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1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小额索赔法》。

Section § 116.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轻微民事纠纷,例如小额索赔法庭处理的那些,对涉事人员非常重要,并且对社会和经济有更广泛的影响。它强调这些纠纷应该快速、廉价、公正地处理。设立小额索赔法庭就是为了提供这种平台,使其成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财产至关重要。该法律还确保法庭程序优先考虑涉事个人的便利,而不是其他当事人或证人的便利。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0(a) 个体的轻微民事纠纷对当事人具有特殊重要性,并集体地具有重大的社会和经济影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0(b) 为了迅速、廉价和公正地解决轻微民事纠纷,提供一个所有直接参与解决这些纠纷的当事人均可利用的司法论坛至关重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0(c) 小额索赔部门的设立旨在提供一个解决轻微民事纠纷的论坛,因此,它们构成了司法行政和保护个人权利与财产的基本要素。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0(d) 小额索赔部门、本章的规定以及司法委员会关于小额索赔诉讼的规则应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个人的当事人和证人的便利应优先于任何其他当事人或证人的便利。

Section § 116.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与小额索赔法庭相关的关键术语。“原告”是指提起小额索赔案件的人,而“被告”是指被起诉的人,即使他们提出了反诉。“判决债权人”是赢得金钱判决的一方,“判决债务人”是败诉的一方。“人”这个词包括个人和企业,而“个人”则严格指自然人。“当事人”指原告和被告。“动议”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书面请求,可以是像信件一样的非正式请求。“声明”是一份宣誓签署的陈述,“正当理由”是指法官认为某些情况足以证明法院采取行动是合理的。最后,“邮件”指头等邮件,除非另有说明。

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a) “原告”指已提起小额索赔诉讼的一方。该术语包括已对原告提起索赔的被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b) “被告”指原告已对其提起小额索赔诉讼的一方。该术语包括被告已对其提起索赔的原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c) “判决债权人”指已获得金钱判决的一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d) “判决债务人”指已对其作出金钱判决的一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e) “人”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号、协会或其他实体。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f) “个人”指自然人。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g) “当事人”指原告或被告。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h) “动议”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书面请求,要求作出命令或其他行动。该术语包括向法院提出的非正式书面请求,例如信函。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i) “声明”指由个人签署的书面陈述,其中包含签署日期和地点,以及根据本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其内容真实准确的陈述。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j) “正当理由”指足以证明所请求的命令或其他行动合理的情况,由法官决定。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0(k) “邮件”指已全额预付邮资的头等邮件,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116.140

Explanation

在小额索赔法庭中,某些规则不适用。具体来说,你不会仅仅因为通知通过邮件寄给你而获得额外的行动时间,并且你不能使用判决前扣押,这是一种在赢得案件之前确保被告资产的法律工具。

以下规定不适用于小额索赔诉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0(a) 关于通过邮件送达通知时延长采取行动时间的第1013条(a)款和第1005条(b)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0(b) 关于签发判决前扣押的第2部分第6.5篇(自第481.010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