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9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维护小额索赔法庭使用的规则和文书。它还要求委员会与消费者事务部合作,确保小额索赔案件的当事人了解可获得的帮助。他们必须为小额索赔顾问和法官设定标准,包括他们的培训方式和行为规范。目标是制定清晰、一致的规则,使小额索赔法庭尽可能公平和高效。

Section § 116.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小额索赔法庭提供有用的资源,以帮助人们理解小额索赔程序和规则。每个法庭都应备有一份出版物,解释小额索赔法庭的运作方式,包括判决的执行。法庭还可以制作指南,指导人们如何填写表格和陈述案件。消费者事务部(如果获得资金)负责制作和分发包含小额索赔信息的指南或小册子。此外,他们还可能与司法委员会合作,为法官提供一份关于与小额索赔案件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指南。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30(a) 各小额索赔庭应在审理小额索赔案件的每个法庭内,提供一份最新出版物,描述小额索赔法庭法律和适用于小额索赔法庭的程序,包括适用于判决执行的法律和程序。由加州司法教育与研究中心编制的《小额索赔法庭与消费者法加州法官手册》是符合本款要求的一个出版物范例。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30(b) 各小额索赔庭可以制定并分发给诉讼当事人及公众一本关于小额索赔法庭规则和程序的指南。该指南应解释如何填写必要表格,如何确定可以提起小额索赔诉讼的适当法庭,如何提出和抗辩索赔,如何上诉,如何执行判决,如何保护免于执行的财产,以及法庭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事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30(c) 如果消费者事务部认定除了该部门当前预算内的可用资金之外,有足够的私人或公共资金可用,该部门应与司法委员会合作,编制一本关于小额索赔法庭规则和程序的指南或信息手册。该部门应将副本分发给公众和各小额索赔庭。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30(d) 如果有资金可用,司法委员会应与消费者事务部合作,编制并分发给在小额索赔法庭任职的每位法官一本法官手册,描述所有合理可能适用于小额索赔案件的州和联邦消费者保护法。

Section § 116.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或其高级法院应如何向公众提供小额索赔咨询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就小额索赔程序和判决执行提供个人建议,可以通过面谈或电话进行。每年小额索赔案件少于 (1,000) 件的县可以选择提供不那么全面的服务,例如在工作时间通过录音留言提供一般信息,并分发小额索赔手册。咨询服务必须与小额索赔法院紧密合作,以避免利益冲突,并且咨询顾问必须熟悉小额索赔流程。他们可以是志愿者、律师、法学院学生或律师助理,但不能在法庭上代表任何一方。此外,他们因提供咨询而享有法律豁免权。法院和县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来提供这些服务。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a) 除本节或司法委员会通过的与本节要求一致的规则另有规定外,第 (116.260) 节要求的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的特点应由各县,或由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由法院管理的县的高级法院,根据当地需求和条件确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b) 每项咨询服务应提供以下服务: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b)(1) 个人咨询服务,可亲自或通过电话提供,以及通过任何其他合理旨在提供及时和适当协助的方式提供。个人咨询服务涵盖的主题应包括但不限于小额索赔法院文件的准备、程序(包括与听证会进行相关的程序),以及小额索赔法院判决的执行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b)(2) 录音电话留言可用于补充个人咨询服务,但不得作为该县提供咨询的唯一方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b)(3) 相邻县、相邻县的高级法院,或其任何组合,可联合提供咨询服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c) 在一个县,如果每年提起的小额索赔诉讼数量在紧接的两个财政年度平均为 (1,000) 件或更少,该县或高级法院可选择免除 (b) 款规定的要求。如果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由县管理,此豁免应通过监事会通过决议正式通知。如果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由高级法院管理,此豁免应通过采纳地方法规正式通知。如果一个县或法院如此豁免自己,该县或法院仍应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提供以下最低限度的咨询服务: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c)(1) 提供与在该县提起的小额索赔诉讼相关的一般信息的录音电话留言应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c)(2) 小额索赔信息手册应在各高级法院的书记官办公室、相关县办公室以及该县潜在小额索赔诉讼当事人方便的任何其他地点提供。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d) 咨询服务应与小额索赔部门协同合作,并且应进行管理,以避免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与特定小额索赔诉讼的任何一方或裁决小额索赔诉讼的任何司法官员之间存在或出现利益冲突。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e) 咨询顾问可以是志愿者,并且应是州律师协会成员、法学院学生、律师助理,或有解决小纠纷经验的人员,并应熟悉小额索赔法院的规则和程序。咨询顾问不得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在法庭出庭。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f) 咨询顾问,包括独立承包商、其他雇员和志愿者,就根据本章代表法院或县向小额索赔诉讼当事人及潜在诉讼当事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咨询而言,享有《政府法典》第 (818.9) 节赋予的豁免权。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g) 本节不排除法院或县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提供本节所述的小额索赔咨询服务。

Section § 116.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旨在改进小额索赔法庭的程序,特别是判决的执行方式。该委员会只有在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成立。委员会成员将包括来自不同领域的代表,例如消费者团体、法律界、政府官员以及具有小额索赔经验的司法官员。这些成员无偿工作,但其费用将获得报销。行政支持将由消费者事务部和司法委员会提供。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a) 本条仅在消费者事务部确定除该部门当前预算中的可用资金外,还有足够的私人或公共资金可用于支付实施本条的费用时方可生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b) 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其组成应符合本条规定,以研究小额索赔的实践和程序,并特别关注改进判决执行程序。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c) 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无偿任职,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和必要发生的费用应予报销。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d) 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d)(1) 司法部长或其代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d)(2) 两名来自消费者团体或机构的消费者代表,由州和消费者服务局局长任命。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d)(3) 一名由州议会议长任命的代表和一名由参议院临时议长任命的代表。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d)(4) 两名由州律师协会理事会任命的代表。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d)(5) 两名商界代表,由科技、贸易和商务局局长任命。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d)(6) 六名在小额索赔法庭拥有丰富审理经验的司法官员,由司法委员会任命。根据本款任命的司法官员可包括高等法院的司法官员、上诉法院的法官、退休司法官员和临时法官。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d)(7) 一名由州长任命的代表。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d)(8) 两名由司法委员会任命的法院书记员。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50(e) 咨询委员会的行政支持应由消费者事务部提供,并视需要获得司法委员会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