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维护秩序和确保司法公正的权力。法院可以执行自己的命令,管理法庭内官员和当事人的行为,并要求人们作证。如果有人被裁定藐视法庭——即不服从或不尊重法院——则有具体的后续处理规则。例如,如果律师、公共安全工作人员或性侵犯或家庭暴力受害者被裁定藐视法庭并拒绝作证,他们的惩罚将暂停,直到法院命令得到进一步审查。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裁定县政府藐视法庭的条件,以确保县政府在遵守命令时不会影响其职责或资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 每一法院均应有权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1) 在其直接在场时维护和执行秩序。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2) 在其审理的诉讼程序中,或在其授权下被赋权进行司法调查的一人或多人面前,执行秩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3) 确保在其审理的诉讼程序或其官员面前的程序有序进行。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4) 在其审理的诉讼或程序中,强制遵守其判决、命令和传票,以及法官在庭外发出的命令。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5) 为促进司法公正,控制其行政官员以及以任何方式与其审理的司法程序相关的其他所有人员的行为,涉及所有相关事项。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6) 依照本法典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强制相关人员出庭在其审理的诉讼或程序中作证。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7) 在其审理的诉讼或程序中,以及在其行使权力和职责可能需要的所有其他情况下,主持宣誓。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8) 修改和控制其传票和命令,使其符合法律和公正。上诉法院不得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约定撤销或废止已正式作出的判决,除非法院认定以下两项条件均成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8)(A) 撤销判决不会合理地对非当事人或公众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a)(8)(B) 当事人请求撤销判决的理由,大于因判决无效可能导致的公众信任受损,以及约定撤销判决的可能性会降低庭前和解意愿的风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b) 尽管有第121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作出的藐视法庭命令影响到律师、其代理人、调查员或任何在准备和进行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受律师指示行事的人员,则任何判决的执行应予暂缓,直至在三个司法日内提交一份特别救济申请,以检验法院命令的合法性,该命令的违反是藐视法庭的依据,但《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068条(b)款可能禁止的行为除外,该款涉及律师维护对法院和司法官员应有尊重的义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c) 尽管有第121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作出的藐视法庭命令影响到因未能遵守正式发出的传票或文件传票而在其雇佣范围内行事的公共安全雇员,则任何判决的执行应予暂缓,直至在三个司法日内提交一份特别救济申请,以检验法院命令的合法性,该命令的违反是藐视法庭的依据。
在本款中,“公共安全雇员”包括任何治安官、消防员、护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公共执法机构的雇员,其职责是维护官方记录或为调查或起诉目的分析或提供证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d) 尽管有第121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作出的藐视法庭命令影响到性侵犯受害者,且藐视行为包括拒绝就该性侵犯作证,则任何判决的执行应予暂缓,直至在三个司法日内提交一份特别救济申请,以检验法院命令的合法性,该命令的违反是藐视法庭的依据。
在本款中,“性侵犯”指《刑法典》第261、262、264.1、285、286、287、288或289条,或原第288a条规定应予惩罚的任何行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e) 尽管有第121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作出的藐视法庭命令影响到家庭暴力受害者,且藐视行为包括拒绝就该家庭暴力作证,则任何判决的执行应予暂缓,直至在三个司法日内提交一份特别救济申请,以检验法院命令的合法性,该命令的违反是藐视法庭的依据。
在本款中,“家庭暴力”指《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f) 尽管有第121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县政府或其任何理事机构成员的藐视法庭命令,除非法院根据为此目的举行的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定以下任一条件存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f)(1) 县拥有遵守法院命令所需的必要资源。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f)(2) 县拥有无需诉诸选民批准或无需承担额外债务即可产生遵守法院命令所需的额外资源的权限,且遵守法院命令不会使县、其任何管理机构成员或任何其他县官员因未能履行其他宪法或法定职责而承担责任,并且遵守法院命令不会剥夺县维持其合理支持和维护所需的资源。

Section § 128.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其律师或两者恶意、轻率行事或纯粹为了拖延诉讼,法院可以命令他们支付对方的法律费用。本条不适用于某些法律程序,例如证据开示。要施加制裁,法院必须发出通知并给予纠正问题的机会。制裁可以包括罚款或支付法律费用。目的是为了防止未来出现类似行为。重要的是,2015年1月1日之后案件中的行为可能受这些规则约束,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骚扰等不当理由使用制裁,他们也可能面临处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a) 审判法院可以命令一方当事人、该当事人的律师或两者,支付另一方当事人因其恶意、轻率或纯粹旨在造成不必要拖延的行为或策略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本条亦适用于第3编第3章第2.5节(自第1141.10条起)项下的司法仲裁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b) 就本条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b)(1) “行为或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或反对动议,或提交并送达诉状、反诉状、答辩状或其他回应性诉状。仅提交诉状而未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不构成本条所指的“行为或策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b)(2) “轻率”指完全没有根据,或纯粹为了骚扰对方当事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c) 除当事人的动议或回应文件中包含通知,或法院主动提出动议并在通知和听证机会后,不得根据本条规定强制支付费用。强制支付费用的命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详细说明证明该命令所依据的行为、策略或情况。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d) 除根据本条对(a)款所述行为或策略作出的任何裁决外,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是由一名被判犯有重罪的人针对其受害者或受害者的继承人、亲属、遗产或个人代表提起的,且该诉讼是针对因该人被判犯有重罪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并且原告在维持该诉讼中犯有欺诈、压迫或恶意行为,法院可以对原告判处惩罚性赔偿。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e) 本条不适用于披露和证据开示请求、回应、异议和动议。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f) 根据本条规定的制裁应按照以下条件和程序作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f)(1) 如果在通知和合理的答复机会后,法院根据(a)款发布命令,法院可以根据下述条件,对(a)款所述行为或策略的当事人、其律师或两者施加适当的制裁。在决定是否以及施加何种制裁时,法院应考虑寻求制裁的当事人是否已尽到应有的勤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f)(1)(A) 根据本条提出的制裁动议应与其他动议或请求分开提出,并应描述具体被指控的、恶意、轻率或纯粹旨在造成不必要拖延的行为或策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f)(1)(B) 如果被指控的行为或策略是提出或反对书面动议,或提交并送达可以撤回或适当纠正的诉状、反诉状、答辩状或其他回应性诉状,则动议通知应按照第1010条的规定送达,但不得向法院提交或呈递,除非在动议送达后21天内或法院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被质疑的行为或策略未被撤回或适当纠正。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f)(1)(C) 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判给在动议中胜诉的一方因提出或反对该动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律师费。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对其合伙人、助理和雇员所犯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f)(1)(D) 如果被指控的行为或策略是提出或反对书面动议,或提交并送达可以撤回或适当纠正的诉状、反诉状、答辩状或其他回应性诉状,法院可以主动发布命令,描述具体被指控的、恶意、轻率或纯粹旨在造成不必要拖延的行为或策略,并指示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说明其为何作出(b)款所定义的行为或策略,除非在送达说明理由命令后21天内,被质疑的行为或策略被撤回或适当纠正。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f)(2) 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制裁令应限于足以阻止重复该行为或策略,或阻止其他处于类似情况者重复类似行为或策略的范围。在符合分段 (A) 和 (B) 规定的限制下,该制裁可包括或由以下各项组成:非金钱性质的指令,责令向法院支付罚款的命令,或者,如果经动议提出并为有效威慑所必需,责令向动议方支付因分段 (a) 所述行为或策略直接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合理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的命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f)(2)(A) 不得对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处以金钱制裁,因其提出有现有法律依据或有非轻率的理由支持其扩展、修改或推翻现有法律或建立新法律的主张、抗辩及其他法律论点而违反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f)(2)(B) 法院不得主动处以金钱制裁,除非法院在其发出传唤令之前,被制裁方或其律师所提出或针对其提出的主张已自愿撤销或和解。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g) 当事人或其律师主要出于不当目的(例如骚扰、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无谓地增加诉讼费用)提出的制裁动议,其本身应受到制裁动议的约束。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法院应积极行使其制裁权力,以阻止不当行为或策略,或阻止其他处于类似情况者重复类似行为或策略。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h) 本条规定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的补充,针对属于本条范围内的行为或不作为。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5(i) 本条适用于属于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民事案件一部分的行为或策略。

Section § 128.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所有法律文件,如诉状和动议,必须由律师或相关当事人签署,并附上联系方式。当这些文件提交给法院时,签署人即确认这些文件并非出于不当目的,有法律或合理论据支持,有事实依据,且否认是正当的。如果违反这些条件,法院可以施加处罚,例如罚款或支付法律费用。这些处罚旨在防止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并且对于某些违规行为,不得对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处以金钱处罚。如果施加制裁,法院需要清楚解释原因。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a) 每一份诉状、申请书、书面动议通知或其他类似文件,应由至少一名在案律师以其个人名义签署;如果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则应由当事人签署。每份文件应注明签署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诉状无需核实或附带宣誓书。未签署的文件应予撤销,除非在律师或当事人被提醒后,签名遗漏得到及时纠正。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b) 律师或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通过签署、提交、呈递或后续主张诉状、申请书、书面动议通知或其他类似文件,即向法院证明,根据其在合理调查后所获得的最佳知识、信息和信念,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b)(1) 提交该文件并非主要出于不当目的,例如骚扰、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无谓地增加诉讼成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b)(2) 其中所载的请求、抗辩和其他法律主张有现有法律依据,或有非轻率的论据支持对现有法律的延伸、修改、撤销或新法律的建立。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b)(3) 指控和其他事实主张有证据支持,或者,如果明确指出,在有合理机会进行进一步调查或证据开示后,很可能获得证据支持。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b)(4) 对事实主张的否认有证据支持,或者,如果明确指出,是合理地基于缺乏信息或信念。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c) 如果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合理回应机会后,法院认定违反了 (b) 款,法院可以根据下述条件,对违反 (b) 款或对该违反行为负责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施加适当的制裁。在决定是否以及施加何种制裁时,法院应考虑寻求制裁的当事人是否已尽到应有的勤勉。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c)(1) 根据本条提出的制裁动议应与其他动议或请求分开提出,并应描述被指控违反 (b) 款的具体行为。动议通知应按照第 1010 条的规定送达,但除非在动议送达后 21 天内,或法院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被质疑的文件、请求、抗辩、主张、指控或否认未被撤回或适当纠正,否则不得向法院提交或呈递。如果情况允许,法院可以判给在动议中胜诉的当事人因提出或反对该动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律师费。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对其合伙人、助理和雇员所犯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c)(2) 法院可自行提出动议,发出命令,描述似乎违反 (b) 款的具体行为,并指示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说明其为何未违反 (b) 款,除非在送达说明理由命令后 21 天内,被质疑的文件、请求、抗辩、主张、指控或否认被撤回或适当纠正。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d) 因违反 (b) 款而施加的制裁应限于足以阻止此类行为或类似情况下其他人的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程度。在符合 (1) 和 (2) 款限制的前提下,制裁可以包括或由非金钱性质的指令、命令向法院支付罚款,或者,如果根据动议施加且为有效威慑所必需,命令向动议方支付因该违反行为直接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合理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d)(1) 对于违反 (b) 款第 (2) 项的行为,不得对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处以金钱制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d)(2) 除非法院在对将受制裁的当事人或其律师提出的请求进行自愿撤诉或和解之前发出说明理由的命令,否则不得根据法院的动议处以金钱制裁。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e) 在施加制裁时,法院应描述被认定构成违反本条的行为,并解释施加制裁的依据。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f) 除根据本节对(b)款所述行为作出的任何裁决外,经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是由一名被判犯有重罪的人针对该人的受害者,或受害者的继承人、亲属、遗产或个人代表,就因该人被判犯有重罪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提起的诉讼,且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存在欺诈、压迫或恶意,法院可对原告判处惩罚性赔偿。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g) 本节不适用于披露和证据开示请求、答复、异议和动议。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h) 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主要出于不当目的(例如骚扰、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无谓地增加诉讼成本)提出的制裁动议,其本身应受到制裁动议的约束。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法院应积极行使其制裁权力,以阻止该不当行为或类似情况下其他人的类似行为。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7(i) 本节适用于于1995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诉状或请愿书,以及在该案件中提交的任何其他诉讼文书、书面动议通知或其他类似文件。

Section § 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制作或分享由验尸官拍摄的逝者遗体的照片或视频,但特定用途除外。这些用途包括加州与逝者死亡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法庭案件。例外情况还包括法院批准或家庭成员或法定代表提供书面同意。提供同意时需要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死亡证明。传票也可以允许在民事案件中获取这些资料。此外,该法律不适用于教育、研究或调查性的法医工作。遵守这些规定的验尸官不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就本法律而言,“家庭成员”指逝者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验尸官在死亡现场或尸体解剖或验尸过程中拍摄或为其拍摄的逝者遗体或遗体任何部分的照片、底片或印刷品(包括即时照片和视频录像)的任何形式的复制件、复制品或传真件,不得制作或传播,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a)(1) 用于本州与该逝者死亡相关的刑事诉讼或程序。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a)(2) 经本州法院许可,在已证明有充分理由后,并通过命令,且在法院命令请求的书面通知已送达进行或导致进行尸体解剖或验尸的县的地区检察官后(至少在命令作出前五天)。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a)(3) 用于本州与该逝者死亡相关的民事诉讼或程序,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a)(3)(A) 验尸官收到该逝者的法定继承人、代表或家庭成员的书面授权。该书面授权可在诉讼提起前或诉讼进行中提供。为核实法定继承人、代表或家庭成员的身份,应向验尸官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a)(3)(A)(i) 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声明该个人是逝者的法定继承人、代表或家庭成员。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a)(3)(A)(ii) 有效身份证明。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a)(3)(A)(iii) 经认证的死亡证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a)(3)(B) 在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由逝者的法定继承人或代表方发出传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b) 本节不适用于制作或传播用于法医病理学领域、医学或科学教育或研究,或由美国境内的验尸官或任何执法机构用于调查目的(包括身份识别和身份确认)的复制件、复制品或传真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c) 本节适用于复制件、复制品或传真件,以及照片、底片或印刷品,无论其何时制作。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d) 验尸官对于遵守本节规定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民事诉讼中不承担个人金钱赔偿责任。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e) 就本节而言,“家庭成员”指逝者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

Section § 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名未满18岁的儿童被杀害时,如果其家庭成员提出请求,尸检报告及相关证据可以被封存。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公众披露,除非是提供给特定的法律或调查机构,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正在进行的诉讼。法律明确了谁可以请求封存或反对封存,并指出某些家庭成员或涉案人员不能提出封存请求。它确保了必要的当事方,如辩护团队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出于法律目的查阅报告,但禁止进一步分享。封存可以被质疑和解除,其核心在于保护受害者的记忆,并考虑公共利益和正在进行的调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a) 受本条规定约束,当一名未满18岁的儿童因犯罪行为被杀害,且某人已因实施该犯罪行为被定罪并判刑,或某人已被少年法庭认定犯有该罪行并被判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时,应已故儿童的合格家庭成员的请求,公共机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7920.525条)持有的尸检报告和与受害者检查相关的证据,应当予以封存且不得披露,但根据本条规定已封存的尸检报告和与受害者检查相关的证据可按以下方式披露: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a)(1) 向执法机构、检察机构及其聘请的专家、公共社会服务机构、儿童死亡审查小组,或在儿童死亡前立即对其进行治疗的医院披露,仅用于调查、起诉或审查目的,且不得进一步传播。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a)(2) 在刑事诉讼或相关人身保护令诉讼过程中,向被告及其辩护团队披露,仅用于调查、刑事辩护和审查目的,包括为启动任何刑事诉讼或相关人身保护令诉讼而进行的审查,且不得进一步传播。“辩护团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人员:律师、调查员、专家、律师助理、支持人员、实习生、学生,以及为代表被指控杀害已故儿童受害者的人进行调查、辩护、上诉或申请人身保护令而聘请或咨询的州立和私人资助的法律援助项目。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a)(3) 向与受害者死亡相关的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披露,经法院根据第129条规定在显示正当理由并适当通知后发出的命令,仅用于提起诉讼,且不得进一步传播。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在法庭诉讼中使用尸检报告和证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废除受害者、其授权代表或保险公司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部第五章第一条(第7923.600条起)请求发布信息的权利。但是,如果已请求封存,则根据该条规定收到相关项目的保险公司,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必要外,不得披露所请求的项目。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均不得向公众披露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部第五章第一条(第7923.600条起)收到的项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d) 本条不得由被指控或被判犯有任何促成受害者死亡行为的合格家庭成员援引。一旦对该合格家庭成员提出此类指控,根据本条应该合格家庭成员请求而维持的任何封存均应解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0(e) 验尸官或法医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善意采取的任何合理行为或不作为,对民事诉讼中的损害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