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其律师就令状的执行或返还,或任何相关作为或不作为而向治安官发出的指示或授权,不能免除或开脱治安官因疏忽或不当行为而承担的责任,除非该指示包含在由当事人律师(包括当事人律师的签名和姓名)或由没有律师的当事人本人提供的书面指示中。根据第263条 (c) 款的规定,该指示可以依照第2章(自第263条起)以电子方式传输。
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概论
Section § 262
如果治安官在执行法律程序时,收到当事人或其律师的指示,这些指示并不能让治安官免除因自己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而承担的责任。除非这些指示是书面形式的,并且由当事人的律师(或没有律师的当事人本人)签名。此外,这些指示也可以根据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以电子方式发送。
治安官责任 令状执行 书面指示
Section § 262.2
如果一名法律官员正在处理一份名为“法律文书”的法律文件,只要该官员仍持有原始文件,就必须向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出示。该官员需要在办公时间,在其办公室出示这份文件以及任何相关文件或电子副本。
法律文书送达 法律文件查阅 利害关系人
Section § 262.4
当警长根据法院命令或执行令出售房产时,他们必须向买方提供证明所有权所需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像是由进行出售的警长亲自制作的一样。此外,如果这些文件符合2004年电子记录交付法案规定的某些标准,它们还可以进行电子记录。
警长拍卖 房地产执行 法院命令
Section § 262.5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警长递交官方文件(法律传票除外)。你可以直接把文件交给警长本人,或者交给他的一个副手,或者在办公时间交给办公室的负责人。如果当时没有人,你可以把文件放在办公室里一个显眼的地方。
向警长送达文书(诉讼文书除外),可以通过将其交付给警长本人或其一名副手,或在办公时间内向办公室负责人交付;如果无人在此,则可以将其留在办公室的显眼位置。
文书送达 警长办公室递送 递交警长
Section § 262.8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县治安官和验尸官都作为当事人卷入法律案件,法院可以指定一名“特别执行官”(elisor)来执行法院命令。特别执行官是由法院指定并居住在该县的人。这种指定发生在县治安官和验尸官都卷入案件、他们被取消资格、存在偏见,或者职位空缺导致其中一方无法公正及时行事的情况下。
特别执行官 县治安官参与 验尸官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