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律师特定的权力。他们可以签订协议,在法庭案件中合法地约束其客户,前提是这些协议必须经过官方记录。律师还可以在案件进行期间或判决之后接收和管理欠其客户的款项,除非他们的授权被正式撤销。

律师和法律顾问应有权:
1. 通过其向书记员提交或载入法院会议记录的协议,在诉讼或程序中的任何步骤中约束其委托人,且不得以其他方式;
2. 在诉讼或程序进行期间或判决之后,接收其委托人主张的款项,除非其授权撤销书已提交;且在收到款项后,且不得以其他方式,解除该主张或确认判决已获清偿。

Section § 2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案件中如何更换律师,无论是在案件判决之前还是之后。有两种方式:一是客户和律师双方同意并通知法院;二是其中一方请求更换,法院在通知另一方后批准。

诉讼或特别程序中的律师可在判决或最终裁定之前或之后随时更换,方式如下:
1. 经客户和律师双方同意,并向书记员提交或记入会议记录;
2. 经法院命令,根据客户或律师任何一方的申请,并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后。

Section § 285

Explanation
如果当事人更换律师或决定亲自代理,他们必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案件的对方当事人这一变更。在此类通知发出之前,原律师仍被视为其代理人。

Section § 2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离婚、合法分居或子女监护案件中代表当事人的律师,在最终判决作出后退出案件。律师可以在收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新法律文件之前这样做。要退出,律师必须提交一份通知,其中需包含最终判决的日期、客户的最后已知地址以及一份退出声明。这份通知必须发送给客户和对方当事人。

在任何民事诉讼或程序中,涉及离婚、合法分居、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或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赡养或监护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备案律师,可以在该诉讼或程序中(中间判决除外)任何判决生效后的任何时间,且在该案件中任何正在进行的程序中向其送达诉状或动议文件之前,通过提交一份退出通知来退出。该通知应说明 (a) 最终裁定或判决的生效日期,(b) 该当事人的最后已知地址,(c) 该律师退出作为该当事人的律师。该通知的副本应邮寄给该当事人至其最后已知地址,并应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Section § 2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因公共资金减少而无法有效帮助低收入客户,法院可以允许该律师停止代理该客户。但是,律师需要首先证明几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做好工作,他们已尝试为客户寻找其他律师,并且已尽一切可能避免损害客户的案件。仅仅证明客户是低收入者,不足以阻止律师退出。

如果法律服务公共资金的减少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代表贫困客户的能力,法院可自行或应客户或律师的动议,允许该律师退出,但须证明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2(a) 没有足够的公共资金继续有效代表该贫困客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2(b) 已作出真诚努力为该客户寻找替代代理。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2(c) 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减少对客户的法律损害。
仅凭客户的贫困证明,本身不应被视为拒绝退出申请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2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律师退出案件时,暂时暂停诉讼时效或提交规定等截止日期或要求,最长可达90天。这种暂停旨在防止因律师撤回而给客户造成任何法律上的不利。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防止对客户造成法律损害,法院可以主动这样做,也可以应任何相关方的请求这样做。

Section § 285.4

Explanation

如果律师需要停止代理一位无力支付法律费用的客户,法院可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指派另一位律师免费接手。新律师仍然可以收取客户依法有权获得的任何费用。法院会考虑客户的案件是否有很大胜算、客户是否能负担律师费、是否有其他律师可以代理,以及客户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是否会遭受损害。他们还会考虑新律师是否能很好地处理案件、他们目前为他人提供的无偿工作、客户自行代理的能力,以及律师当前的工作量。

法院在根据第285.2条批准撤回动议后,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任何律师协会成员、任何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律师公司无偿代理贫困客户。本条规定不应阻止被指派的律师收取客户依法有权获得的任何律师费和诉讼费。在确定是否存在充分理由时,法院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4(a) 客户主张的可能胜诉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4(b) 客户支付法律服务的经济能力。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4(c) 是否有其他可替代的法律代理。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4(d) 为避免对贫困客户造成不可弥补的法律损害而需要法律代理。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4(e) 被指派律师有效代理贫困客户的能力。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4(f) 被指派律师、律师事务所或私人律师公司当前和最近的公益工作。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4(g) 贫困客户自行代理的能力。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85.4(h) 被指派律师的工作量。

Section § 28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律师因去世、被免职、被停职或不再担任律师而无法继续处理案件,对方当事人必须将此事告知该客户。在案件继续进行之前,该客户必须另行寻找律师或决定自行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