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210

Explanation

每个高等法院都设有一个专门处理小额索赔的部门,这个部门可以被称为小额索赔法庭。

每个高等法院均应设有一个小额索赔庭。该小额索赔庭可称为小额索赔法庭。

Section § 116.2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小额索赔法庭可以受理哪些案件。通常,它们处理金额不超过6,250美元的金钱纠纷或索赔,包括未缴个人财产税和一些律师-客户费用争议。法庭还可以就特定事项作出裁决,例如签发符合相同金额限制的占有令状或确认仲裁裁决。法庭可以提供其他类型的补救措施,例如命令某人做或不做某事,而不仅仅是支付金钱赔偿。根据您起诉的是担保人还是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注册官等实体,有不同的规定和不同的金额限制。对于囚犯提起的案件,法庭也有特殊要求,例如需要证明他们已首先尝试了所有行政解决方案。如果审判时未能提供此证明,案件可能会被延期或驳回。该法规允许放弃超出管辖权限制的索赔金额,并且“部门”一词包括涉及索赔的任何部门的雇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a) 小额索赔法庭对以下诉讼拥有管辖权: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a)(1) 除(c)、(e)和(f)款另有规定外,追回款项的诉讼,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六千二百五十美元 ($6,250)。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a)(2) 除(c)、(e)和(f)款另有规定外,强制执行拖欠的无担保个人财产税款的支付,金额不超过六千二百五十美元 ($6,250),前提是税款的合法性未被被告质疑。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a)(3) 发布《民法典》第1861.5节和第1861.10节授权的占有令状,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六千二百五十美元 ($6,250)。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a)(4) 确认、更正或撤销律师与客户之间不超过六千二百五十美元 ($6,250) 且具有约束力或已变得具有约束力的费用仲裁裁决,或在涉及不超过六千二百五十美元 ($6,250) 争议金额的费用争议进行无约束力仲裁后,在律师与客户之间进行重新审理,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13条(第6200节起)的规定。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a)(5) 禁令或其他衡平法救济,仅当法规明确授权小额索赔法庭判给该救济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b) 在任何寻求(a)款第(1)至(4)项(含)授权的救济的诉讼中,法庭可以准予撤销、返还、更正和强制履行形式的衡平法救济,以代替或补充金钱损害赔偿。法庭可以发布附条件判决。法庭应保留管辖权,直至任何判决或命令得到完全支付和履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c) 尽管有(a)款的规定,小额索赔法庭对被告担保人拥有如下管辖权: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c)(1) 对于自然人对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注册官作为被告担保人提起的任何诉讼,应适用第116.221节规定的小额索赔管辖权限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c)(2) 对于对不收取担保或保证服务费用的被告担保人提起的任何诉讼,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三千一百二十五美元 ($3,125)。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c)(3) 对于自然人对收取担保或保证服务费用的被告担保人提起的任何诉讼,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八千一百二十五美元 ($8,125)。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c)(4) 对于非自然人实体对收取担保或保证服务费用的被告担保人,或对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注册官作为被告担保人提起的任何诉讼,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d) 在任何仅因索赔金额超出限额而导致缺乏管辖权的情况下,超出部分可以放弃,但任何放弃在判决前不生效。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e) 尽管有(a)款的规定,对于由被监禁在惩教和康复部设施的原告提起的任何诉讼,小额索赔法庭仅在原告已在诉状中声称其已用尽对该部门的行政救济,包括符合《政府法典》第905.2节和第905.4节的规定时,才对被告拥有管辖权。该部门对原告行政索赔的最终行政裁决或决定可在提交时附于诉状,以代替该声称。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f) 在受(e)款管辖的任何诉讼中,如果原告在审判时未能提供符合(e)款要求的证明,司法官员应根据原告的自行决定,驳回诉讼或延期诉讼,以给予原告提供该证明的机会。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0(g) 就本节而言,“部门”包括因雇员作为该部门雇员的职责而根据本章对其提出索赔的部门雇员。

Section § 116.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的小额索赔法院可以处理个人提起的案件,如果涉及的金额不超过12,500美元。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这些在提及的其他相关条款中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116.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通过法律行动要求某人偿还债务,你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明细表。这份明细表应包括原始欠款金额、每笔已支付的款项、额外增加的费用或收费,以及针对这些费用的任何付款。你还需要列出账户上的其他交易,并解释每项费用或收费的用途,包括它们的来源和金额。

如果诉讼旨在强制执行债务支付,则责任计算说明书应当分别列明原始债务、计入债务的每笔付款、计入债务的每笔费用和收费、抵扣这些费用和收费的每笔付款、账户中的所有其他借项或收费,以及对这些费用、收费、借项和所有其他债务贷项性质的解释,并注明来源和金额。

Section § 116.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处理因COVID-19疫情,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未支付住宅租金纠纷。它允许这些案件在小额索赔法庭解决,且不受通常的金额限制。租客和房东可以利用这个法庭,更快、更经济、更公平地解决纠纷。如果租客或第三方已支付任何款项来偿还租金债务,这些款项将从应付总额中扣除。案件不能在2021年11月1日之前启动。这项法律的特殊规定将持续有效至2025年10月1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a)(1) 预计将出现大量因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住宅租金未支付而产生的索赔。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a)(2) 鉴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正在努力应对COVID-19疫情对健康、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这些争议对当事人而言具有特殊重要性,并集体产生重大的社会和经济后果。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a)(3) 当事人必须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以迅速、经济和公平的方式解决这些争议。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a)(4)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住宅房地产的出租人及其承租人可以选择在小额索赔法庭就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未支付的租金争议提起诉讼。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小额索赔法庭的管辖权限制不适用于这些关于COVID-19租金债务的争议。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b)(1) 尽管有第116.220条(a)款第(1)项、第116.22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小额索赔法庭对追讨第1179.02条所定义的COVID-19租金债务的任何诉讼及其任何抗辩拥有管辖权,无论索赔金额多少。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b)(2) 在第(1)项所述的诉讼中,法院应将因追讨COVID-19租金债务而判给的损害赔偿金,扣除为清偿COVID-19租金债务而向出租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承租人、租金援助计划或根据《民法典》第1947.3条(a)款第(3)项支付的其他第三方款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b)(3) 根据本款提起的、追讨第1179.02条所定义的COVID-19租金债务的诉讼,不得在2021年11月1日之前开始。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c) 任何追讨第1179.02条所定义的COVID-19租金债务的索赔,不受第116.231条的约束,尽管住宅租赁物业的出租人可能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提起了两起或更多小额索赔诉讼,且索赔金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23(d) 本条自2025年10月1日起失效并被废止。

Section § 116.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2003年1月1日之后达成协议,其中规定任何关于个人商品或服务的争议必须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处理,并且这些争议原本可以由加利福尼亚州的小额索赔法院处理,那么协议的这一部分是无效的,不能强制执行。

Section § 116.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提交小额索赔的费用结构。它根据索赔金额以及当事人之前提交小额索赔的次数,规定了不同的费用。如果你没有提交过很多索赔,你将根据索赔金额支付30美元到75美元不等的费用。如果你在过去一年中提交了超过12件索赔,费用将增至100美元。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如果你更改索赔金额,修改索赔所需的费用。收取的费用将分配用于资助小额索赔咨询服务和其他与法院相关的基金。提交新的索赔时,你需要声明你在过去一年中提交了多少件索赔,并且收取的资金由法院行政办公室管理,并按照法规中的规定使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a) 在小额索赔案件中,法院书记员应仅收取和征收本章授权的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b) 如果提交索赔的当事人在过去12个月内在州内提交了12件或更少的小额索赔,则立案费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b)(1) 如果索赔金额为一千五百美元 ($1,500) 或更少,则为三十美元 ($30)。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b)(2) 如果索赔金额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但小于或等于五千美元 ($5,000),则为五十美元 ($50)。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b)(3) 如果索赔金额超过五千美元 ($5,000),则为七十五美元 ($75)。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c) 如果当事人在过去12个月内在州内提交了超过12件其他小额索赔,则立案费为一百美元 ($100)。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d)(1) 如果当事人在根据款 (b) 的第 (1) 项提交索赔并支付了所需费用后,提交了修改后的索赔或索赔修改,且该修改提高了索赔金额,以致应收取款 (b) 的第 (2) 项规定的立案费,则修改后的索赔或索赔修改的立案费为二十美元 ($20)。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d)(2) 如果当事人在根据款 (b) 的第 (2) 项提交索赔并支付了所需费用后,提交了修改后的索赔或索赔修改,且该修改提高了索赔金额,以致应收取款 (b) 的第 (3) 项规定的立案费,则修改后的索赔或索赔修改的立案费为二十五美元 ($25)。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d)(3) 如果当事人在根据款 (b) 的第 (1) 项提交索赔并支付了所需费用后,提交了修改后的索赔或索赔修改,且该修改提高了索赔金额,以致应收取款 (b) 的第 (3) 项规定的立案费,则修改后的索赔或索赔修改的立案费为四十五美元 ($45)。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d)(4) 根据本款支付的额外费用应在提交时支付。如果当事人的索赔被修改为要求较低金额,且该金额属于低于最初支付的立案费范围,法院不应向当事人偿还费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e) 提交索赔的各方应随索赔提交一份声明,说明该方在过去12个月内在州内是否提交了超过12件其他小额索赔。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f) 法院书记员应将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为此目的设立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司法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77206节 (a) 款通过的规则或授权的审判法院财务政策和程序进行维护。存款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8085.1节和司法委员会授权的审判法院财务政策和程序的要求进行。
(g)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g)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g)(1) 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将根据款 (b) 或 (c) 收取的每笔三十美元 ($30) 费用中的六美元 ($6)、每笔五十美元 ($50) 费用中的八美元 ($8)、每笔七十五美元 ($75) 费用中的十美元 ($10) 以及每笔一百美元 ($100) 费用中的十四美元 ($14) 分配至法院所在县的专款账户,用于第116.940节所述的小额索赔咨询服务,或者,如果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由法院管理,则分配给法院。法院行政办公室还应将根据款 (b) 收取的每笔七十五美元 ($75) 费用中的两美元 ($2) 分配至法院所在县的法律图书馆基金。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g)(2) 从根据款 (d) 收取的费用中,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将两美元 ($2) 分配至法院所在县的法律图书馆基金,并将三美元 ($3) 分配至第116.940节所述的小额索赔咨询服务,或者,如果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由法院管理,则分配给法院。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g)(3) 这些资金的记录应可从法院行政办公室获取,供公众按要求查阅。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g)(4)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法院或县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提供第116.940节所述的小额索赔咨询服务。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h) 根据款 (b)、(c) 和 (d) 收取的其余费用应每月转交审计长,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0(i) 根据本节分配用于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的所有资金应仅用于提供第116.940节所述的服务。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县或法院获得其他资金以遵守第116.940节的要求。

Section § 116.23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在加州,个人每年提起索赔金额超过2,500美元的小额索赔诉讼不得超过两次。但是,市或学区等公共实体可以提起更多索赔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诉讼。如果个人在一年内提起超过两次索赔金额超过2,500美元的诉讼,必须宣誓声明。如果涉及公共实体,且被告有律师代理,案件将从小额索赔法庭移出。这些规定并非旨在限制公共实体提起索赔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诉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1(a) 除(d)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本州任何日历年内提起超过两起索赔金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小额索赔诉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1(b) 除(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任何小额索赔诉讼的索赔金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提出索赔的一方应提交一份伪证罪处罚声明,证明该方在本州该日历年内提起的索赔金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小额索赔诉讼不超过两起。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1(c)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根据1991年法规第1196章授权实施的试点项目,证明了取消对公共实体在小额索赔法庭提起索赔金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诉讼数量限制的有效性。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31(d) 索赔金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诉讼数量限制不适用于由市、县、市县、学区、县教育局、社区大学区、地方区或任何其他地方公共实体提起的、索赔金额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诉讼。如果市、县、市县、学区、县教育局、社区大学区、地方区或任何其他地方公共实体根据本节提起任何小额索赔诉讼,且被告在听证会前通过书面通知或在听证会时告知法院,其在该诉讼中由法律顾问代理,则该诉讼应从小额索赔部门移出。如果索赔金额超过五千美元($5,000),市、县、市县、学区、县教育局、社区大学区、地方区或任何其他地方公共实体不得在小额索赔部门内提起索赔。

Section § 116.232

Explanation

当法院书记员向被告邮寄索赔副本时,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必须为每位被告支付15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直接归处理案件的法院所有。

对于法院书记员根据第116.340条向其邮寄索赔副本的每位被告,应向原告收取并征收十五美元($15)的费用。此费用应分配给收取该费用的法院。

Section § 116.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名持有执照的律师(作为临时法官)在所有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审理小额索赔案件。在担任临时法官之前,他们必须每三年参加一次培训课程。该课程涵盖道德规范和各种法律,包括消费者保护、房东-租客问题、债务催收和合同法。目的是确保他们对在小额索赔法庭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充分了解。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40(a) 经出庭当事方同意,法院可命令案件由一名临时法官审理,该临时法官须为州律师协会成员,并已宣誓并获授权,直至案件最终裁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40(b) 在2006年7月1日及之后,以及此后至少每三年,每位临时法官在小额索赔法庭任职前,应根据司法委员会采纳的规则,参加法院提供的关于道德和实体法的学习课程。该课程应包括但不限于州和联邦消费者法律、房东-租客法律以及任何适用的县级特定租金押金法律、州和联邦公平债务催收实践法案、联邦信贷真实法案、联邦公平信用账单法案、联邦电子资金转账法案、侵权法和合同法,包括合同抗辩和债务抗辩。关于实体法,法院可在消费者事务部财政能力允许的范围内,获得该部门的协助。

Section § 116.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小额索赔法庭的庭审可以在任何一天安排,包括周六,但司法假日除外。拥有七名或更多法官的高等法院,每月必须至少举行一次夜间或周六庭审,以审理小额索赔案件,不包括上诉案件。这些庭审可以包括由州律师协会成员(例如调解员)主持的程序。

Section § 116.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本州每个县向参与小额索赔案件或考虑提起此类案件的人提供免费协助。此协助是根据另一条款的规定以及司法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提供的。

Section § 116.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小额索赔法庭的法官获得法律助理的帮助,以研究小额索赔案件中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