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 高级法院法官可以在内庭进行以下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1) 批准通常根据单方申请首次授予的所有命令和令状,并审理和处理这些命令和令状,任命裁判员,要求并接收待提交的财产清单和账目,命令发出补充账目结清通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中止个人代表、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权力,任命特别管理人,授予临时监护权或临时财产管理权证书,批准或驳回索赔,并指示法院发出在行使遗嘱认证事务权力所需的所有令状和法律文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2) 审理并裁定根据第 657 条或第 663 条提出的所有动议。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3) 审理并裁定法院待决的所有无争议诉讼、程序、抗辩、动议、请愿书、申请和其他事项,但婚姻解除诉讼、法定分居诉讼或婚姻无效判决诉讼除外,遗嘱认证程序中不动产销售确认申请也除外。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4) 审理并裁定关于强制执行判决费用核定的动议。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5) 批准担保和承诺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b) 法官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在庭外行使赋予法官而非法院的所有权力,并履行所有职能和职责,或法官可以在法官办公室行使或履行的权力、职能和职责。