件中如何更换律师,无论是在案件判决之前还是之后。有两种方式:一是客户和律师双方同意并通知法院;二是其中一方请求更换,法院在通知另一方后批准。
Section § 285.1
这项法律允许在离婚、合法分居或子女监护案件中代表当事人的律师,在最终判决作出后退出案件。律师可以在收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新法律文件之前这样做。要退出,律师必须提交一份通知,其中需包含最终判决的日期、客户的最后已知地址以及一份退出声明。这份通知必须发送给客户和对方当事人。
Section § 28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因公共资金减少而无法有效帮助低收入客户,法院可以允许该律师停止代理该客户。但是,律师需要首先证明几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做好工作,他们已尝试为客户寻找其他律师,并且已尽一切可能避免损害客户的案件。仅仅证明客户是低收入者,不足以阻止律师退出。
Section § 285.3
Section § 285.4
如果律师需要停止代理一位无力支付法律费用的客户,法院可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指派另一位律师免费接手。新律师仍然可以收取客户依法有权获得的任何费用。法院会考虑客户的案件是否有很大胜算、客户是否能负担律师费、是否有其他律师可以代理,以及客户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是否会遭受损害。他们还会考虑新律师是否能很好地处理案件、他们目前为他人提供的无偿工作、客户自行代理的能力,以及律师当前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