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在他们选择的任何时间开展工作,不受特定日期或时间的限制。

Section § 4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当法庭休庭时,这只被视为一次短暂的休息,并不会阻止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在其他时间继续开庭。

Section § 43

Explanation

加州的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可以批准、推翻或更改已上诉的裁决或命令。它们还可以命令作出正确的判决或采取其他法律步骤,包括命令进行新审。如果准予新审,法院必须审查并裁定解决案件所需的所有法律问题。最后,法院的裁决将发回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可以维持、撤销或修改任何被上诉的判决或命令,并可以指示作出适当的判决或命令,或指示进行新审或进一步的诉讼程序。在作出裁决时,如果准予新审,法院应审查并裁定在该上诉中提出的、对案件的最终裁决所必需的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其在上诉案件中的判决应发回原上诉法院。

Section § 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某些上诉,包括遗嘱认证程序、选举争议以及涉及公职人员在竞选期间的诽谤诉讼,在上诉程序中享有优先权。这些案件将在涉及州的案件之后尽快安排审理。

Section § 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上诉涉及少年法庭已允许或未允许解除父母控制的儿童,该上诉需要比其他案件更快处理。这是为了帮助儿童尽快被收养,并减轻所有相关人员的压力。法院只有在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时,才能允许法庭速记员或律师延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